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责任是什么意思(过错推定责任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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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錄列表:
- 什么叫過錯推定,請舉例說明
- 過錯推定原則是什么意思
- 過錯推定是什么意思
- 責任推定是什么意思
什么叫過錯推定,請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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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錯推定原則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觀:
過錯推定原則 ,也叫過失推定,在 侵權行為 法上,就是受害人在 訴訟 中,能證明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的情況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證明損害的發生自己無過錯,那么就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損害的行為中有過錯,并為此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
過錯推定原則是指什么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它是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前提下,在某些特殊情形,直接從損害事實推定本身推定致害人有過錯,無須受害人舉證加以證明,致害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應承擔民事責任。推定過錯原則與其他歸責原則的區別我國《民法典》確定了三大歸責原則,即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原則。過錯責任原則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條件,即有過錯才承擔責任。無過錯責任又稱無過失責任,是指在某些情況下,不論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只要給他人造成了損害,就應承擔民事責任。而公平責任原則是指在人雙方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的情況下,由雙方合理分擔損失的民事責任。在通常情況下,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受害人請示賠償損失,必須全面舉證證明致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即①須有違法行為;②須有損害后果;③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④行為人須有過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受害人只要證明損害事實與致害人的行為有因果關系即可。公平原則適用于既不能適用過錯責任又不能適用無過責任或者無法確定當事人過錯的情況。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致人承擔民事責任同樣要求具備過錯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只不過致害人主觀上的過錯直接由損害事實推定,受害人不負舉證責任,致害人認為自己無過錯的,應負法語責任,致害人沒有證據或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自己沒有的,應承擔民事責任,能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則免除致害人的民事責任,或兼采公平責任原則,由致害人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此,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的殊性在于舉證責任的不同,它被告的是舉證責任倒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無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過錯推定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觀:
一、過錯推定是什么
過錯推定是過錯原則適用的一種特殊情況,是指受害人若能證明其受損害是由行為人所造成的,而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對造成損害沒有過錯,則法律就推定其有過錯并就此損害承擔侵權責任。
過錯推定是在眾多的工業事故造成受害人損害而又不能通過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得以補救的情況下而產生的,是介于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之間的一種中間責任形式。過錯推定較之一般的過錯責任,更有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因為它將過錯的舉證責任轉移給了行為人,從而減輕了受害人的舉證責任。
二、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有哪些
歸責原則構建了侵權類型,即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嚴格責任類型。
歸責原則對應著侵權責任的基本分類。三種歸責原則對應了各種侵權責任的具體類型,它們在構成要件、免責事由等方面都存在差異。過錯責任、過錯推定和嚴格責任對行為人所強加的責任是有區別的,就行為人來說,嚴格責任最重,過錯推定次之,過錯責任最輕。對受害人的保護也不相同,從受害人的角度考慮,在責任的選擇上應選擇對其最為有利的責任。
(一)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過錯為歸責的依據,并以過錯作為確立責任和責任范圍的基礎的歸責原則。
以下是幾種典型的過錯責任形態。
1、網絡侵權,指發生在互聯網上的各種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具體包括兩項規則:一是通知規則或提示規則,即通知——刪除責任,指在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時,只有在受害人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以后,網絡服務提供者才有義務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二是知道規則,指網絡服務提供者只有在知道網絡用戶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時,才有義務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
2、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指行為人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或先前行為等負有對他人的注意義務,因未盡到注意義務而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場所責任,指在賓館、商場、銀行、車站等公共場所,因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發生致他人損害所承擔的責任。二是組織者責任,指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
3、限制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損害的責任。這些規定的主要特點在于:第一,沒有采用監護人的責任,不適用嚴格責任。第二,區分了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對前者實行過錯推定,而對后者采用過錯責任。第三,規定了因第三人造成學生損害的,由第三人負責;但如果教育機構沒有盡到管理責任,也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4、 醫療損害責任 ,又稱為醫療事故責任、醫療侵權責任。醫療事故責任所涵蓋的范圍較為狹窄,引起此種責任的醫療活動只能是醫療事故。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給患者造成損害的,應由用人單位即醫療機構承擔責任。在一般情況下,醫務人員的過錯都屬于醫療機構的過錯。
