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布网络直播营销合规指引:不应要求平台内经营者签“最低价协议”
12 月 13 日消息,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昨日(12 月 12 日)召開新聞通氣會透露,近日,市市場監管局會同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上海市網絡零售平臺合規指引》和《上海市網絡餐飲服務平臺合規指引》,明確網絡零售平臺、餐飲服務平臺合規管理要求。同時,市市場監管局對 2022 年出臺的《上海市網絡直播營銷活動合規指引》進行了修訂。
注意到,《上海市網絡直播營銷活動合規指引》第六條(一)明確指出:不應要求平臺內經營者簽訂“最低價協議”或其他不合理排他性強制條款。
《上海市網絡直播營銷活動合規指引》還對主播的行為進行了約束。第七條(四)規定,主播及其他參與直播的人員以自己的名義或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構成廣告代言人的,應當履行并承擔廣告代言人的法律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五)規定,主播直接和平臺內經營者簽訂協議的,不應要求平臺內經營者簽訂“最低價協議”或其他不合理排他性強制條款,并且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十六條寫明,直播營銷平臺、直播間運營者和主播等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手段,對其他經營者在直播間的交易、交易價格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商家收取不合理費用。
此外,《上海市網絡零售平臺合規指引》對網絡零售平臺提出 36 項具體要求,包括:從主體資質、平臺協議與規則、合規管理機構和制度等方面明確了零售平臺主體合規要求;從入駐主體審核、商品信息管理、商品質量管理等方面明確商戶及商品管理要求;從廣告營銷、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等方面明確平臺運營管理要求;從格式條款、糾紛處理、七日無理由退貨等方面明確平臺消費者權益保護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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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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