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法条全文(商法法条全文最新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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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錄列表:
- 商法內容
- 民法中有關商法的法條
- 商法法條及司法解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 商法的全文內容有哪些?
商法內容
法律分析:商法包括以下幾類主要內容:
(一)組織規范與交易規范
大體上可以說,在本課程包括的六門法律中,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破產法屬于商事組織法,票據法、證券法和保險法屬于商事交易法。
(二)強制性規范與任意性規范
1、商法中的強制性規范:任何一種法律制度,都必須在穩定性、一致性和靈活性3者之間取得平衡。要求法律具有超越時空的一致性和穩定性的理由是顯而易見的。這樣可以提高效益、降低成本、保證安全。2、另一方面,除了強制性規范外,任意性規范的作用也是重要的。為了提高經濟效率,商法又必須本著自由原則,設立任意性規范以保留意思自治的足夠空間。在商事法律中,自由原則主要體現為法律中直接的任意性條款,包括授權性和選擇性的條款。
(三)實體規范與程序規范
商法中的實體規范主要是有關權利、義務、責任、條件、限制和行為方式的規定。 有些商事法律也包括了程序性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民法中有關商法的法條
民法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這是基本的民事立法文件,《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婚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等。在我國《憲法》以及其他部門法或者法規中,凡是涉及民事問題的法律規定,都是民法的組成部分。商法包括:《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保險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證券法》、《海商法》、《企業破產法》、《票據法》等。

擴展資料:
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別法,民法對商法具有領導指導的意義,而商法對民法具有補充、變更、限制的作用。市民社會法、私法和權利法是民法的主要性質體現。調整法律地位平等者之間的關系是民法本質屬性所在,是民法體系的邏輯起點。
在我國,民法的成文法規范包括:民法總則、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侵權責任法等。
商法包括但不限于:企業法、保險法、票據法、破產法、證券法。
在我國,商法的成文法規范包括: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企業破產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法等。
民法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系,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總結民事活動的實踐經驗。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商法與民法并列并互為補充的部門法。商法具有調整行為的營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體嚴格法定等原則。商法調整商事交易主體在其商行為中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即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商法的調整對象是商事關系。
商法法條及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二○一○年五月七日 第五十四條[信用卡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本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 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有價證券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853次會議討論通過 閱讀了以上的法律條文和法律知識之后,我們可以看出來 信用卡詐騙罪的管轄 不僅僅是公安部門等執法部門,還包括法院檢察院以及工商管理部門等等,而信用卡詐騙罪的管轄主體多樣化,能夠遏制信用卡詐騙罪的日益泛濫,而在對信用卡詐騙罪罪犯的抓捕和行中也可以做到相輔相成相互合作,使信用卡詐騙得到遏制。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一條 〔非法經營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2.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3.三年內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 (2)二年內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3)拒不交代涉案資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贓款無法追繳的; (4)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4.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三)實施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非法經營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非法買賣外匯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 (2)二年內因非法買賣外匯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3)拒不交代涉案資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贓款無法追繳的; (4)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3.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4.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圖書二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內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五)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五萬份或者期刊五萬本或者圖書一萬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千張(盒)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二年內因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的。 (六)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內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的; (2)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七)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八)非法生產、銷售“黑廣播”“偽基站”、無線電干擾器等無線電設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三套以上的; 2.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的。 (九)以提供給他人開設賭場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銷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或者其專用軟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非法生產、銷售賭博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十)實施下列危害食品安全行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1.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食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用于食品生產、銷售的非食品原料的; 2.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食用農產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用農藥、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生產、銷售添加上述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飼料原料的; 3.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的。 (十一)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以超過百分之三十六的實際年利率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二百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八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四百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五十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2)以超過百分之七十二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十次以上的。 黑惡勢力非法放貸的,按照第1、2、3項規定的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同時具有第5項規定情形的,按照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百分之四十確定。 (十二)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從事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司法解釋對非法經營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調整海上運輸關系、船舶關系,維護當事人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海上運輸和經濟貿易的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海上運輸界定】本法所稱海上運輸,是指海上貨物運輸和海上旅客運輸,包括海江之間、江海之間的直達運輸。本法第四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規定,不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第三條 【船舶界定】本法所稱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動式裝置,但是用于軍事的、政府公務的船舶和20總噸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稱船舶,包括船舶屬具。第四條 【業務專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海上運輸和拖航,由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船舶經營。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外國籍船舶不得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海上運輸和拖航。第五條 【國旗的懸掛】船舶經依法登記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有權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航行。
船舶非法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航行的,由有關機關予以制止,處以罰款。第六條 【主管機構】海上運輸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第二章 船舶第一節 船舶所有權第七條 【所有權內涵】船舶所有權,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對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第八條 【國有船舶】國家所有的船舶由國家授予具有法人資格的全民所有制企業經營管理的,本法有關船舶所有人的規定適用于該法人。第九條 【船舶所有權登記】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權的轉讓,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第十條 【共同所有權登記】船舶由兩個以上的法人或者個人共有的,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第二節 船舶抵押權第十一條 【抵押權的概念】船舶抵押權,是指抵押權人對于抵押人提供的作為債務擔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債務時,可以依法拍賣,從賣得的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第十二條 【抵押權設定】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權的人可以設定船舶抵押權。
船舶抵押權的設定,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第十三條 【抵押權登記】設定船舶抵押權,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權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船舶抵押權登記,包括下列主要項目:
(一)船舶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稱、國籍、船舶所有權證書的頒發機關和證書號碼;
(三)所擔保的債權數額、利息率、受償期限。
船舶抵押權的登記狀況,允許公眾查詢。第十四條 【在建船舶抵押】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設定船舶抵押權。
建造中的船舶辦理抵押權登記,還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提交船舶建造合同。第十五條 【抵押船舶保險】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抵押人應當對被抵押船舶進行保險;未保險的,抵押權人有權對該船舶進行保險,保險費由抵押人負擔。第十六條 【共有船舶抵押】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設定抵押權,應當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額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船舶共有人設定的抵押權,不因船舶的共有權的分割而受影響。第十七條 【禁止轉讓】船舶抵押權設定后,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被抵押船舶轉讓給他人。第十八條 【抵押權轉移】抵押權人將被抵押船舶所擔保的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他人的,抵押權隨之轉移。第十九條 【兩個以上抵押權】同一船舶可以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其順序以登記的先后為準。
同一船舶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的,抵押權人按照抵押權登記的先后順序,從船舶拍賣所得價款中依次受償。同日登記的抵押權,按照同一順序受償。第二十條 【抵押權消滅】被抵押船舶滅失,抵押權隨之消滅。由于船舶滅失得到的保險賠償,抵押權人有權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受償。第三節 船舶優先權第二十一條 【優先權的概念】船舶優先權,是指海事請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經營人提出海事請求,對產生該海事請求的船舶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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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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