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多久换届(党支部定期换届制度)
北京市基層黨組織換屆選舉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Xi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全面從嚴治黨,進一步完善黨的民主集中制,完善黨內選舉制度,增強基層黨組織的政治功能, 增強基層黨組織的組織力量,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條例》和有關黨內法規,結合我市基層黨組織實際,
第二條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包括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
基層黨委一般不設常委會(以下簡稱常委會)。針對大型國企、大專院校、公立醫院等。,所轄黨組織和黨員人數眾多,工作地點分散,確需設立常委會的,必須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第三條黨的基層組織的職務如下:設立常務委員會的黨的基層委員會一般由15至21人組成,常務委員會一般由5至9人組成;不設常委的基層黨委一般由5至9人組成,最多11人;一般設書記1人,副書記1至2人。黨的總支部委員會一般由5至7人組成,最多不超過9人,設書記和副書記。黨支部委員會由3至5人組成,一般不超過7人,必要時設書記和副書記。委員會不設黨支部,必要時設書記、副書記各一名。
常務委員會設立的高等學校黨的基層委員會一般由15至31人組成,常務委員會一般由7至11人組成;不設常委的高校基層黨委一般由7至11人組成。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可以適當增加或者減少常務委員會委員或者不設常務委員會的委員會委員的職務。
常務委員會委員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的一半;書記、副書記的人數一般不得超過常務委員會或者不設常務委員會的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一半。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人數一般應少于黨委委員人數。
基層黨組織的職數要經上級黨組織批準,一般不允許在會期中間調整。
第四條黨的基層組織每屆任期如下: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一般為五年,黨的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一般為三年,其中,村和社區黨組織每屆任期五年,學院(系)黨組織每屆任期一般為五年。
未設委員會的黨支部書記、副書記的任期,參照同級黨支部委員會的任期執行。
黨的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任期與黨的基層委員會的任期相同。
第五條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一般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員超過五百人的黨的委員會,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可以召開黨代表大會進行選舉。黨員人數雖不足500人,但駐地分散或工作班次難以調整的所轄黨委,確實不便召開黨員大會的,經上級黨組織批準,也可以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第六條黨代會和黨代會換屆選舉的主要任務是:聽取和審查同級黨的委員會(基層委員會或總支部委員會或支部委員會)的報告;審閱同級紀委的報告(沒有紀委的,應將紀檢工作作為黨委報告的一部分);討論本級黨組織職權范圍內的重大問題,并作出決議;選舉同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出席上級黨的代表大會或黨的會議的代表。
第七條新建單位應當同時建立黨組織。黨委可以直選,也可以先由上級黨組織任命黨的領導(書記、副書記、常委)。工作一段時間后,可以召開黨代會或黨代表大會選舉新的委員會,但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改制調整單位要同時考慮建立黨組織。一是上級黨組織可以辦理更名或調整機構的手續。條件成熟后,應在半年內及時召開黨員代表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新的委員會。
第二章代表的產生
第八條黨的代表大會代表必須是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正式黨員。要自覺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牢記黨的初心和使命,密切聯系黨員群眾,遵守黨章黨規黨紀和憲法法律法規,有能力履行代表職責,體現先進性和純潔性。
第九條黨的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一般為100至200名。如果所轄黨組織和黨員人數較多或者較少,代表名額可以適當增加或者減少,但最多不超過300人,最少不得少于80人。
具體名額由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的黨委按照有利于充分發揚黨內民主、便于黨員了解和直接參與黨內事務、便于討論和決策的原則確定,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第十條代表名額的分配,根據選舉單位所轄黨組織的數量、黨員人數、代表的廣泛性原則和工作需要確定。選舉單位一般按下一級黨委或獨立的黨總支、黨支部劃分。必要時,幾個基層黨組織也可以劃分為一個選舉單位。
