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合的研究生,分流!不适合的导师,退出!
今日,教育部發(fā)布兩份文件,關于博士生導師和研究生教育質量管理,分別是《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嚴格規(guī)范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管理的若干意見》《教育部關于加強博士生導師崗位管理的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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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給大家劃個重點,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
關于進一步嚴格規(guī)范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管理的若干意見
導師是研究生培養(yǎng)第一責任人,要嚴格把關學位論文研究工作、寫作發(fā)表、學術水平和學術規(guī)范性。
完善和落實研究生分流退出機制,對不適合繼續(xù)攻讀學位的研究生要及早按照培養(yǎng)方案進行分流退出,做好學生分流退出服務工作,嚴格規(guī)范各類研究生學籍年限管理。
嚴格執(zhí)行《教育部關于高校教師師德失范行為處理的指導意見》,對師德失范、履行職責不力的導師,視情況給予約談、限招、停招、取消導師資格等處理;情節(jié)較重的,依法依規(guī)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對學術不端行為,堅持“零容忍”,一經發(fā)現堅決依法依規(guī)、從快從嚴進行徹查。將學位論文作假行為作為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教育部關于加強博士生導師崗位管理的若干意見》
博士生導師在獨立指導博士生之前,一般應有指導碩士生或協(xié)助指導博士生的經歷。對于外籍導師、兼職導師和校外導師,培養(yǎng)單位要提出專門的選聘要求。
以年度考核為依托,加強教學過程評價,實行導師自評與同行評價、學生評價、管理人員評價相結合,建立科學合理的評價機制。
培養(yǎng)單位要重視博士生導師評價考核結果的使用,將考評結果作為績效分配、評優(yōu)評先的重要依據,作為導師年度招生資格和招生計劃分配的重要依據,充分發(fā)揮評價考核的教育、引導和激勵功能。
對于師生出現矛盾或其他不利于保持良好導學關系的情況,培養(yǎng)單位應本著保護師生雙方權益的原則及時給予調解,必要時可解除指導關系,重新確定導師。
對于未能有效履行崗位職責,在博士生招生、培養(yǎng)、學位授予等環(huán)節(jié)出現嚴重問題的導師,培養(yǎng)單位應視情況采取約談、限招、停招、退出導師崗位等措施。對師德失范者和違法違紀者,要嚴肅處理并對有關責任人予以追責問責。對于導師退出指導崗位所涉及的博士生,應妥善安排,做好后續(xù)培養(yǎng)工作。
通知原文可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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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Gemini
來源:公眾號軟科整理自教育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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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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