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计算机三包_买卖合同与“三包”规定
01 三包說明
1. “三包”規定的法律淵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這里的“國家規定”指《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1995年施行)、《家用視聽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2002年施行)、《微型計算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等部門規章中對“三包”具體的規定。
“三包”,即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的修理、更換、退貨這三項主要責任和義務。在三包有效期內,如果符合規定的修理、退貨條件、換貨條件等,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發票等要求商家修理。
上述國家規定中,除了明確三包的具體操作以外,主要是說明納入三包范圍的商品(及部件)、三包有效期。
2. 地方也有三包規定出臺
例如《北京市家具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浙江省“三包”商品目錄(修訂)》等。這些地方規定適用于當地從事生產、銷售的商家。
3. 納入三包規定的商品不斷增多
例如,2012年《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出臺,小汽車也納入三包范圍。
02 “三包”規定的法律效果
1. 三包規定是經營者對消費者承擔義務的底線,不能低于該標準
因此,在經營者與消費者的買賣合同中,即使明文約定不按三包規定處理或低于三包規定的義務,也是無效的。而且,經營者還會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6條、《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12條等)。
當然,雙方約定比三包規定更高的對經營者的要求是可以的。
2. 三包是經營者(賣方)對消費者(買方)的義務
《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3條規定:
列入目錄的產品實行誰經銷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3. 樣品、贈品、特價品受三包規定約束,只有二手商品不受三包規定約束。
4. 企業購買、非生活消費購買,一般不受三包規定保護。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而三包規定是基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
因此,同樣是買車、買電腦,個人購買則為消費,企業購買則不是生活消費,后者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三包規定約束。
當然,非生活消費的買賣合同中如果約定按三包規定處理,也是有效的。雖然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仍然受到《產品質量法》《合同法》等約束。因此,并不是說非生活消費購買就可以不用保證產品質量。
03 國家規定的部分三包商品目錄
1.《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涉及18種商品
第一批實施三包的部分產品共18種:自行車、彩電、黑白電視、家用錄像機、攝像機、收錄機、電子琴、家用電冰箱、洗衣機、電風扇、微波爐、吸塵器、家用空調器、吸排油煙機、燃氣熱水器、縫紉機、鐘表、摩托車。
2.《家用視聽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涉及家用視聽商品:家用視盤機(VCD、超級VCD、DVD等)、音頻功率放大器和揚聲器系統(音箱)。
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11年第20號—關于將平板電視機商品納入《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調整范圍的公告——涉及平板電視機商品的整機和顯示屏等主要部件。
4.《微型計算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涉及微型計算機商品。
5.《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涉及家用汽車產品。
6.《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涉及農業機械產品。
7.《移動電話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涉及手機、電池、充電器等。
8.《固定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涉及固定電話機。
關于“三包”,還應注意:在經營者與消費者的合同中,有一些可能遭受處罰的格式條款,比如:獎品、贈品一律不實行三包,此種條款因免除經營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在實務中可能遭受處罰。(更多規定詳情,可查看51號令第9條第3項、73號令第12條第1項、《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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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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