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手!剑指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 电商双11股价大打折
針對互聯網平臺的壟斷行為,監管部門出手了!
f公告指出,這一指南的發布旨在預防和制止互聯網平臺經濟領域壟斷行為,降低行政執法和經營者合規成本,加強和改進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監管,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平臺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公告發布后,恒生科技指數收跌5.15%,為有紀錄以來最大單日跌幅;美團重挫,跌幅達13.19%;京東跌近9%,創單日最大跌幅;阿里巴巴跌超5%;騰訊跌幅超4%。
首先,在深入了解《指南》之前,需要厘清《指南》中所指平臺是什么。
《指南》中相關內容顯示,其所稱平臺為“互聯網平臺”,是指通過網絡信息技術,使相互依賴的多邊主體在特定載體提供的規則和撮合下交互,以此共同創造價值的商業組織形態。
而平臺經濟,是指由互聯網平臺協調組織資源配置的一種經濟形態。
通常情況下,對于平臺經濟領域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相關市場界定是認定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第一步。
但由于平臺經濟涉及多方主體、業務類型復雜、競爭動態多變,界定平臺經濟領域相關商品市場和相關地域市場需要遵循《反壟斷法》和《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所確定的一般原則,同時考慮平臺經濟的特點,結合個案進行具體分析。
在特定個案中,如果直接事實證據充足,只有依賴市場支配地位才能實施的行為持續了相當長時間且損害效果明顯,準確界定相關市場條件不足或非常困難,可以不界定相關市場,直接認定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實施了壟斷行為。
- 壟斷協議
-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 經營者集中
-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具體來看:
《反壟斷法》中禁止經營者達成、實施壟斷協議,而平臺經濟領域壟斷協議主要是指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另外,《反壟斷法》還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因此,當認定平臺經濟領域具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時,將適用《反壟斷法》第三章規定。
那么,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如何認定?
《指南》中提到,通常情況下,首先界定相關市場,分析經營者在相關市場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再根據個案情況具體分析是否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關于經營者集中這一方面,《反壟斷法》中明確禁止經營者實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集中。
在平臺經濟領域,其申報標準根據經營者的商業模式不同,營業額的計算可能有所區別——
對于僅提供信息匹配、收取傭金的平臺經營者,可以平臺所收取的服務費及平臺其他收入計算營業額;對于具體參與平臺一側市場競爭的平臺經營者,可以平臺所涉交易金額及平臺其他收入計算營業額。
對于涉及協議控制(VIE)架構的經營者集中,同樣屬于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范圍。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在文件最后,《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才實施。
實際上,除了針對平臺經濟領域發布反壟斷相關文件,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還在11月10日有另外一個動向。
而這個動向,同樣也指向了互聯網相關領域。
根據中國網信網發布的消息,近日,中央網信辦、市場監管總局、稅務總局三部門聯合召開了規范線上經濟秩序行政指導會。會議的目的是:
規范線上市場公平公正的競爭秩序,持續推動整治線上平臺壟斷、不公平競爭和假冒偽劣等違法違規行為,趨利避害,創造良好的線上經濟發展制度環境和法制環境,促進線上經濟積極健康發展。
需要注意的是,這次會議的目的,也涉及到了"線上平臺壟斷、不公平競爭"。
會議還引用了最高領導層此前的重要講話。講話指出:
基于此,會議明確以下內容:
- 競爭失序、虛假營銷、刷單炒信、擠壓實體、個人信息泄露等問題,會從根本上制約數字經濟健康持續發展。
- 線上平臺是一個“雙邊市場”或“多邊市場”,一側連接著成千上億的消費者,另一側連接著萬千級的生產者和商業流通組織者。在大數據與人工智能形成相互喂養關系的今天,算法很可能套牢消費者,使消費者成為“算法囚徒”,同時競價算法很有可能抬升生產和商業流通的分銷成本。
- 平臺不是反壟斷的法外之地,也不是孕育不正當競爭的溫床。
而針對上述問題,會議要求各平臺企業要切實落實主體責任,增強守正創新意識。
其中在反壟斷層面,會議強調,要共同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不得開展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二選一”、商譽詆毀、裹挾交易等違法違規競爭行為,或依托算法推薦、人工智能和大數據薈萃分析進行的“隱形”不正當競爭行為。
值得一提的是,在這次會議上,有27家主要互聯網平臺企業代表參加會議,它們分別是: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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