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重点完整版
國際結算重點完整版
第一章
1.國際結算:指國際間由于政治、經濟、文化、外交、軍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聯系而發生的以貨幣表示的債權債務的清償行為或資金轉移行為。
2.國際結算研究內容
a國際結算工具:票據(匯票、本票、支票)
b國際結算方式:匯款/托收/信用證 銀行保函/保付代理/包買票據
c國際結算的單據:發票/保險單/運輸單據
d以銀行為中心的支付體系:
SWIFT:環球銀行金融電訊協會
CHIPS:美國清算所同業支付系統
CHAPS:英國交換銀行自動收付系統
3.國際結算特點:按照國際慣例進行國際結算;使用可兌換貨幣進行結算;實行“推定交貨”原則;商業銀行成為結算和融資的中心
4.
國際結算的歷史演變: 從現金結算發展到票據結算 從憑實物結算發展到憑單據結算 從買賣雙方直接結算發展到通過銀行結算,實現了非現金結算
國際結算制度的歷史演變:自由的多邊國際結算制度 管制的雙邊國際結算制
度 多元混合型的結算制度
5.六種常見貿易術語
裝運港交貨的三種貿易術語
FOB 裝運港船上交貨
CFR 成本加運費
CIF 成本加保險費、運費
適用于多式聯運的三種貿易術語
FCA 貨交承運人
CPT 運費付至
CIP 運費、保險費付至
6.環球銀行金融電訊協會(SWIFT)它的籌建是伴隨著歐洲經濟與政治一體化而進行的。
SWIFT有如下優點:直接、準確、快速、安全;標準統一,制度嚴格;嚴密的、合理的機構設置,采用現代化電腦設備與網絡;多樣化、大眾化的服務
7. 為什么要建立代理行關系?—從商業銀行的交易中介職能說起
國際交往密切:任何交往背后都有資金的流動
國際貿易大發展:貿易走到哪里,結算就跟到哪里
不可能在世界任何地方都設立分支機構:政治約束、經濟成本約束
業務受到限制:法律約束
代理行關系的建立
資信調查
簽訂代理協議并互換控制文件
確認控制文件:密押/印鑒樣本/費率表
第二章
1.票據: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于見票時或者確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可以流通轉讓的一種有價證券。
2.票據特征: 設權性、無因性、要式性、流通性
3.匯票: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4.匯票內容:
a絕對必要記載項目:表明“匯票”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命令、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
收款人名稱(限制性抬頭、指示性抬頭、持票來人抬頭)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b相對必要記載項目:出票地點、付款地點、付款日期
c任意記載項目:出票條款、“付一不付二”條款、擔當付款人、預備付款人、必須提示承兌或不得提示承兌
5.匯票持有人分析:
普通持票人(holder):只要持有而不問來路
付對價持票人(holder in value):付出了對價而持有的
正當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票面完整,背書真實、有效;未發現該匯票曾被退票或拒付;未獲悉前手有缺陷;善意取得票據;本人付過十足對價
6.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7.本票特點:無條件支付承諾、出票人=付款人、不必辦理承兌、本票只有一張
8.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支票是一種特殊的匯票。
9.支票特點:出票人具備一定條件、見票即付、付款人僅為銀行、出票人是主債務人、不附帶利息條款、晚提示可以不付款、只開立一張
10.票據行為:(狹義)以確立、轉移或保障票據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參加承兌、保證、保付。(廣義)一切能夠引起票據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消滅的各種行為。除狹義票據行為外還包括:提示、付款、拒付、追索、參加付款等。
11.背書類型
轉讓背書:記名背書、空白背書
背書 非轉讓背書:托收背書、質押背書
限制性背書
12.承兌:指遠期匯票的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票據金額的票據行為。
參加承兌:匯票不獲承兌,持票人尚未追索,其他人要求承兌的行為。目的:防止持票人追索,以維護特定義務人的信譽。
13.保證:非票據義務人為票據義務人承擔保證的行為。
14.保付:支票付款人表明保證支付票款的行為。
第三章
1.電匯:匯出行應匯款人申請,拍發加壓電報或電傳給國外匯入行,指示其解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
2.信匯:匯出行應匯款人申請,用航空信函指示匯入行解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的匯款方式。
3.票匯:匯出行應匯款人申請,代其開立以匯入行行為付款人的銀行即期匯票,并交還匯款人,由匯款人自寄或自帶給國外收款人,由收款人到匯入行憑票取款的匯款方式。
4.票匯特點:票匯取款靈活;票匯中的匯票可代替現金流通;票匯是由匯款人自己將匯票寄給收款人或自己攜帶出國;票匯匯入行無須通知收款人取款,由收款人持匯票登門自取
