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2018
2018年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它包括總則、工傷預防、工傷保險基金、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附則等共七章四十條規定。
其四大變化解讀包括:
一、工傷保險生效時間明確。《條例》第11條規定: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應當按照規范要求及時向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送本單位參保職工名冊、參保職工增減表;參保職工符合條件的,其工傷保險自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參保職工名冊或者參保職工增減表次日起生效。工傷保險參保次日就生效,有效解決了社會保險按月參保所帶來的滯后性問題。所以,用人單位可以在職工正式上崗前一天為其參加工傷保險,就可以真正做到工傷保險的零風險。
二、第三人侵權類工傷恢復單賠政策。《條例》第32條規定:工傷職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賠償后,賠償數額低于其依法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就差額部分要求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支付。第三人侵權(數量較多的是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造成工傷,工傷保險補償和民事侵權賠償競合的問題,也就是通常說的“單賠”和“雙賠”的問題。
三、明確了多項待遇政策。一是明確了停工留薪期護理費標準。二是出臺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提前退休、未參保用人單位一級至四級工傷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長期保障辦法。三是明確了臨近法定退休年齡工傷職工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的遞減辦法。四是提高了供養親屬的供養年限。
四、優化了經辦服務方式。《條例》第31條規定,待遇由社保經辦機構直接發放給工傷職工。該舉措杜絕了個別企業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工傷待遇后拖延或克扣部分待遇的現象。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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