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司法解释(反垄断法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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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錄列表:
- 關于反壟斷法中的縱向壟斷協議,生產者和銷售者之間存在競爭嗎?具體有哪些表現?
- 壟斷市場該怎么判
- 我國《反壟斷法》如何規制壟斷協議?
關于反壟斷法中的縱向壟斷協議,生產者和銷售者之間存在競爭嗎?具體有哪些表現?
縱向壟斷協議,是指處于生產經營上下游的企業,通過協議,相互協助,形成一個對相關市場壟斷的局面。他們之間不存在競爭關系,而產業的上下鏈條。\x0d\x0a反壟斷法列舉的情形基本都可能有縱向壟斷協議的空間。\x0d\x0a反壟斷法第十四條即為縱向壟斷協議的規定。\x0d\x0a第二章 壟斷協議\x0d\x0a 第十四條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x0d\x0a (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x0d\x0a (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x0d\x0a (三)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x0d\x0a 第十五條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x0d\x0a (一)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x0d\x0a (二)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x0d\x0a (三)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x0d\x0a (四)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x0d\x0a (五)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x0d\x0a (六)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x0d\x0a (七)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x0d\x0a 屬于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情形,不適用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經營者還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x0d\x0a 第十六條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本章禁止的壟斷行為。壟斷市場該怎么判
法律主觀:
壟斷市場不構成犯罪。壟斷市場違反反壟斷法,應受到行政處罰。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 行業協會違反本法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我國《反壟斷法》如何規制壟斷協議?
法律主觀:
反壟斷法中的壟斷協議有哪幾種一、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的規定,橫向間的壟斷協議主要有以下幾種:1、固定(變更)價格協議,是指相互競爭的公司通過協議、決定或協同行為,確定、維持或改變價格。固定價格的形式很多,有協議向某些或全部客戶收取特定的價格;協議共同提價;協議計算價格的標準或公式;協議統一折扣或消除折扣;協議減價的程序;價格是市場競爭中的敏感問題,固定價格協議也是嚴重的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各國反壟斷法都首當其沖地予以禁止,根據他國實踐來看,一旦企業價格密謀和固定行為被確證,其有無有效損害結果已不再重要,只要有證據證明,即可認定固定價格協議成立。2、劃分市場。是相互競爭的公司通過畫地為牢的方式,取消彼此的競爭。其表現形式有,以地理區域為界(一個經營于城市的西部,一個經營于城市的東部,彼此井水不犯河水);以客戶群為界(一個服務老人產品,一個服務于青少年產品);以商品功能為界(一個專供專業用商品,一個專供于非專業之用)。劃分市場通常是赤裸裸的限制競爭的行為,不論是單獨劃分,還是結合固定價格一并使用,都應構成壟斷協議。如果劃分市場具有合法的商業目的,即有正當的理由,才可按合理規則,免除其的法律責任。3、聯合抵制。是相互競爭的公司協議或決定,不與某人進行交易。聯合抵制對市場競爭具有積極和消極的兩重性質。積極的方面,如聯合拒絕買賣盜版,聯合拒絕買賣假冒偽劣產品。消極的方面面,如聯合拒絕購買某商品,結果可以使該商品的制造商或經營商制造的產品賣不出去,被迫因商品庫存結押,以至資不抵債而破產。由此實現聯合者打擊競爭者狼子野心。4、限制產品的生產與供應,即相互競爭的公司彼此約定各自對某一產品的生產數量或向市場實際供應的數量,以實現其獲得高額利潤的目的。根據價格規律,當市場上的商品供應量減收時,商品的每單元的價格就會上升。比如市場每周有10部手機的需求量,每部手機為1000元,銷售的總收入是10000元,如果在需求不變的情況下,將供應量減少一半,將手機的價格升至3000元,銷售的總收入將是15000元,兩者相比,后者的投入成本在減少,然收入卻在增加,這就是相互競爭的公司樂于實施這類行為的動機所在。5、限制企業的發展,即相互競爭的公司彼此約定,不得單獨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開發新技術、新產品。壟斷協議需要各協議單位的忠誠為保障,協議成員生產力的任何變動,都會形成對壟斷執行的威脅,因為,生產力的提高,就會改變市場現有的供求關系,而新技術、新設備、新產品都是生產力提高的重要因素。由此可見,限制企業的發展是有礙市場競爭秩序的。二、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的規定,縱向間的壟斷協議主要有以下幾種:1、固定轉售價格,即制造商與零售商約定,必須以約定的價格再出售商品。以停止供貨相要挾,以保證固定轉售價格的實現。固定轉售價格,使零售商失去了,根據市場供求變化,調整自己經營方針的主動權,客觀上阻止了零售商之間的競爭,其不利后果表現為,一方面具有高效率的零售商無法將高效率帶來的利益擴大至消費者,另一方面低效率的零售商則依然被保留在市場之中,競爭帶給市場的活力被扼殺。2、最低再售價格的限定,即制造商與零售商約定,不得以低于約定的價格再出售商品。制造商在前述的相互競爭的公司達成的價格固定協議,以排斥新的競爭參與者,實現排除競爭的目的。然價格固定協議的履行,需要協議者在自行銷售或他人零售銷售中嚴格執行為保證的,因此,最低再售價格的確定,不僅剝奪了零售商的經營自主權,同時支持了價格固定協議的履行,從而使其成為排除限制競爭的一個組成部分。我國例舉式的規定了兩條,并用一條概括式的規定,涵蓋了縱向的限制、排除競爭的其他形式。綜觀其他國家,屬于縱向限制的還有,(1)獨家交易協議,即制造商的供貨,以零售商承諾不銷售同類產品,其他制造商的產品為條件。換句話說,零售商必須只經營協議相對方的產品,而不能經營其他制造商的同類產品。獨家交易協議的危害性是,制造商的產品需要通過銷售的渠道,到達消費者。獨立零售商的存在,是各制造商的產品得以消費的前提。如果零售商紛紛與某一制造商簽定獨家交易協議,那么,同類產品的其他制造商則無法依賴獨立銷售商,其他制造商會突然發現,他所生產的產品,是被圍困在倉庫里,由于無法出售,終使這些產品變為一堆廢銅爛鐵。由此可見,制造商與零售商的獨家交易,將有效地打擊與其相互競爭的競爭者。(2)附條件交易,或稱拒絕交易,指制造商以零售商滿足其事先擬定的條件,作為與其交易的條件,否則,拒絕與其交易。制造商是零售商的衣食父母,零售商如拿不到制造商的產品,就等于斷了自己的生路。因此,零售商為了求生存,是非常容易接受制造商提出的條件。制造商采取這種做法的目的,就是要將原有獨立地位的零售商,逐步演變為制造商的附庸,成為其限制、排除競爭策略的忠實執行者。雖然上述相互競爭的公司協同行為,有礙市場競爭的健康發展,但我國反壟斷法并未采取壟斷協議無例外無效的做法,而是采用合理規則豁免法的做法,即只要當事人簽署了壟斷協議,除非當事人能夠證明其具有反壟斷法明文規定的豁免條件或證明其有正當的理由,其就應承擔法律責任。反壟斷法對壟斷協議簽定者采取這樣一種嚴格責任,將有效地節省訴訟成本,有利于打擊和制裁濫用市場地位和試圖濫用市場地位者,維護和保障健康的市場競爭秩序。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三條 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五)聯合抵制交易;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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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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