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开除员工规定有哪些(劳动法开除员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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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享有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權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擴展資料: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
4、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5、過錯性辭退即在勞動者有過錯性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6、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序上沒有嚴格限制。
7、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8、若規定了符合法律規定的違約金條款的,勞動者須支付違約金。
9、2、非過錯性辭退即勞動者本人無過錯,但由于主客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后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0、具體是指: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1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11、3、經濟性裁員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為降低勞動成本,改善經營管理,因經濟或技術等原因一次裁減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勞動者。
12、經濟性裁員具有嚴格的條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單位裁員時必須遵守規定。
13、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14、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勞動合同的解除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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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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