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读书笔记(part4)--犯罪心理的形成与内在因素的影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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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錄
- 犯罪心理的形成與內在因素的影響
- 犯罪者的需要
- 需要的概念
- 需要的種類
- 犯罪者的需要特征
- 犯罪動機
- 動機的基本理論
- 犯罪動機的特征
- 犯罪動機的作用
- 犯罪動機的分類
- 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的關系
- 犯罪動機的形成
犯罪心理的形成與內在因素的影響
任何犯罪行為,總是在一定的心理活動的支配下實施的,犯罪心理的形成也受主體的人格或個性因素的影響,與主體的需要、智力、情緒與意志品質、性格和自我意識有關。
犯罪者的需要
需要的概念
所謂需要,就是在一定生活條件下,個體和社會所必需的事物在人腦中的反應。需要的產生是由于個體內部生理或心理上存在著某種缺乏或不平衡狀態。一旦個體內部的某種缺乏或不平衡狀態消除了,需要也就得到了滿足。
需要是個性積極性的源泉,它常以意向、愿望、動機、抱負、興趣、信念、價值觀等形式表現出來。從犯罪心理的生成過程和機制看,無論是犯罪動機的生成,還是犯罪意識和罪過心理的形成都與追求需要的滿足有關。
需要的種類
人的需要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按照不同的標準對它們進行分類。最常見的是采用二分法把各種不同的需要歸屬于兩大類,例如,生理性需要和社會性需要,原發性需要和繼發性需要,外部需要與內部需要,物質性需要與心理性需要等等。
美國著名心理學家馬斯洛在1943年提出的一種分類,他認為人類的基本需要是按優勢出現的先后或力量的強弱排列成等級的,按照強弱和先后出現的次序,需要可以分為5種:
- 生理需要
生理需要為有機體為了生存和繁衍,對陽光、水、空氣、食物、排泄、求偶、棲息等的需要。
這些需要在所有需要中占絕對優勢,如果所有需要沒有得到滿足,此時有機體會將全力投入為滿足饑餓的服務之中。
- 安全需要
人對無威脅、能預測、有秩序的生活環境的欲求。
- 歸屬和愛的需要
個人對友伴、家庭的需要。
- 尊重的需要
個人對自己的尊嚴和價值的追求。可分為兩類:一是希望獲得他人的尊重,如希望有實力、有成就、能勝任、有信心,以及要求獨立和自由;二是指個人對自己的尊重,如渴望有名譽或威信、賞識、關心、重視和高度評價等。這些需要一旦受挫,就會使人產生自卑感、軟弱感、無能感。
- 自我實現的需要
這是指個人希望充分發揮自己才能和潛力的需要,或促使自己的潛能得以實現的趨勢。這種趨勢是希望自己越來越成為所期望的人物,完成與自己的能力相稱的一切。
馬斯洛認為,人在滿足了生理、安全、歸屬與愛以及尊重需要的基礎上,最終可能達到自我實現的需要。但是,為滿足自我實現需要所采取的途徑是因人而異的。人的需要是由低層次到高層次逐級獲得滿足的。每當較低層次的需要因目的達到而獲得滿足時,較高一層的需要就隨之產生。當人類的其他各個層次的需要得到滿足時,人類就產生最高層次的自我實現的需要。因此,它的理論被稱為需要層次理論。
犯罪者的需要特征
犯罪者的需要是多種多樣的,與一般人相比,既有其自身的特點,又存在一些相同特征。
個體的需要與犯罪行為之間有著非常復雜的關系。從個體需要的社會意義、性質及與現實的關系來看,不外乎可分為正當與不正當兩種,而正當的需要又可分為可行的與暫時不可行的需要。對不正當的需要追求滿足,會導致違法犯罪行為;對正當需要中的暫時不可行需要,若采用非法手段、途徑來追求滿足,也可能導致犯罪行為的產生。
我們可以將犯罪者的需要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 不良需要或不正當需要,即需要的內容違背社會道德和其他社會生活準則。
- 不現實需要,即內容合理但在當前主客觀條件下不能獲得滿足的需要。
- 合理需要,即內容符合情理和社會生活準則的需要。
總之,犯罪者的這些需要,若與不良刺激相結合或由于認識水平低或錯誤認識,選擇了不法手段去實現這些需要,就會形成犯罪動機,進而產生犯罪行為。
由于人的需要具有無限性,人的需要又只能在群體或社會中才能得到滿足,因為滿足需要的資源有限,人在滿足自己需要的時候難免與他人、社會發生矛盾(甚至發生與人民、國家整體利益嚴重對立的矛盾),這是犯罪心理或行為產生的根本原因,其實質是滿足需要的手段方式不被社會所認可而且超出了社會心理的容忍度。只要社會的發展狀況還不能完全滿足人的所有需要,犯罪心理或行為就難以消除,犯罪心理和行為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將長期存在。
犯罪動機
動機的基本理論
- 動機的概念
心理學中一般對動機一詞所作的界定是:動機是指引起個體活動,維持已引起的活動,并促使該活動朝向某一目標進行的內在作用。
