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属于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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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属于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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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央視315晚會上,央視曝光了全國20多家知名商店安裝人臉識別攝像頭,違規采集顧客人臉識別信息的案例,事件曝光后,引發網友熱議。
據央視新聞報道,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解釋,對人臉識別進行規范。
最高法在充分調研基礎上制定司法解釋,對人臉信息提供司法保護。
解釋明確規定,在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人臉驗證、辨識或者分析,應當認定屬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
除此以外,在司法解釋規范人臉識別應用中指出,物業不得強制將人臉識別作為出入小區唯一驗證方式。同時,處理未成年人人臉信息,須征得監護人單獨同意。
另外,應用程序不得強制索取非必要個人信息,信息處理者須就人臉信息處理活動單獨取得個人同意。
值得一提的是,新規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處理者主張其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所必需而處理人臉信息的。
2.為維護公共安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在公共場所使用人臉識別技術的。
3.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在合理的范圍內處理人臉信息的。
4.在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范圍內合理處理人臉信息的。
5.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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