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中断后不停止_乔丹体育公司构成侵权,为何又不判令彻底停止使用“乔丹”注册商标?法院解释来了...
2020年12月30日,上海二中院發布了邁克爾?喬丹姓名權糾紛案一審判決結果,引發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現就大家關注的若干問題作如下釋疑:
1. 為何認定喬丹體育公司構成侵權
喬丹體育公司是在明知邁克爾?喬丹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仍然擅自選擇中文“喬丹”二字進行商標注冊,并登記了“喬丹”商號。除此以外,喬丹體育公司還將邁克爾?喬丹曾經的球衣號碼“23”和他兩位兒子的中文譯名馬庫斯?喬丹和杰弗里?喬丹均注冊為商標,其指向性非常明顯,足以認定其具有導致或放任公眾產生混淆的故意。根據在案證據,上述行為在客觀上亦造成了公眾誤認和原告精神痛苦的后果,具有因果關系,故依法認定喬丹體育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權。
2. 為何不判令喬丹體育公司徹底停止使用“喬丹”注冊商標
(1) 《商標法》規定了注冊商標5年的爭議期。目前“喬丹”商標早已過了5年的商標異議期,也就是說,被告的部分“喬丹”商標已依法不可撤銷。
(2)一旦法院在姓名權糾紛中直接判令喬丹體育公司停止使用“喬丹”商標,將會與我國的商標法律體系產生沖突,使《商標法》關于注冊商標5年爭議期的立法目的落空。我們注意到,最高法院商標行政系列判決也未對超過5年爭議期的“喬丹”商標予以撤銷,而是駁回了原告的再審申請。
(3)被告注冊使用“喬丹”商標的目的在于使得公眾產生聯想,并以此獲益,因此,在部分“喬丹”商標已不可撤銷的前提下,判令喬丹體育公司通過合理的方式消除指向原告的行為,以阻斷公眾被誤導后產生的聯想,同樣可以達到停止侵權的目的。
故,判令喬丹體育公司以添加區別性標識的方式來表明產品來源是最符合我國法律體系的停止侵權方式。
3. 為何判令喬丹體育公司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30萬元
本案中原告提出的賠償請求僅限于精神損害,未主張經濟損失。在此情況下,判令被告支付30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主要有以下考慮:
(1) 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侵權造成的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等因素確定。
被告系在明知原告知名度的情況下注冊商標,還把原告兩個兒子的中文譯名一并注冊為商標,具有明顯的故意,過錯明顯。
被告的侵權行為至今已達20年,在商業推廣中使用“喬丹”名稱的范圍十分廣泛,對社會公眾造成了混淆和誤認。
(2) 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同時規定,侵權行為與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是考量賠償數額的重要因素。
4. 關于平等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與優化營商環境的問題
(1) 被告一系列指向原告的對應行為,足以造成公眾難以區分商品的來源,應當停止侵權。但考慮到部分“喬丹”商標因過了五年爭議期已不可撤銷的客觀情況,故法院作出了添加區別性標識的判決,同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企業名稱中的“喬丹”商號,這是遵照我國法律體系依法裁判的結果。
(2) 無論是外國自然人還是中國企業法人,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因為法治就是最好的營商環境。
故,不以原、被告的國籍作為判案的考慮因素,恪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是中國法治環境與營商環境日益成熟與完善的標志。
5. 關于區別性標識的執行問題
區別性標識的作用在于阻斷公眾對原、被告之間的關聯性產生聯想,使被告無從基于與原告的聯系獲得額外的經濟利益,以去特定化、去識別化、去指向性。比如喬丹體育公司可以在使用已過五年爭議期的“喬丹”商標時,注明該品牌與前美國職業籃球運動員邁克爾?喬丹不存在任何關聯,這樣既達到了停止對原告姓名權侵害的目的,也兼顧了《商標法》關于五年爭議期的立法目的。
本案的一審判決目前尚未生效,一旦生效判決最終確認采取區別性標識的方式,則對于添加的形式和內容,喬丹體育公司提出的方案最終需經過法院的確認,以確保消費者足以進行區分。當然,如果喬丹體育公司使用依法注冊的其他商標進行經營,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也表示歡迎。
來源:周到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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