黨員代表大會在大型國有企業和高等院校召開。二級企業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屬于其他地方或單位黨組織,黨員人數較多的,可適當分配一定數量的代表。
其他黨組織不是業務主管部門或雙重領導下的單位黨組織,一般不能選舉代表出席由業務主管部門黨組織召集的黨員代表大會;必要時,這些單位可以委派黨員參加業務主管部門的黨員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代表構成的指導比例由召開黨代會的黨的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注重優化代表結構,生產和工作一線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40%,其中各條戰線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先進模范人物要有一定比例;女代表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女黨員占黨員總數的比例。
第十二條代表候選人之間的差額不得少于應選名額的20%。
第十三條代表產生的主要程序是:
(一)選舉單位組織所轄黨組織根據分配的名額,從黨支部推薦提名,經過充分醞釀和協商,根據多數黨組織和黨員的意見,提出代表候選人。
(二)選舉單位就代表候選人推薦的人選與上級黨組織進行溝通,采取適當措施加強審核把關,提出代表初步人選,并在一定范圍內公示。
(3)選舉單位召開黨委全體會議,研究確定代表候選人,并報上級黨組織審核。
(4)選舉單位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充分準備代表候選人,根據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候選人,進行選舉。選出的代表,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在黨代會召開前,如果同一個選舉單位選出的代表人數較多,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上述程序進行補選。
第十四條召開黨代會的黨的委員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小組,負責審查代表的程序和資格。
代表的產生不符合規定程序的,應當責成原選舉單位重新選舉;代表不合格的,應當責成原選舉單位撤換。
代表資格審查小組應當向黨代會預備會議報告審查情況。經考核合格,代表獲得深圳生活網資格。
第十五條代表選出后,黨員代表大會應按上級黨組織批準的時間如期召開。如遇特殊情況,會議不能如期召開,應報上級黨組織批準,會議不能自行延期。
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延期開會時,如果原選出的代表變動不大,經上級黨組織同意,可以不連選。拖延時間超過一年的,由召開黨代會的黨的委員會對原選出的代表進行審查和考核,對不符合代表條件的,取消其代表資格;個別出缺的代表,可以由原選舉單位另行選舉。原選舉產生的代表發生重大變化或者黨代會延期兩年以上的,應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重新選舉。
第十六條代表在任期內,受到同級黨內察看以上黨紀處分、開除黨籍或者停止黨籍、喪失國籍、辭去代表職務的,其代表資格由同級黨的委員會終止。黨員調離本級黨員代表大會或者死亡的,其代表資格自動終止。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由同級黨委停止執行代表職務。
第三章委員的產生
第十七條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候選人,按照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任人唯賢的原則和隊伍結構合理的要求提名。
根據黨中央精神和上級黨組織的要求,可以結合實際,進一步細化不同領域、不同類型、不同層次的黨的基層組織候選人條件。
第十八條委員候選人之間的差額不少于應選名額的20%。
第十九條黨的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成員的選舉,由上屆委員會根據多數黨員的意見提出候選人,報上級黨組織審批后,組織黨員籌劃確定候選人,在黨員大會上進行選舉。
第二十條選舉黨的基層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成員的主要程序是:
(1)上屆黨的基層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確定新的黨的基層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組成原則。
(2)上屆黨的基層委員會或常委會組織所轄黨組織推薦,根據多數黨組織的意見提出初步人選。
(3)末位黨的基層委員會對初步人選進行考察,根據考察結果確定候選人人選,并報上級黨組織審批。
(四)召開黨代會的,由上屆黨的基層委員會將候選人名單提交黨代會審議討論,根據多數黨員的意見確定候選人,提交黨代會選舉。
召開黨代會時,由大會主席團審議代表候選人,提出代表候選人建議名單,邀請各代表團充分準備,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代表候選人,提交黨代會選舉。
第二十一條選舉黨委委員、深圳生活網法檢委委員時,一般采取差額直選;根據實際情況,也可以采取先預選差額,再舉行等額正式選舉的辦法。