5.中心匯票:在銀行匯票業務中匯出行開立的即期若付款人是匯票上所用貨幣結算中心的銀行,則該匯票稱為中心匯票。出票人是匯出行,付款人是貨幣清算中心的聯行或者代理行,也可以是匯出行在那里開設中心賬戶的銀行。
第四章
1.托收:銀行根據委托人的指示處理金融單據或商業單據,目的是在于取得承兌或付款,并在承兌或付款后交付單據的行為。
2.托收特點:托收是建立在商業信用基礎上的一種結算方式,最大特點“收托付匯,實收實付”;出口商與托收行之間、托收行與代收行之間只是一種代理關系;托收方式是逆匯方式,即出票法;就跟單托收業務而言,銀行的作用僅是委托代理和接受委托代理。
3.跟單托收的交單條件:
付款交單:即期付款交單、遠期付款交單
承兌交單
第五章
1.信用證:銀行做出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它是開證行根據買方(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向賣方(受益人)開立的,承諾在一定期限內提交符合規定的單據的條件下,即期或在將來可以確定的日期支付一定金額的書面文件。
2.信用證的特點:開證行承擔第一付款責任;信用證是一種自足文件,不依附于貿易合同;信用證是純粹單據業務,它處理的對象是單據
3.信用證的業務流程P132
4.開證申請人責任和權利
按期開證:向銀行提交開證申請書;按規定的期限開立信用證
合理指示開證:所開信用證條款與合同條款相符
提供開證擔保:開證押金、開證額度
按時付款贖單
5.開證行責任:根據開證申請書及時準確地開立和修改信用證;終局性審單義務;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
6.常見條款P155
7.可轉讓信用證:開證行授權指定的轉讓行在原受益人的要求下,將信用證的可執行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第三者的信用證。
背對背信用證:指中間商以原證為擔保,向銀行申請開立的一份新信用證。
8.買方遠期信用證:信用證中規定受益人開立遠期匯票,但又規定“遠期匯票可即期付款,貼現利息和承兌費用由買方負擔”,這種信用證稱為買方遠期信用證。
9.出口商審證內容P177 3,5,8,9
第六章
1.銀行保函:銀行應某項經濟交易中的一方要求,以自身信譽向該經濟交易中的另一方擔保前一方在經濟交易合同中的一定債務/責任的償付/履行時,向另一方出具的在一定效期內承擔一定支付/賠償責任的書面保證文件。
2.銀行保函跟單信用證異同
相同點:
都是銀行應申請人要求,向受益人開立的有條件的支付擔?;虺兄Z;都是用銀行信用代替或補充商業信用,使受益人避免或減少因申請人不履約而遭受的損失;保函中的擔保行和跟單信用證中的開證行對于單據真偽及其法律效力,寄遞中遺失等不負責任
不同點: 范圍、銀行的責任、銀行所付款項的屬性、受益人的索款程序、對結算單據的要求、銀行承擔的風險、保證文件的到期地點及有效期限、是否有融資作用、是否可撤銷、是否可轉讓
第七章
1.單據:出口方應進口方和其他有關方的要求必須備妥并提交的,完整地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各種貨運單據。
2.單據作用:出口方履約的證明;出口方收款的憑證;進口方付款;提貨的依據;銀行辦理結算的依據;進出口報關、納稅的憑證
3.商業發票:出口商向進口商開立的發貨價目清單,是裝運貨物的總說明,也是賣方憑以向買方索取所提供的貨物或服務的價款的依據。
4.海運提單:出口商作為托運人,把出口貨物交給作為承運人的輪船公司,由后者運抵目的港,再由承運人把貨物交給收貨人這樣一種運輸方式所開出的單據。
5.海運提單作用:它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貨物收據;
它是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所訂立的運輸契約的證明;
它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
6.待運提單:輪船公司收到貨物,暫代存入碼頭倉庫或撥船,等待承運船舶抵港時再行裝運所簽發的提單。
7.按提單收貨人抬頭的不同劃分
記名提單:在抬頭人欄載明特定的收貨人名稱,只能由該特定的收貨人提貨,不得轉讓流通。
不記名提單:可轉讓流通,無需背書。
指示性提單:在抬頭人欄載有“指定人”字樣,經抬頭人背書后可以轉讓,由受讓人持提單向輪船公司提貨。
第八章
1.審單標準:單內一致,單單一致、單證一致
2.審單方法基本原則
信用證的任何規定和條款都必須得到執行;
審單與可能作為信用證依據的銷售合同或者其他合同無關,也與單據設計的貨物、服務或其他行業無關;
銀行審核單據,主要看單據的表面是否與信用證的規定或者要求相符,是否能夠達到單證一致,單單一致。
第九章
1.打包放款:出口商收到國外開來的信用證,以信用證正本作為抵押品,申請此項貸款,用于該信用證項下出口商品的進貨、備料、生產和裝運。
2.賣方遠期信用證:又叫真遠期信用證,是付款期限與貿易合同規定一致的遠期信用證。
買方遠期信用證:又叫假遠期信用證,指信用證項下遠期匯票付款按即期付款辦理的信用證。
3.國際保理:保理商為國際貿易賒銷方式(Sell on Credit)或稱記賬賒銷方式( Open Account,O/A)提供出口貿易融資、銷售賬務處理、收取應收賬款及買方信用擔保合為一體的金融服務。
4.包買票據:又稱福費廷,是包買商(通常是商業銀行或銀行的附屬機構)從出口商那里無追索權地貼現已被進口商承兌、并通常由進口地銀行擔保的遠期匯票或本票的融資業務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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