這種界定包括三種含義:
(1)定義中所說的活動,是指行為活動。動機本身不屬于行為活動,動機只是一種促使行為活動發生的內在作用。
(2)對個體的行為活動而言,動機不但具有內在的促動作用,而且在促動之后,對個體行為活動還有導向作用和維持作用。
(3)動機是行為的原因,個體某種行為活動所持續的時間,可長可短,通常視能否達到目的而定。
- 幾種主要的動機理論
動機理論主要有以下4種:
(1)驅力說
驅力說是刺激—反應( S— R)理論家所提出來的,他們以饑餓的動物作試驗。這一學說認為,有機體為了降低(還原)某種內驅力狀態,即降低一種不愉快的激起或喚起感,就會以某種方式作出特定的反應。
(2)認知說
認知心理學家認為,人之所以會被激起作出某種舉動,是因為他們出于對某一特定情景的看法或思想。他們還認為,人的個性,包括目的、愿望、擔憂,連同各種環境因素,如,與目的的接近、目的的價值等一起決定著人將作何舉動。
(3)需要層次論
美國心理學家馬斯洛( A. H. Maslow)致力于對人的動機研究,他提出的動機作用論認為,人有五種基本的需要,按其滿足的先后依次排列成一個層次,在這一層次中,最基礎的是生理方面的需要,即對食物、水、空氣等的需要,在生理需要得到基本滿足之后,便實現安全或保護的需要,隨后出現對愛、感情、歸屬的需要,對尊重、價值或自尊的需要,在上述這些低一級的需要得到基本滿足之后,最后剩下的便是對自我實現的需要。這就是動機基本理論中的需要層次論。
(4)強化論
事實上,在某些心理學家看來,無需將動機同學習分割開來,這些心理學家認為,引起動機同學習并無二致,都可以用強化解釋。他們認為,無須談論什么內驅力、需要、目的、愿望、期望、知覺這些主觀的純屬猜測的術語,只要根據可觀察到的反應和強化刺激來解釋行為或行為傾向就可以了。人們為什么具有某種行為傾向呢?按照現代S—R心理學家的觀點,完全取決于先前這種行為和刺激因強化而建立的牢固聯系。
盡管在心理學中有多種不同的動機理論,但是,我們仍然可以發現各家對動機的研究存在著一些共同之處,即都認為動機產生的條件包括兩類:一是內在的需要;二是外在的誘因或刺激。
一般說來,外在條件一定時,人對某事的動機強度與內部的失衡程度直接相關。而內部條件一定時,人對某事的需要強度則隨外部刺激的變化而變化。
總之,人的動機性行為,是內在和外在條件交互影響的結果,人的行為并非是一種機械性的反映,人的行為因時、因地、因情及其個人內部的身心狀況不同,而表現出不同的反映,所以將行為( B)定義為個體( P)與環境( E)交互作用的結果,即B=f(P,E)B=f(P, E)B=f(P,E),還是較能說明行為的真正意義。
從上述基本理論中,我們還可以看到,動機和需要是緊密聯系但又有差異的兩個概念。一般說來,需要在主觀上常以意向和愿望被體驗著。模糊意識到的、未分化的需要叫意向。有某種意向時,人雖然意識到一定的活動方向,但卻不明確活動所依據的具體需要和以什么途徑和方式來滿足需要。明確地意識到并想實現的需要叫愿望。如果愿望僅停留在頭腦里,不把它付諸實際行動,那么這種需要還不能成為活動的動因。因此,處于靜態的需要,還不是動機。只有當愿望或需要激起人進行活動并維持這種活動時,需要才成為活動的動機。
犯罪動機的特征
所謂犯罪動機,是指推動或促使個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內部動力。從犯罪動機的定義中我們可以看出,犯罪動機有如下幾個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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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動機的主觀性。犯罪動機是犯罪人的主觀心理活動,它是犯罪人在實施犯罪行為的過程中特有的一種心理現象,它的形成和作用都反映著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程度及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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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動機具有相對性。沒有犯罪行為,便沒有犯罪動機可言。無論行為人的動機是多么的卑鄙和邪惡,只要它引發的行為不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犯罪行為,而是一個一般的錯誤行為或不道德行為,那么我們就不能把它稱為犯罪動機,而只能將其看作是一般意義上的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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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動機具有動態性。