第二十二條委員在任期內,因黨員組織關系調動、辭職、退休等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委員的,一般由本人提出辭職申請,由黨委全體會議表決通過。黨員死亡、喪失國籍、被追究刑事責任、被開除黨籍或不再是黨員,或受到上述紀律處分的,其職務自動終止。或者自動辭去委員職務的,應當報上級黨組織備案。
第二十三條委員任期內出缺,不影響工作的,不得增補;根據工作和隊伍建設需要,確需補選的,報上級黨組織批準后,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進行補選。
舉行黨代會成員補選時,出席會議的代表一般為深圳生活網換屆選舉時選出的代表。如果出現大量缺額,也可以補選部分代表,由召開黨代會的黨委根據多數黨組織或者黨員的意見確定,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第四章常務委員會委員、書記、副書記的產生
第二十四條選舉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采取差額選舉的辦法,候選人名額比應選名額多一至二名。
選舉書記、副書記時,采取等額選舉。
第二十五條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書記、副書記的主要程序是:
(一)上屆黨的基層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提出候選人的人選,報上級黨組織審查批準。
(二)新選舉產生的委員會召開第一次全體會議,對候選人進行充分討論,根據多數委員的意見確定候選人。
(三)全體會議選舉時,從新當選的委員會委員中選舉常務委員會委員,再從新當選的常務委員會委員中選舉書記、副書記。
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書記、副書記的選舉,由全體黨員充分準備,提出候選人,報上級黨組織審批后進行等額選舉。
第二十六條黨的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的常務委員會委員、書記、副書記,由黨的基層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二十七條上級黨組織認為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任命下級黨組織的領導人員(書記、副書記、常委)。在任免常委會委員、書記、副書記時,可以同時任免。任免紀委書記時,可以同時任免黨委委員。
鄉鎮黨委委員是鄉鎮黨組織的負責人,在任期內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由區委直接任免。
第五章報批
第二十八條基層黨組織在任期屆滿前,應當按照黨組織的隸屬關系,及時向有審批權的上級黨組織提交換屆選舉的請示。黨員大會一般提前一個月報批;黨員代表大會通常提前四個月提交批準。要求的主要內容包括:大會召開的時間和議程、代表名額、差額比例、代表組成的指導比例、黨委和紀委委員人數和人選、選舉辦法等。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后,開展大會籌備工作。
第二十九條新一屆黨委、紀委、常委會、書記、副書記的人選,應當在黨代會或者黨代會召開一個月前,報有批準權的上級黨組織批準。紀委委員、常委、書記、副書記人選,還應當征得上級紀委或者紀檢監察組織的同意。
第三十條籌備工作基本就緒后,應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后,應如期召開大會,按批準的時間舉行換屆選舉。
第三十一條選舉結束后,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選舉情況。選舉產生的黨員,報上級黨組織備案;常務委員、書記、副書記,須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第六章紀律和要求
第三十二條各級黨組織要加強對基層黨組織換屆選舉的組織領導,切實落實換屆選舉主體責任,黨委書記要履行第一責任人責任。基層黨組織召開大會進行換屆選舉時,上級黨組織要派人現場監督指導,切實提高換屆選舉質量。
第三十三條黨的各級組織應當嚴格實行任期制,任期屆滿,應當按期進行換屆選舉。任期屆滿前,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舉行換屆選舉的,應報上級黨組織批準,提前或延期一般不超過一年。要落實按期換屆的提醒和督促機制,一般提前半年以書面函件形式進行提醒和督促。要努力解決影響按期換屆的突出問題,基層黨組織要換屆。
第三十四條各級黨組織要認真學習貫徹本條例,嚴格執行條例中的要求,對在選舉中違反黨章和有關規定,不按期換屆或有的黨組織長期不換屆的,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黨組織及其責任人的責任。
基層黨組織換屆情況納入基層黨建檢查監督、述職評議內容。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黨的基層組織舉行換屆選舉時,選舉辦法的制定和實施,應當經到會選民的過半數同意。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7月4日,市委組織部發布的《北京市基層黨組織換屆選舉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來源北京集團工人
編輯胡德成
過程編輯劉偉麗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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