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行为心理学读书笔记(5)执行力背后的行为心理学
違紀行為若沒有得到及時懲處,就會蔓延
破窗效應
美國斯坦福大學心理學家菲利普·辛巴杜在1969年進行了一項實驗,他把兩輛一模一樣的汽車停在了不同的兩個社區,其中,一個社區是加州帕洛阿爾托的中產階級區,另一個則是治安相對不太好的紐約布朗克斯區。停在布朗克斯的那輛,他特意摘掉了車牌,打開了頂棚,結果一天不到,汽車就被偷走了。而停在帕洛阿爾托的那一輛,一個星期后仍然完好如初。后來,辛巴杜用錘子把那輛車的玻璃敲了個大洞,結果僅僅過了幾個小時,汽車就無蹤無影了。根據這個實驗的發現,政治學家威爾遜和犯罪學家凱琳提出了“破窗效應”理論,認為:如果有人打壞了一幢建筑物的窗戶玻璃,而破損的窗戶又得不到及時的維修,別人就可能受到某些暗示性的縱容去打爛更多的窗戶。久而久之,這些破窗戶就給人造成一種無序的感覺。結果在這種公眾麻木不仁的氛圍中,犯罪就會慢慢地滋生,難以得到遏制。
破窗效應其實是“千里之堤,潰于蟻穴”哲理的另一種闡述。如果公司對第一個遲到的員工沒有給予任何懲處,其他員工不想按規定時間上班的心理便得到了縱容,這會導致公司的考勤制度等同虛設,員工逐漸對遲到持以理所當然的態度,結果便會有越來越多的員工不會在規定的時間坐在自己的工位上。長此以往,員工也會漸漸地對公司其他的管理制度熟視無睹,使管理者難以對員工行為進行糾錯,徹底把組織推向了無序的境地。
運用熱爐法則,維護制度的威嚴
熱爐法則
熱爐法則是由西方管理學家提出的懲罰原則,它的觀點為:“有人在工作中違反了規章制度,就像去碰觸一個燒紅的火爐,一定要讓他受到“燙”的處罰,即規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熱爐法則強調如下四個懲處法則:
(1)預警性原則
熱爐通紅,不用手去摸就知道爐子是熱的,是會燙傷人的。公司的管理制度要明確地告訴每一個員工,使之有一個明確的行為取向。
(2)必然性原則
每當有人觸摸到熱爐時,無論采取什么方式觸摸,都肯定會被灼傷。公司內只要發生違反制度的行為,相應的懲罰就尾隨而至。
(3)即刻性原則
當有人碰到火爐時,立即就會被燙,對于任何人而言,沒有一點時間緩沖的余地。公司的管理制度應適用于任何人,而且違反制度的行為與處罰之間間隔的時間不宜太長,否則,起不到好的懲戒、教育作用。
(4)公平性原則
“熱爐”沒有任何“彈性”,無論什么人,無論何時何地,只要觸摸了“熱爐”,都會被灼傷。“王子犯法與民同罪”,在公司管理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尤其是管理者對于自己倡導的制度更應該身體力行。
制度的存在并不是為了執行懲處,而是約束與公司價值觀相左的行為,將企業文化確確實實地內化為員工實際的行為。熱爐法則強調違反制度所付出的代價,當員工為違反制度所支付的代價遠遠超過成本時,自會漸漸地減少挑戰公司制度的行為,并將遵守制度視為自覺的行動。
制度會產生路徑依賴,不要抱殘守缺
路徑依賴
道格拉斯·諾思是美國的經濟學家,他是第一個提出制度的“路徑依賴”理論的學者,由于用“路徑依賴”理論成功地詮釋了經濟制度的演進規律,他獲得了1993年的“諾貝爾經濟學獎”。
諾思認為,路徑依賴類似于物理學中的“慣性”,一旦進入某一路徑(無論是“好”的還是“壞”的)就可能對這種路徑產生依賴。某一路徑的既定方向會在以后的發展中得到自我強化,人們過去做出的選擇往往決定了他們現在及未來可能的選擇。在企業的制度和文化層面,好的路徑會對企業起到正反饋的作用,通過慣性和沖力,產生飛輪效應,企業發展漸漸進入良性循環;不好的路徑會對企業起到負反饋的作用,就如同厄運循環,企業可能長期處于某種無效率的狀態下,由于無法及時地解決問題而最終導致企業停止發展。
