2019年个人破产制度将试点!申请破产意味着不用还款?
2019年7月16日,據部分內部人士透漏,個人破產制度將試點先行,下半年有望在個別地區啟動試點。目前國內只有企業破產法,未來或將建立全面的個人批產制度,我們先來了解一下。
一、個人破產是什么意思?
個人破產也就是作為債務人的自然人、借款人,在無力償還到期債務時,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并對其財產進行債務調整,對債務進行豁免以及確定當事人在破產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
二、個人破產會不會成為“老賴”擋箭牌?
根據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的解釋,對于可免責的債務,有的國家明確規定以償還部分債務作為免責的條件,有的則是對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后的一段時間內(通常持續3-5年)的經濟生活進行限制,通過事先確定的債務調整方案或者清償方案來調整。
在香港地區,早就已經有相關的個人破產制度,破產人的破產期間為4/5年,在住房方面,破產人最長可以居住在其所有的房產內12個月,期滿后破產人必須騰退后交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將其變現償還債務。在日常生活中,破產人除保留必要的日常生活開支外,其他全部收入均應交付給受托人用于償還債務;破產人也不得有任何高消費行為;在信貸消費超過100港幣時,應當事先向對方告知其破產人的身份。
而國外也有很多相關的案例可以參考,比如澳大利亞,一旦宣布破產,意味著債務人放棄了所有的財務及資產的控制權,而交給受托人。破產將很有可能導致家庭住房被用于變賣以沖抵貸款,此外,宣布破產后,如果要出境,債務人必須得到受托人的批準。
綜上所述,個人破產制度中,破產人受到各種限制后,因部分債務會獲得豁免,還有“東山再起”的可能。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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