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元网售自制酸菜被索赔千元 律师:不道德 人渣一个
貧困老人自制酸菜網售9塊9,反被買家索賠1000元。消費者要求索賠此舉是有法律依據還是涉嫌敲詐碰瓷?
臨近“315”,因涉及到“職業打假人”和“消費者權益”等問題,“網售9.9元的酸菜買家索賠千元”一事在網絡引發巨大爭議。
事件起源于3月1日,當事人林某在社交媒體發布的一則視頻,視頻中,林某的父親被告知自制酸菜被人索賠1000元。
目前該視頻在平臺上已有超過7萬點贊,4000余條評論,網民均對老人的遭遇表示同情。
昨日晚間,當事人通過短視頻公開回應此事,并透露了事件的具體細節。
林某認為自己遇到了職業打假人,稱自己不會給這個錢,并說到:
“冒著打假名義的團伙你們的良心在哪里,你們以這種方式去謀取利益,坑害老百姓,你們的良心不會痛嗎?我若給你們,就會有千千萬萬個人會遭到同樣的遭遇。”
隨著事件的不斷發酵,該事件在社交媒體引發廣泛討論,目前來看輿論幾乎處于一邊倒的趨勢。
網民在對老人表示同情的同時,也紛紛質疑買家是職業打假人,有觀點認為,知假買假,打著職業打假人的旗號索賠實際是變相敲詐的行為。
在該事件中,消費者索賠行為是依法維權,還是職業打假人在敲詐碰瓷,其問的關鍵在于,老人自制酸菜是否屬于三無產品?需不需要標識后進行銷售?
對此,有律師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的農產品,按照規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標識的,須經包裝或者附加標識后方可銷售。包裝物或者標識上應當按照規定標明產品的品名、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質量等級等內容;使用添加劑的,還應當按照規定標明添加劑的名稱。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銷售的農產品未按照規定進行包裝、標識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事件來看,林某家自制的酸菜不屬于預包裝食品,而是屬于食用農產品(初級加工農產品),雖然可以沒有生產經營許可證,但還是需要做一些產地,生產日期這類的基本標識的,若有必要的農產品也可以做一些專業資質檢測。
事實上,近年來類似的案例不在少數,被索賠的往是一些農民群體,這些人缺乏一些基本商業食品法規,無意中給打假人帶來可乘之機。
早在去年12月份,“網售自制香腸遭10倍索賠案”同樣引發廣泛關注。
當事人是四川一位豬肉攤老板,平時會在網上推銷自制臘肉、香腸。春節前夕,一位山西網民看到他的某音后,主動聯系他購買2000元的香腸。
最后法院判決,對原告買家提出被告系無證生產的主張不予支持。判被告退還原告貨款1000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根據法院的通告可以看到,事件中的原告買家此前在法院有多起涉及消費賠償的案件,并且買家與賣家之間的微信聊天和交易結果可以看出,買家是在了解了被告制作香腸的過程后,以預付款的方式購買了2000元的現制香腸,雙方還就是否要打包進行了溝通,說明被告出售的是散裝食品,而非預包裝食品,銷售散裝食品不需要在包裝上標明標注標簽。
此案的判定也被廣大網民認為是給網售土特產“撐腰”的一案,因此在“酸菜案”中輿論一邊倒的支持農民老人也在情理之中。
正如羅翔曾說過的那樣,法律只是對人最低的道德要求,如果一個人標榜自己遵紀守法,那么這個人很有可能是個人渣。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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