關于“路徑依賴”有一個有名的實驗:實驗人員將5只猴子放在一個籠子里,籠子的中間吊著一串香蕉,當猴子伸手去拿香蕉時,便會有高壓水澆在所有猴子的身上,直到所有的猴子再也不敢去拿香蕉。一段時間后,實驗人員用一只新猴子替換出籠子里的一只老猴子,新猴子興奮地伸手去拿香蕉,其他四只老猴子擔心受到懲罰,便把新來的猴子暴打一頓,直到新猴子服從“不得拿香蕉”的規矩。實驗人員繼續逐個用新猴子替換曾經受到高壓水懲罰的老猴子,最后籠子里的猴子都是不曾受過高壓水懲戒的猴子,但是他們誰也不敢去碰香蕉。
雖然后來高壓水不再對猴子實施懲戒,但新來的猴子卻始終固守著“不許拿香蕉”的制度,這就是路徑依賴的自我強化效應。企業的文化和制度也遵從路徑依賴原理,一旦它們在員工群體中產生了深入人心的力量,員工便會在以后的工作中維護和強化這種約束,直至企業的所有員工都奉行同樣的準則。
路徑依賴原理對管理者的啟示有兩點:
其一,在訂立制度初始,盡量確保制度的無懈可擊;
其二,當制度發揮效用的前提條件不成立時,也就是環境的變化使制度成為企業發展的阻礙時,管理者一定不要抱殘守缺,而是要對制度作出有針對性的修改。
號令不明,會削弱制度的執行力
管理者有時候責怪員工蔑視自己的權威,沒有完全按照自己指令的內容做事情,其實有時候并不是員工故意違背,而是員工曲解了管理者的號令,結果導致行為與號令的背離。管理者從自身的思維邏輯出發,認為以間接的方式闡述自己的命令,既能保全員工的面子,又能增加員工的自我悟性。但是管理者與員工對制度的理解常常不處于同一個層次,員工看待問題的視野往往異于管理者,他們有時候并不能完全領悟管理者言語背后的內涵,就像在一片濃霧中去找尋管理者言語的真正意義,增加了諸多干擾因素。號令嚴明,既能維護制度的權威性,又能節省執行制度的時間成本。因此,管理者所下達的命令應該清晰、易懂,這樣員工才能準確無誤地去執行指示,提高工作的效率。
制定制度時,要規避人性的弱點
制度是維護組織秩序、保證組織利益實現的有效工具,制度只有規避了人性的弱點,才不會使人性的弱點找到發揮之機。某個殖民帝國把流放的犯人運往某個島嶼,押送犯人的任務交給了一些私人船主。最初,政府按照上船時的犯人人數付給船主費用。很多船主們為了牟取暴利,總是爭取一次運送盡可能多的犯人,而在運送途中他們又克扣犯人的食物,甚至虐待犯人,導致運送途中犯人的死亡率最高時達94%。對于這種不人道的做法,該國政府及時改變了付費規則,他們放棄了以前的方式,按照活著到達島嶼的人數付費。結果,船主都變得“仁慈”起來,為了保證盡可能多的犯人活著到達目的地,他們悉心照料犯人,為犯人提供足夠多的食物,而且,很多船主還聘請隨船的醫生,使犯人的死亡率一度降到1%。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是人的本性,制度對個人追求利益的行為形成約束。但是如果制度沒有規避人性的弱點,便會誘使員工以危害組織利益的方式謀取個人利益,使制度無形間成了不良行為的縱容者。比如,一家公司為加班員工提供高額加班費,結果導致員工形成了“磨洋工”心理,故意在工作時間降低工作的效率,以便把工作放到非正常工作時間完成,從而獲取不菲的加班費用。
因此,管理者在設立制度時,應該仔細推敲一下,看看制度是否存在紕漏,是否使人性的弱點找到了施展的空間。
高成本的管理方式,需要高度集權和絕對統治
在近代歷史中,南美洲印加帝國的政治、經濟、生活都處于統治者高度而嚴格的統治下,即使有關小事的決策也需要得到最高當局的裁定。一天,西班牙征服者皮薩羅帶領一支168人的分遣隊突襲印加,印加帝國雖然擁有20萬人的軍隊,但由于只有得到最高層的指示才可出兵,軍隊束手待斃、空等指示,結果導致印加帝國不戰而敗。
