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棒球》:19 世纪棒球规则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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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沒有任何其他美國運動在棒球的演變過程中發生過如此廣泛的規則變化。很少有游戲的一個方面只發生了一次變化。這些變化是由于以下因素造成的。球員和經理幾乎每年都在學習如何規避規則,球員們成為更好的運動員,這要求比賽在進攻和防守之間不斷取得平衡,而老板們希望他們的付費贊助人有吸引力的比賽。以下是 1845 年至 1900 年間發生的規則變更概要。
1845年
第一套重要的書面規則由 Knickerbocker Base Ball Club 的 Alexander Cartwright 撰寫,并于 1845 年 9 月 20 日出版。這 20 條規則被稱為“Knickerbocker 規則”。“最初的 20 條棒球規則”并不是很具體,只有 14 條實際上是與場地和比賽有關的規則。一條重要的規則,規則 13,規定球員不能因為被拋出的球擊中而被撲倒。
1854年
在 1857 年著名的棒球大會之前,三支紐約球隊于 1854 年 4 月 1 日在紐約市舉行了一次會議。出席的球隊有 Knickerbocker、Gotham 和 Eagle 俱樂部,他們修改了“最初的 20 條規則”。一個重要的補充是規則 13,它規定下一局的第一個“前鋒”或擊球手將是擊球手,他將繼續第三次“手牌”或出局的球員。
1857年
1 月 22 日在紐約舉行的 1857 年棒球大會由前尼克博克總統丹尼爾“博士”亞當斯主持,這是同類大會中的第一個。十幾個俱樂部派代表參加了會議。During this convention Adams was elected President of the Convention and headed the Committee on Rules and Regulations.
亞當斯將比賽的長度改為九局均等,而不是宣布第一個獲得 21 個“ace”或得分的球隊為獲勝者。亞當斯還宣布,必須打完五局才能宣布比賽結束。
他將壘與壘之間的距離定為 30 碼。假定所有壘之間的距離為 30 步,盡管最初的燈籠褲規則中從未指定此距離。唯一提到的距離列在規則 4 中并規定;“基地應從“本壘”到二壘,42 步;從一壘到三壘,42 步,等距。”
諾亞·韋伯斯特 (Noah Webster) 于 1828 年對步速的定義來自美國英語詞典:步速:“1. 一步。2. 行走時兩腳之間的距離,估計為兩英尺半。但幾何步速是五英尺,或者同一只腳從一步到另一步所經過的整個空間。” 韋伯斯特 1853 年修訂版的定義沒有改變)這意味著從本壘到第二壘的距離為 105 英尺,而卡特賴特的基本路徑為 74.25 英尺。
燈籠褲規則中也沒有描述投球距離。亞當斯將 12 英尺投手線(以本壘和二壘之間的假想線為中心,從三壘延伸到一壘)到本壘的距離設置為 45 英尺。
雙方一致認為,如果擊球手在三個投出的球中搖擺并錯過,并且第三個投出的球在第一球或飛行中被接住,則擊球手出局。如果它沒有在第一個邊界或飛球上被抓住,擊球手必須嘗試“制造他的第一個”或跑到第一個。
界外球或未接觸地面的球被接住時,不得發 A 球或壘球;在這兩種情況下,球都應被視為死球而不是比賽,直到球首先落在投手手中。當未接觸地面而接住界外球時,跑壘員有權歸還。
亞當斯還提倡在飛行中接球將擊球手擊出局,但被拒絕了。
1858年
裁判第一次被允許對一再拒絕擊出好球的擊球手進行擊球。裁判員必須在罷工前警告前鋒。在叫出三次好球后,如果最后一次叫出的好球沒有被捕手在飛行中或第一個擊球時抓住,則擊球手必須“跑”到一壘。
1860年
前鋒必須站在本壘兩側三英尺長的線上,并與投手線平行。
裁判員被指示警告擊球手,如果他多次不擊中公平投球,則在宣布好球之前。在三擊之后,最后一擊在第一次擊球或飛球中被擊中,擊球手出局了。如果球沒有在第一個邊界上被接住或飛出,擊球手必須先出手。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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