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生活随笔
收集整理的這篇文章主要介紹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小編覺得挺不錯的,現在分享給大家,幫大家做個參考.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具有行醫資質,但是去往另外的醫療機構展開診療,也是需要備案的。醫生在供職機構以外的醫療機構可以開展診療,但是要先在主管部門進行“多點執業”的備案,“未備案構成非法行醫的違法行為了,用人單位也涉嫌聘用非衛人員(非衛生技術人員)進行診療,醫生個人、用人單位都需要被處罰。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為了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管理,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適用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醫療機構。
總結
以上是生活随笔為你收集整理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全部內容,希望文章能夠幫你解決所遇到的問題。
- 上一篇: 医疗机构备案证和许可证的区别?
- 下一篇: 异地就医需要选择定点医院的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