管理學家將印加帝國的滅亡稱為“印加效應”——高成本的管理方式需要高度集權和絕對統治,一旦這個前提發生了改變,就會患上一種集體失能癥,給組織帶來無法預期的不良影響。有的管理者追求對于組織成員和工作進程的絕對駕馭,喜歡大權獨攬,組織內的任何事情都要求得到自己的裁定,完全剝奪了員工自我決策的機會。且不說這種高度集權的管理方式大大減弱了員工的熱情,難以使人力資源轉化為組織的績效,它最大的弊端還在于:面對變幻莫測的環境態勢和層出不窮的新情況,等級森嚴的官僚式管理方式常常導致決策滯后,使組織失去了迅速反應的能力,從而影響了組織的正常運行。
“倒金字塔管理法”與高度集權不同,它強調放權的重要性,讓身處現場的一線員工自己決定如何處理問題。
傳統的管理架構一般為正金字塔式,總經理高高地居于最高層,中層管理者夾在中間層,一線的工作人員分布在金字塔的底端,擔任著執行者的角色。在倒金字塔管理法中,卡爾松將這個結構翻轉了過來,一線工作人員被視為現場的決策者站在塔尖上,總經理則居于塔底,監督著政策的執行。卡爾松之所以逆傳統而行之,來自于如下的思維認知:(1)人人都想知道并感覺到他是別人需要的人;(2)人人都希望被作為個體來對待;(3)給予一些人以承擔責任的自由可以釋放出隱藏在他們體內的能量;(4)任何不了解情況的人是不能承擔責任的;反之,任何了解情況的人是不能回避責任的。
哪些權力不可授予給員工
愿意授權給員工,有助于管理者從事務性工作中抽身出來,不過,并不是什么權都能授的,權力的可授和不可授之間還應該有個清晰的界限,如果把不可授之權授予員工,很可能會對組織或管理者本人產生不利影響。美國總統亞伯拉罕·林肯曾說:“你可以在某些時候給所有人授權,在所有時候給某些人授權,但是你不能在所有的時候給所有人授權。”高度集權固然無助于管理者用人所長,但是過度放權,也可能使管理者漸漸失去對于組織的控制,乃至使某些權力淪為員工個人謀取私利的工具,損害了組織的利益。
關于什么權不能授,下面三個事項是管理者應該留意的:
(1)涉及人事和公司機密的工作。人事的去留與職位的升降是組織中最敏感的事情,很多關于人事的事情都需要保密。因此,關于人事的工作就不宜交給下屬去執行,如果下屬處理不妥,會導致公司人事關系的惡化。此外,公司的最新決策、技術動向和客戶信息都屬于機密事情,與此類項目有關的工作也不宜讓下屬參與,因為你無法完全避免下屬盜取公司情報,如果下屬確實盜取了公司的資料,并且把它們透露給公司的競爭對手,會對公司的運營產生非常不利的影響。
(2)與危機處理有關的工作。如何化解危機對公司的不利影響是對管理者最大的挑戰。因此,管理者最好不要把危機處理的工作交給下屬。再者,管理者親自解決危機有助于穩定民心,當危機發生時,管理者應親自坐鎮,主動面對公眾和媒體,這有助于避免事態進一步惡化,挽救公司岌岌可危的名聲。
(3)公司高層指定管理者親自完成的工作。公司高層希望管理者親自完成某項工作,自然有其特定的理由,比如,充分信任管理者能完成此項工作,希望管理者的能力能得到挑戰和鍛煉。因此,在此種情境下,管理者就應該親力親為,如果將工作交給下屬完成,容易產生兩種后果:一是讓公司高層誤認為管理者對自己和自己所交代的工作不夠重視,使高層對管理者產生一定誤解;二是公司高層會懷疑管理者是否具備完成此項任務的能力,從而產生“管理者不能勝任這項工作”的念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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