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头文件
“紅頭文件”并非法律用語,是指各級政府機關,多指中央一級下發的帶有大紅字標題和紅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稱。
“紅頭文件”并非法律用語,是老百姓對“各級政府機關(多指中央一級)下發的帶有大紅字標題和紅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稱。從制定機關的權限來看,行政法規的制定機關是國務院,規章的制定機關是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49個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責的直屬事業單位。而一般“紅頭文件”,有行政管理權的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時就可以制定。可見,“紅頭文件”實際上有廣義與狹義之分。作為機密文件[1] 廣義的“紅頭文件”就是從字面理解的帶紅頭和紅色印章的,既包括行政機關直接針對特定公民和組織而制發的文件,也包括行政機關不直接針對特定公民和組織而制發的文件,以及行政機關內部因明確一些工作事項而制發的文件。狹義的“紅頭文件”是專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公民和組織而制發的文件,這類文件對公眾有約束力、涉及到他們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是法律用語所稱的行政法規、規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公眾所關心關注的,應該是指狹義上的“紅頭文件”。現在大多公司作為機密文件,任職文件,緊急文件的的別稱。
1、嚴格執行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為了規范規章、法規的制定程序,國務院頒布了《規章制定程序條例》,許多部門也制定了本部門的規章制定辦法,對于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也應符合一定的操作規程,經歷必要的程序和合理步驟,使行政機關這種抽象行政行為做到針對性強,更加科學合理。 2、落實公開、公正制度。在制定規范性文件時應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涉及對外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還應當聽取管理相對人的意見,增加規范性文件的透明度。規范性文件形成后還應及時公布,便于貫徹,更有利于群眾的參與和監督。 3、嚴格劃分制定權限。對不屬本級管理的事務不得越權制定文件,對需要部門協調的及時相互溝通,對屬于上級權限的應及時請示,對本部門需要創立規章的不應以規范性文件代替,同時在制定規范性文件時應當加強內部職能部門的協調,建立嚴格的會簽制度,對涉及法規性內容應當有法制工作部門的意見。 4、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監督檢查。對于規范性文件的監督有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和社會監督。上級行政機關應經常檢查所屬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對不合法的文件應當撤銷或變更。行政機關內部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定期對本部門的文件進行清理,建立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制度。 在司法監督中,人民法院對審理案件中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嚴格鑒別和判斷,對于不合法的規范性文件不予采信,同時可以采用司法建議方式向規范性文件制定單位及其上級機關提出修改建議,促進行政機關及時糾正。 在貫徹規范性文件時,要經常聽取下級、社會各界對執行規范性文件的意見,發現有違法或者有不合理問題應當及時修正。規范性文件修改、制定的及時性正是加強行政管理所需要的。因此行政機關應當在搞好調查研究的同時,進一步完善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為貫徹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服務。 規范性文件是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依據,制定和完善規范性文件的創制制度有利于我國行政法制規范化的建設,因此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納入法制的軌道。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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