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给员工缴纳社保,这五种情况请大胆说“不”!
關于社保的重要性想必大家都清楚,現在的上班族基本上都有繳納社保,但是也有個別企業(yè)為了降低人工成本,存在不按照規(guī)定為職工繳納社保的情況,在實際工作中,很多勞動者會遇到這五種“坑”,如果遇到這類情況,我們可以通過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試用期不繳納社保。現在有很多單位都以試用期為由不給職工繳納社保,其實這種情況是不合法的,因為根據勞動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在30天內位職工辦理社保登記。所以在員工試用期內單位也應當為其繳納社保。
2、讓員工承諾棄繳社保。在實際中,還有部分單位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會要求職工出具一份主動放棄社保繳納的說明,對于這種情況也是違法的。因為社保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依法繳納社保,單位不給職工繳納社保,或者是職工放棄繳納社保都是屬于違法的,因此職工出具的放棄社保證明資料也不具備法律效應,所以這種情況勞動者也要敢于說“不”。
3、人事檔案沒轉移到單位不繳社保。有部分職工在工作變動的時候,會出現人事檔案沒能從之前的單位及時調出的情況,于是有部分單位會以沒有職工檔案無法為其繳納社保為由來不按照規(guī)定繳納社保,這種情況也是不合理的,因為人事檔案并不是繳納社保所需要的必要條件,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用人單位不得緩繳、減免社保。
4、不簽合同就不繳社保。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也是需要為職工繳納社保的,因為可以通過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考勤記錄等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只要勞動關系存在,那么單位就必須承擔為職工繳納社保的義務。
5、用現金支付的方式來代繳社保。有部分單位不給職工繳納社保,但是會通過每月補發(fā)現金的方式來代替社保費用,例如職工不繳納社保,單位每月額外給職工多發(fā)一兩百元的社保補貼,這樣不可取,因為有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個人不得私下就社會保險費進行約定。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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