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条例(治安管理条例安保人员配置规定)
大家好!今天讓小編來大家介紹下關于治安管理條例(治安管理條例安保人員配置規定)的問題,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文章目錄列表:
- 四川省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 治安管理處罰法83條規定
- 建筑工程現場治安管理的條例規定?
- 治安條例50條詳細
四川省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法律主觀:
治安管理處罰 由“條例”變“法”主要有5個原因: 一是現行條例調整范圍過窄。條例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只有8大類76項,而十幾年來新出現的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大量增加。二是處罰種類偏少。現行條例只規定了 警告 、罰款和拘留3種處罰方式,已無法適應當前及今后治安管理的需要。三是處罰幅度偏小。條例實施以來,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城鄉居民收入有了較大幅度的增加?,F行條例規定的1元至200元的罰款已經明顯偏低。 四是處罰程序過于簡單?,F行條例僅就 傳喚 、詢(訊)問、取證、裁決等程序性內容作了原則規定,對案件 管轄 、 證據種類 、違法物品的扣押等辦理治安案件的基本程序均未涉及。 五是與其他法律不協調?,F行條例的有些規定,與我國近年相繼頒布或修訂的一系列與治安管理處罰有關的法律不相協調,給公安機關的執法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83條規定
法律主觀:
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生活的不斷發展,治安形勢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治安管理處罰法也越來越受人們的關注。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處罰程序是怎樣的
(1)簡易程序:
公安人員在依法執行職務中查處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如果案情比較簡單因果關系明確,被處罰人承認違法事實的,可以當場警告或者處50元以下的罰款,被處罰人無異且不涉及其它違法犯罪的可當場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其它組織可當場處1000元以下罰款;執法人員實施當場處罰,應當向當事人出示能證明執法身份的證件,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
(2)普通程序:
(1)傳喚。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傳喚的,使用《傳喚證》。對于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強制的方法應以能將被傳喚人傳喚到公安機關為限度,必要時經派出所所長以上負責人批準,可以使用械具。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訊問查證。對情況復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適用拘留處罰的訊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聽證。對個人罰款2000元以上,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10000元以上罰款的及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有關證照等處罰的,在作出處罰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①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安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
②公安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③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④聽證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指定專人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⑤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3)告知。公安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采納。作出處罰決定之前,不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4)決。裁決應當填寫裁決書,并應立即向當事人宣布。裁決書應交給被裁決人。治安處罰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可采用書面或口頭形式將結果通知被侵害人。
(5)執行。
①拘留的執行:受拘留處罰的人應當在限定的二十四小時內,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處罰。無正當理由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到拘留所接受處罰或者抗拒執行的,經派出所所長以上負責人批準,可以使用械具強制執行。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的伙食費用,由自已負擔。
②罰款的執行:
當場收繳。對當場處罰給予二十元以下罰款以及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罰款,執法人員當場收繳;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公安機關及其公安人員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作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可以當場收繳。
到指定銀行繳納。除上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罰款應告知當事人在限定的時間到指定的銀行繳納。到期不繳納的,可以按日增加罰款一元至五元。拒絕交納罰款的,可以處十日以下拘留,罰款仍應執行。
③損失賠償和醫療費用的執行:被裁決賠償損失或者負擔醫療費用的,應當在接到裁決書后五日內將費用交裁決機關代轉;數額較大的,可以分期交納。拒不交納的,由裁決機關通知其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扣除,或者扣押財物折抵。對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和毀損他人財物等治安案件,需賠償損失的或負擔醫療費用的,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達成協議后反悔的,告知當事人向當地人民法院按民事案件起訴。
3、申訴、起訴
被裁決治安處罰的人或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機關裁決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訴后五日內(不包括案卷送達途中時間、法定的節假日以及上一級公安機關到城鎮區域以外地方調查取證、辦案人在途中的時間和等待證人的時間)作出復議裁決。不服上一級公安機關復議裁決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治安管理處罰提出申訴或者提出訴訟的,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決繼續執行。被裁決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屬能夠找到擔保人或者按照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決暫緩執行。裁決被撤銷或者開始執行時,依照規定退還保證金。
二、治安管理處罰的特征
從比較法的角度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具有以下四個顯著特點:
(1)從處罰主體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實行“一元制”的處罰體制,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權集中由公安機關行使。
(2)從處罰程序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完全采用行政處理程序。
(3)從制裁的角度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屬于中間制裁。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作為較重的一種行政處罰,與刑罰有著密切的關系。在我國法定的制裁手段體系中,治安管理處罰屬于中間制裁。
(4)從處罰的強制性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具有警察強制性。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建筑工程現場治安管理的條例規定?
