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新司法解释12月1日施行 恶意透支信用卡三点变化抢先看
明天就是12月1日了,備受熱議的兩高對規范信用卡管理秩序的最新司法解釋馬上就要施行,和修改前的信用卡管理規范秩序相比,兩高新司法解釋對惡意透支信用卡從三個方面進行了重新定義,下面就來先睹為快。
1、惡意透支數額認定標準上調至5倍
眾所周知,信用卡惡意透支額度分成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三種情形,每種情形都設置了不同的透支數額區間。不過,新司法解釋將透支數額認定標準在原有數額區間上上調了5倍。
比如數額較大,從“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改成“5萬元-50萬元(不含50萬元)”;數額巨大,從“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改成“50萬元-500萬元(不含5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從“100萬元以上”修改成“500萬元以上”。
2、惡意透支數額不再包括銀行收取的費用
此前的惡意透支數額不但包括本金,還包括利息、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尤其是逾期利息是從消費當日起循環計息、按月算復利,利滾利,讓很多卡友因為還不起高額逾期費用,而被法院對持卡人的量刑采用了從嚴判決。
這種做法明顯不恰當。而修改后的新司法解釋則對惡意透支數額改成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這樣可有效避免持卡人的透支起訴金額隨著逾期時間而放大,就不會出現那種欠了幾塊錢,但是隨著利滾利變成欠款幾千、幾萬而被認為是惡意透支的現象發生了。
3、明確了銀行催收以有效催收為準
此前有的信用卡惡意透支案件中,有的持卡人并沒有收到銀行逾期等告知,最后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判惡意逾期。為了避免這種現象,兩高的最新解釋明確了銀行催收的有效性,即“應當根據發卡銀行提供的電話錄音、信息送達記錄、信函送達回執、電子郵件送達記錄、持卡人或者其家屬簽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證據材料作出判斷”。
這樣既可以讓持卡人盡量還款,也避免了銀行通過單一催收方式通知持卡人造成信息無法有效告知的情況。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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