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民间借贷新规正式实施,哪些钱可以不用还?
大家好,這里是“希財課堂每日讀財”,我是大財師兄,本期和大家分享的主題是“民間借貸新規”。
2021年1月1日,我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開始實施。隨著民法典的正式實施,最高人民法院也發布了一批與民法典配套的幾項新的司法解釋,其中包括了對民間借貸新規的修訂。
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能超過15.4%?
在去年8月份的時候,最高人民法院對民間借貸案適用法律進行了首次修訂,發布了《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并于2020年8月20日開始實施,被稱為民間借貸新規。
此次修訂版的一項最大變動,就是規定了民間借貸的利率不得超過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
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由央行授權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一個貸款基準利率,每個月20號都會發布一次。而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能超過當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按照目前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其4倍就是15.4%。相比之前最高不能超過24%的利率來說,新的最高民間借貸利率有較大幅度下調。
所以現在大家應該知道,民間借貸的利率如果超過了4倍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那是不合法的,超過的利息可以不用還。這個最高利率不僅包括正常的還款利息,還包括了逾期利息、罰息等等。而且只能以本金為基數計算利息,因逾期產生的逾期利息不能作為本金計算利息。
民間借貸新規迎來最新修訂
在最新修訂的民間借貸新規中,又做了幾項改動,其中有兩項比較值得注意。
一項就是對于貸款行為發生在新規實施之前的利息確定。按照首次修訂的規定,只要是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受理的案件,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
而在最新修訂版中卻規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受理的案件,借貸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從貸款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這段時間的利息,可以按之前的利率計算。而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則最高不超過4倍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這一變動對于借出人來說是比較有利的,意味著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借出去的錢,在這之前的利息最高仍然可以有24%,只有在這之后的最高利率才是4倍一年期貸款報價利率,即15.4%。
所以,對于借錢人就需要注意了。如果借錢的時間是發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那么在這之前的利息只要沒超過本金的24%,那還是需要還的,超過的部分可以不用還。而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超過4倍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部分可以不用還。
另一項變動就是對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的,也明確規定逾期利率不得超過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而首次修訂版中并未明確規定逾期利率。總而言之,對于借錢人來說,不管是逾期利率還是違約金,只要超過4倍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都可以不用還。當然,2020年8月20日之前借的錢除外。
除了以上兩項變化之外,對于民間借貸中的利息,還有一項新規也是值得注意,那就是借貸雙方如果沒有約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間對利息約定不明確,出借人要求償還借錢利息的,借錢人可以不用還。
這點對于把錢借出去的人也是需要特別注意的,如果想要借錢人付利息,那就要在把錢借出去的當時把利息約定好,否則法律是不支持事后向借錢人討要利息的。
總的來說,民間借貸新規對于借錢人來說還是比較有利的,因為從此以后,民間借貸的利率必然會有所下降,對于那些不合理的利息,完全可以不用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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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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