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没有注销要承担什么责任
域名沒有注銷要承擔什么責任
根據(jù)我國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域名沒有注銷而將其進行買賣,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其賠償損失;構成侵權的,可以判令其停止侵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wǎng)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被告的行為被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惡意:
(一)為商業(yè)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的;
(二)為商業(yè)目的注冊、使用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原告提供的產(chǎn)品、服務或者原告網(wǎng)站的混淆,誤導網(wǎng)絡用戶訪問其網(wǎng)站或其他在線站點的;
(三)曾要約高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zhuǎn)讓該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注冊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準備使用,而有意阻止權利人注冊該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惡意情形的。 被告舉證證明在糾紛發(fā)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經(jīng)獲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區(qū)別,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證明其不具有惡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認定被告具有惡意。
第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對符合以下各項條件的,應當認定被告注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
(一)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
(三)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注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
(四)被告對該域名的注冊、使用具有惡意。
第六條
以人民法院認定域名注冊、使用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注銷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請求判令由原告注冊使用該域名;給權利人造成實際損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賠償損失。高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zhuǎn)讓該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人民法院認定域名注冊、使用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的,給權利人造成實際損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賠償損失。
總結(ji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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