犯罪動機是一個動態的概念,它反映的是一種動態心理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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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動機具有低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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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動機具有復雜性。在犯罪人心理上,并非只存在一種動機,往往是多種動機并存。
犯罪動機的作用
- 激發作用
犯罪動機具有激起或引發個人進行犯罪行為的作用。犯罪動機是促使個人實施犯罪行為的直接原因,犯罪行為往往是由犯罪動機引起的,只有形成犯罪動機后,才有可能產生犯罪行為。
- 指向作用
犯罪動機具有引導犯罪行為向某種目標或對象進行的作用。一定的犯罪動機的產生,使犯罪人有了明確的犯罪目的或目標,從而對犯罪人的思維活動以及行為活動產生約束、指導作用,使它們朝著滿足犯罪人需要、實現犯罪動機的方向進行和發展,力求達到犯罪目的。
- 維持和調節作用
當犯罪行為產生以后,犯罪動機維持著犯罪行為使其針對一定的目標,并調節著犯罪活動的強弱和持續時間。如果犯罪行為達到目標,它促使個體終止這種犯罪活動,如果犯罪行為未達到目標,或當發現其偏離了預定目標時,就不斷進行調整,使之不偏離原來的方向,它將驅使個體維持(或加強)這種犯罪行為,或轉換方向以達到某種目標。
犯罪動機的分類
- 根據犯罪動機形成的特點,可以將犯罪動機分為情境性犯罪動機和預謀性動機。
- 按犯罪人對犯罪動機意識到的水平劃分,可以分為意識到的犯罪動機和未被意識到的犯罪動機。
- 根據犯罪動機的作用力,可以將犯罪動機區分為主導性犯罪動機和從屬性犯罪動機。
- 根據犯罪動機的內容,可以將犯罪動機分為貪利動機、報復動機、性動機、恐懼動機、好奇動機,等等。
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的關系
犯罪動機和犯罪目的都是犯罪主觀方面的重要內容。
所謂犯罪目的,是指故意犯罪行為人主觀上期望通過實施犯罪來實現某種危害結果的心理狀態。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因為只有這種犯罪,才有希望結果發生的特點。至于間接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由于犯罪的結果并不是犯罪人希望達到的,因此,也就無所謂犯罪目的。
根據犯罪目的與危害行為的客觀方面是否有必然的內在聯系,可以把犯罪目的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 只能通過特定危害行為才能實現的犯罪。
在這種情況下,特定的危害行為是實現特定犯罪目的的唯一手段,犯罪的內容實際上就是實現刑法規定的危害結果,因而行為人期望實現的結果與危害行為的客觀方面有必然的內在聯系。
- 不一定通過實施特定的犯罪行為才能實現的犯罪目的。
如賭博罪中的營利目的,行為人既可以通過聚眾賭博行為從中抽成來實現,也可以通過非法倒_賣_國_家_文_物等其他犯罪來實現,甚至合法的經營行為來實現。在這種情況下,特定行為的客觀性質與特定目的間沒有必然的內在聯系(如聚眾賭博也可以是為打發無聊而為),特定行為客觀方面所包含的直接結果并不一定表現為特定目的中的結果(如聚眾賭博本身并不必然給行為人帶來營利的結果)
如前所述,犯罪動機是推動或促使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以滿足某種需要)的內在起因。通常,特定的犯罪動機與特定的犯罪行為之間并沒有必然的聯系。同一種犯罪往往可能是在不同的犯罪動機促使下實施的(如貪污罪,雖然都是以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為目的,但犯罪的動機卻各不相同,有的是由于腐化墮落,有的是為了貪圖享受,有的卻因生活困難,等等),同一性質的犯罪動機也可能促使行為人實施不同的犯罪行為(如基于報復動機實施故意傷害,或基于報復動機而實施誹謗、誣告陷害等)。顯然,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既密切相連,又相互區別。
兩者的聯系具體表現為:
- 產生原因相同
- 從對犯罪行為所起的作用看,二者都對犯罪行為有重要影響。犯罪動機對犯罪行為主要起激發作用,犯罪目的對犯罪行為主要起導向作用,二者密切相連。
- 從表現形式看,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的區別也不是絕對的,犯罪動機往往表現為一定的犯罪目的,犯罪目的也必然是犯罪動機的反映,即在多數情況下,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是一致的,甚至可以互相轉化。
