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交易席位的制度沿袭
生活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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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交易席位的制度沿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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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關于基金交易席位的規定最早有兩個,一個是證監基字[1998]9號文,另一個規定是證監基字[1998]29號文。根據規定,基金的交易需通過券商提供的一個或多個專用席位進行;每只基金通過任何一家證券經營機構買賣證券的年成交量,不得超過該基金買賣證券年成交量的30%。這就意味著每只基金至少需要租用4個不同券商的席位。
但是在實際運作過程中,業內普遍認為這種席位管理制度給基金造成了龐大的成本,并且管理起來需要耗費相當的人力與物力。以2004年的統計數據為例,當年共有161只已成立的基金占用了兩大交易所近千個交易席位。有人做過測算,每增加一個席位,就要占用幾十萬到數百萬元的基金資產作結算備付金,少數基金可能在正常支付傭金外還另外支付幾萬元的席位管理費、通訊費等固定費用,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基金的平均成本,從而影響了持有人的利益。
2007年2月16日,證監會下發了《關于完善證券投資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根據《通知》,不同基金可以共同使用一個交易席位。《通知》還規定,一家基金管理公司通過一家證券公司的交易席位買賣證券的年交易傭金,不得超過其當年所有基金買賣證券交易傭金的30%。新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自管理的首只基金成立后第二年起執行。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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