建筑工程現場治安管理條例規定?為保障工地內公有財產及職工私有財物的安全,達到懲惡揚善的目的,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保一方平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工地實際情況,特制訂本條例:
(一)、打架斗毆
1、嚴禁在工地內逞勇斗狠,遇到矛盾應通過班組長,管理人員,項目部協商解決,不得無理取鬧,更不得恃強欺弱,如雙方發生斗毆、打架,處以雙方各100元—500元罰款后由保衛科斟情處理,在事件或處理中性質惡劣的,保衛科有權予以加倍罰款,開除工地直至交當地派出所處理。
2、在打架過程中,保衛科將對事件進行原因分析及責任分析,醫藥費由雙方自負或一方承擔。
3、參加群架斗毆者按1、2條處理。
4、在打架過程中,對于能積極勸阻或報告項目部的人員除予以精神上嘉獎外,還將進行適當的物質獎勵。
(二)、偷盜處理
職工進入本工地必須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在工地內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好職工如發現有偷盜行為,除按罰款細則處理外,按情節輕重,直至開除工地,送派出所處理。
(三)、文明衛生
作為文明城市中的一員,我們職工必須有高度的文明衛生意識,為促使大家做好文明衛生工作,特制定以下細則并執行。
宿舍內按照輪流值班制度,搞好宿舍內的衛生,生活用品分類堆放整齊,衣服曬在指定地方,被頭疊放整齊,生活用品潔凈,做到整潔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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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條例50條詳細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本條例處罰。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適用本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也適用本條例。第四條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第二章處罰的種類和運用第六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分為下列三種:
(一)警告。
(二)罰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第七條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和查獲的違禁品,依照規定退回原主或者沒收,違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規定沒收。具體辦法由公安部另行規定。第八條違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損失或者傷害,由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賠償損失或者負擔醫療費用;如果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本人無力賠償或者負擔的,由其監護人依法負責賠償或者負擔。第九條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八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處罰;不滿十四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免予處罰,但是可以予以訓誡,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第十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辯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處罰。第十一條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第十二條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處罰。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將其約束到酒醒。第十三條一人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裁決,合并執行。第十四條二人以上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處罰。教唆或者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所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第十五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直接責任人員;單位主管人員指使的,同時處罰該主管人員。第十六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及時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第十七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后果的;
(二)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不滿十八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屢犯不改的。第十八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第三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處罰第十九條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市場、商場、公園、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的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結伙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五)造謠惑眾,煽動鬧事的;
(六)謊報險情,制造混亂的;
(七)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第二十條有下列妨礙公共安全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非法攜帶、存放槍支、彈藥或者有其他違反槍支管理規定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二)違反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非法制造、販賣、攜帶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四)經營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群眾聚集的場所,違反安全規定,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五)組織群眾集會或者文化、娛樂、體育、展覽、展銷等群眾性活動,不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六)違反渡船、渡口安全規定,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七)不聽勸阻搶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載或者強迫渡船駕駛員違反安全規定,冒險航行,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八)在鐵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壩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礙物,損毀、移動指示標志,可能影響交通運輸安全,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治安管理條例(治安管理條例安保人員配置規定)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治安管理條例(治安管理條例安保人員配置規定)的問題希望對你有用!
總結
以上是生活随笔為你收集整理的治安管理条例(治安管理条例安保人员配置规定)的全部內容,希望文章能夠幫你解決所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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