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食费备案申请(伙食费备案)
2021年江蘇省蘇州市初中學生伙食費收費標準?
第一條 為規(guī)范中小學校對學生在校用餐收費行為,切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充分體現(xiàn)學校為在校學生提供集體供餐的公益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物價局江蘇省教育廳《轉發(fā)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教育部關于規(guī)范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價費336號)和江蘇省教育廳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加強中小學食堂財務管理的意見》(蘇教財10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qū)內所有為在校學生提供集體餐的中小學校(含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普通高中學校和中等職業(yè)學校等)。
第三條 中小學校學生伙食費是指學校在完成正常教學任務的同時,為在校學生提供由學生或學生家長自愿選擇的就餐服務時收取的費用,中小學校伙食費屬于服務性收費。
第四條 中小學?;锸迟M標準由學校按照體現(xiàn)公益性、保本經營的原則,根據實際成本和不同年級學生的供餐標準、數(shù)量、市場價格水平等因素,在充分考慮學生經濟承受能力的基礎上合理制定。中小學校制定或調整伙食費的具體標準應當提前向所在地價格和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 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原則上應由學校行政直接經營管理食堂。其他學校提倡由學校行政直接經營管理食堂。
第六條 學校應當配備專(兼)職財務人員對中小學伙食費實行管理,獨立核算,建立相應管理制度和臺帳,納入學校財務管理范圍,每月結算,并公示收支情況。
第七條 學校食堂伙食費成本由主輔原材料費用、水電費、燃料費、食堂員工人員費用(不包括財政支付人員)和非財政投入的低值易耗品構成。
學校食堂使用的水、電、氣要單獨計量,分表計費,不得將非學校食堂使用的水、電、氣等費用在食堂伙食費成本中列支。食堂房屋及輔助設施設備的建設、維護、添置,應在學校財務預算中安排列支,不得計入食堂伙食費成本費用。
教師餐與學生餐同質同量的應當同價,學校不得將教職員工伙食補貼、學校招待費等計入學校食堂伙食費成本費用,不得用食堂結余款以獎金、福利或各種津貼、補貼等名義發(fā)放給教職員工。
第八條 學校食堂的收支應按月結算并公示。收支差距較大的,要及時調整伙食價格或品種,確保年度結余或虧損控制在年度營業(yè)額的3%以內。盈余在3%以內的,可結轉至下一結算周期用于改善學生伙食;盈余超過3%的,應當全額退還學生。
第九條 中小學校應加強承包經營或供餐單位配送形式為學生提供用餐服務的管理。
由餐飲單位承包經營的學校食堂,學校應根據有關規(guī)定明確承包資質,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承包者,并簽訂承包合同。食堂承包者應本著保本微利原則合理制定伙食費標準,所獲利潤不得高于合同約定的利潤。在承包期間,學校應零租金租賃供餐所需用房,不得變相向食堂承包者收取任何形式費用。
不具備學校食堂供餐條件的,學校應根據有關規(guī)定,通過招標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餐飲單位負責學生集體餐的配送供應。供餐單位所得利潤不得高于供餐合同約定的利潤。學校不得要求供餐單位為教師提供免費餐或低于學生餐價格的教師餐,教師餐與學生餐同質同量的應同價。
第十條 中小學伙食費標準應保持相對穩(wěn)定,原則上以學期為調價周期,學期中途不得提高伙食費標準。學校如需對學生伙食費標準進行調整,應事先召開由學生、家長等方面代表參加的座談會,廣泛征求意見,并通過校務公開欄向全校公示調價方案。
第十一條 學生就餐應遵循自愿的原則,不得強制學生在校用餐。預收伙食費的,應按月收取并據實結算公布。如發(fā)生停餐等需要退費的情況,按就餐次數(shù)計費,扣除實際就餐天數(shù)后向學生退還費用。采用充值卡消費的,所使用的充值卡在首次辦卡時不得向學生收取工本費、押金等任何費用。對因遺失、損壞等原因,需要補辦充值卡的可按成本收取材料費。學生畢業(yè)或離校時應結清費用,退還充值卡余額。
第十二條 各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困難學生伙食費補助制度,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實行伙食費減免或生活困難補助。
第十三條 各中小學校必須嚴格執(zhí)行明碼標價規(guī)定。學校行政直接經營管理的學生食堂應在醒目位置公示采購主要原材料價格、供應菜肴價格、規(guī)格標準等內容;承包經營的,學校應公示食堂承包經營合同;學生集體餐由供餐單位配送供應的,學校應公示供餐合同,注明供餐標準和伙食費收取標準。學校應當將上述相關內容同時在學校門戶網站公示。
第十四條 各中小學校要切實加強對學生伙食費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管理。要建立由學生代表、家長代表、教師代表、學校領導、責任部門負責人員和食堂工作人員等相關人員參加的學生伙食管理委員會,監(jiān)督食堂承包(或供餐配送)招標,定期對學生用餐質量和供餐服務水平進行檢查、考評,并予以公示,主動接受各方面的監(jiān)督,切實改善學生用餐條件,加強學生伙食費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價格和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對中小學伙食費標準制定的指導和監(jiān)督,對不執(zhí)行本暫行辦法的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查處。
第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由蘇州市物價局、蘇州市教育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解釋。各市可根據本暫行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具體辦法。
第十七條 幼兒園伙食費參照本暫行辦法管理。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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