- 從相互作用看,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這兩種心理因素是相互影響的。
兩者的區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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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產生的時間看,犯罪動機是犯罪目的產生的原因。即犯罪動機的形成在先,犯罪目的產生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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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意識水平看,犯罪動機是一種比犯罪目的更內在、隱藏得更深的心理成分。犯罪人對其犯罪目的的意識必定是清晰的,而對犯罪動機的意識則未必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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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對犯罪行為的作用看,犯罪動機向犯罪行為提供動力,回答為什么要實施犯罪行為的問題,起到推動犯罪行為的作用。犯罪目的決定犯罪行為的方向,回答干什么的問題,引導犯罪行為向預期達到的目標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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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相互作用看,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在許多情況下是一致的,而在另一些情況下又不一致。兩者的關系并非單一的,而是錯綜復雜的,有時同一犯罪目的可以來源于不同犯罪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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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施犯罪過程中,常因犯罪目的的實現,而使犯罪動機強化。而犯罪動機的強化,又促使犯罪目的發生遞進和不斷升級。
犯罪動機的形成
犯罪動機的形成一般通過三種途徑:
- 內在需要促使形成犯罪動機
- 外部誘因引起犯罪動機
- 內在需要與外部誘因共同作用形成犯罪動機
一般說來,犯罪動機是在犯罪者的內部需要和外部刺激的基礎上產生的。但在實際生活中,個體行為的動機常常不止一個,往往同時存在著各種不同的動機。在各種動機之間,會產生一種心理沖突,這就是動機斗爭。
各種不同的動機所具有的地位和作用往往是不一樣的。一些動機比較強烈和穩定,另一些動機則比較微弱而不穩定。我們通常把個體身上最強烈、最穩定的動機,稱作主導動機或優勢動機,較微弱的而不穩定的動機,稱作為輔助動機或非主導動機。
主導動機與非主導動機是相對的,表現在個體身上,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隨著個體所處情境的變化而變化,主導動機和非主導動機是可以改變和轉化的。
非主導動機,又稱為反對動機,犯罪者往往懾于法律的威嚴、道德的譴責,或害怕名譽地位的喪失及對被害人的同情等,會產生強烈程度不一的反對動機。
一般來說,在初犯中,這種動機斗爭尤為激烈。違法犯罪者的動機斗爭結果,取決于兩種動機的強弱程度,如果反對動機成為主導動機,則犯罪動機就會受到抑制趨于消失,而主導動機是不良的反社會動機,個人欲求十分強烈,犯罪動機就會逐漸形成或加強。
犯罪動機沖突的模式,也與一般的心理沖突模式相同,主要有三種:
- 雙趨式沖突,即在兩種犯罪利益不能同時獲取時產生的沖突
- 雙避式沖突,即在兩種活動都很難避免時發生的動機沖突
- 趨避式沖突,即在既想犯罪又怕犯罪不順利或犯罪后受懲罰時產生的動機沖突,這是最為常見的犯罪人的動機沖突形式。
總結
以上是生活随笔為你收集整理的《犯罪心理学》读书笔记(part4)--犯罪心理的形成与内在因素的影响(上)的全部內容,希望文章能夠幫你解決所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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