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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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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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說法是不正確的。在民事案件中,地域管轄是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進行的。根據該法,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沒有住所,或者住所無法確定,或者涉及多個被告住所地在不同地方,原告可以選擇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 買賣合同糾紛地域管轄:如果涉及買賣合同糾紛,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 侵權責任糾紛地域管轄:如果涉及侵權責任糾紛,一般由侵權行為地或者侵權結果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 合同爭議地域管轄:如果涉及合同爭議,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是一般的地域管轄原則,對于特殊的案件,可能有特殊的地域管轄規定。因此,在實際操作中,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地域管轄。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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