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错过火车 竟猛摔女检票员 还咬人!拘留10天
出門在外,錯過行程總是難以避免的,但無論如何都要冷靜,遵守法律法規,想辦法解決問題,而不是制造問題。
5月13日10時40分許,在昆山南站,一名男性旅客沒能及時趕上火車,不顧檢票員阻攔強闖檢票口,到達站臺后又與前來制止的工作人員發生沖突。
經查,該違法行為人馬某,原計劃乘坐G1948次列車前往蚌埠,但到達檢票口時,已經停止檢票。
馬某不甘心,闖入高鐵站檢票口后,拒不聽從勸阻,將一名女性檢票員狠狠摔倒在地,后乘坐電梯到達站臺。
站臺接車人員立即上前制止,馬某與其發生推搡,倒地后又咬住了工作人員手臂。
事實上,列車此時已經駛離。
隨后,民警迅速到達現場,將馬某控制并帶離。
面對民警的訊問,馬某對自己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并表示今后將自覺遵守鐵路乘車規定,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負責。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上海鐵路警方對馬某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規定: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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