(二)過錯推定
過錯推定,也稱過失推定,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依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具有過錯,如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過錯推定是根據法定的基礎事實,推定侵權人有過錯。過錯推定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的證明方式,如果行為人未能有效證明其沒有過錯,則人民法院最終得以認定其具有過錯,并據此確立侵權責任。
過錯推定的典型形式是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因此,機動車一方只有在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才能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首先推定機動車一方有過錯,只要機動車一方不能證明其沒有過錯,則其需要承擔全部責任。
(三)嚴格責任(無過錯責任)
嚴格責任,是指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他人的損害,不論該行為人是否具有過錯,如不存在法定的免責事由,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嚴格責任歸責的基礎在于風險活動,行為人的免責事由受到嚴格限制。
1、產品責任,指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因產品具有缺陷對他人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造成損害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第一,擴大了損害的概念,從比較法上看,各國大多認為產品損害主要是指缺陷產品以外的損害。第二,規定了召回制度,增加了召回義務。這實際上是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礎上,將召回制度擴大適用,有利于保護消費者權益,防患于未然。第三,采用了多種責任形式。除規定損害賠償外,還規定了排除妨害、消除危險等責任形式。第四,規定了懲罰性賠償。
2、環境污染侵權,指因環境污染而發生的侵權責任。一是確立環境污染責任的嚴格責任原則。
3、 高度危險責任 ,指因高度危險作業或高度危險物導致他人損害而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高度危險責任的歸責基礎是危險。
4、動物致人損害,指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而應由動物的飼養人、管理人等承擔侵權責任。
三、過錯推定原則與無過錯原則區別是什么
主要區別在于,過錯推定原則是按照行為人的過錯行為推定應當負責的原則,即行為人有過錯;而無過錯原則是不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了在某種情況下要負責任的,那么就應當負責。
(一)無過錯原則的行為是法定的, 無過錯責任原則 是指依照法律規定不以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為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即不論當事人在主觀上有沒有過錯,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過錯推定原則就是,按照行為人的過錯推定其在某種情況下應當負責的歸責原則,這里的過錯一般是法律規定了的某種義務但未做到。如果行為人能證明不存在這種過錯,那么就不能推定其應當在此情況下負責。
首先應將無過錯責任與一般過錯責任加以區別。特殊侵權的種類很多,但并非所有的特殊侵權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憲法》第41條第3款、《國家賠償法》第2條均作了規定,雖然三者在用詞造句上不完全相同,但相互是統一的,并不矛盾。
其次將無過錯責任與混合過錯責任加以區別。混合過錯是指對于損害的發生,加害人與受害人均有過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過錯推定指的就是讓行為人自己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若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那么法律就推定其有過錯。以上便是找法網小編為您帶來關于 過錯推定是什么 的相關知識,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問,可以咨詢找法網的律師。
法律客觀:
過錯推定依據是什么1、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損害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規定,建筑物或其他設施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否則推定其有過錯。2、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責任。在共同危險行為人致人損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不能判明誰是加害人,不能證明加害人的主觀過錯,為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必須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從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中推定共同危險行為人的共同過失。3、雇員、國家公務人員職務行為致人損害責任。這種賠償責任應適用推定過錯責任原則,被告舉證責任倒置,由雇主或法人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舉證不能或證明不足的,直接從損害事實推定雇主或法人主觀上有選任不當,疏于監督管理的過失,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4、醫療損害責任。醫只要受害人能證明損害事實的存在,損害事實與醫療單位的行為有因果關系,如果醫療單位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就應推定醫療單位有過錯而承擔民事責任。5、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條、第一千二百零四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6、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民法典》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7、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8、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9、此外,還有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如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損害的責任確定(民法通則第125條);法定代理人的責任,如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致人損害,其監護的責任確定,均屬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責任推定是什么意思
過錯推定責任是指在行為人不能證明他們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推定行為人有過錯,應承擔賠償損害責任。過錯責任原則一般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在過錯推定責任的情況下,對過錯的認定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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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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