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读书笔记(part6)--犯罪心理的主观差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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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錄
- 犯罪心理的主觀差異
- 故意犯罪心理
- 犯罪決意階段的心理表現
- 實施犯罪階段的心理表現
犯罪心理的主觀差異
故意犯罪心理
我國刑法第 14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這一定義指出,故意犯罪有兩種:
(1)一種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即為刑法理論上的直接故意;
(2)另一種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有意識地放任其發生,即為刑法理論上的間接故意。
在犯罪心理學理論上,故意可以從不同角度分為多種類型。最基本的可劃分為如下兩種:
(1)第一,即時故意與預謀故意。
(2)第二,確定故意與不確定故意。
犯罪決意階段的心理表現
犯罪決意是由犯罪動機所推動的。犯罪動機所驅使的犯罪,在多數情況下并非即刻就可以達到目的,其中還有一個過程。犯罪人是否將以行為去實現其動機,主要取決于是否已有決定的犯罪意志,即是否已形成犯罪的決意。
- 犯罪決意的三種形式
所有故意犯罪均是先有犯罪決意,即先有實施犯罪行為的決心和意愿。這是故意犯罪必須具備的基本心理因素。
犯罪決意因犯罪事件性質的不同、犯罪機遇的有無、侵犯對象及犯罪人個人心理品質的差異,有著不同的表現形式。一般而言,犯罪決意有如下三種基本形式:
(1)預謀犯罪決意
預謀犯罪即是在實施犯罪行為之前,犯罪人對將針對何種對象實施何種犯罪行為,已有較明確具體的決意,并在犯罪手段、時間、地點、時機等犯罪的相關條件方面作了初步的甚至明確具體的策劃。
故意犯罪的目的愈明確,行為效率就愈高,其犯罪的決意也就更為自覺和堅決。
(2)機會犯罪的決意
機會犯罪多為犯罪人雖有犯罪的思想因素,但事先并無特定的犯罪動因,亦無明確具體的侵犯目標和犯罪行為計劃,但因適合犯罪的機會的刺激,使原有的犯罪思想因素急劇惡性膨脹,在短時間內形成了犯罪決意,從而實施犯罪。
(3)沖動犯罪的決意
沖動犯罪的決意是指犯罪人本無特定的犯罪動機,但受某種因素即強烈刺激而誘發的激情所驅使或因某種突發的意外局面所窘迫而臨時生成的犯罪決意。
- 故意犯罪決意過程的心理表現
犯罪決意一般經歷了犯罪意圖的萌生,經對有利于犯罪和不利于犯罪的諸因素,以及犯罪行為將產生的利與弊反復權衡之后而形成的。
機會犯決意和沖動犯決意更系臨時和突發生成,決意形成的心理過程一般較少反復周折或無明顯的階段性界限,但其形成的心理過程同預謀犯決意一樣,都將大致經歷以下三個階段:
(1)犯意的出現
犯意即犯罪的意圖或欲求。犯意的形成,是由于人的某種需要在不良心理因素的作用下而激發出來的。超越和違反人們共同的需要結構的特殊需要則可能誘導犯罪意識的出現。不良的社會因素,如果沒有人們正確意志加以克服,就會成為不良的心理因素的根源。當客觀需要作用于不良的心理因素時,就可能產生犯罪意識。
(2)動機的選擇
犯罪人要實現其犯罪目的,必須把犯罪的意識轉變為犯罪的動機,因為犯罪動機是實施犯罪的內在動力,犯罪動機的形成過程,是主體的思想斗爭過程。
①犯罪是一種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除臨時沖動當即實施犯罪行為或慣犯外,其余犯罪人在犯罪決心下定之前,必有一番思想斗爭和反復。
②大多數犯罪人都了解犯罪行為實施的后果,因此,不可避免地要反復權衡利弊,考慮是放棄犯罪還是付諸實施。
③許多犯罪人在決意之時,往往產生一種恐懼感和罪責感,尤以初犯為甚。這種恐懼感和罪責感有時可使行為人摒棄犯罪動機,但決意實施犯罪的人,則可能盡量抑制因心理沖動而出現的罪責感,并設想出種種借口進行自我辯解
總之,動機選擇取舍的焦點在于是否實施犯罪行為。由于犯罪人常常受強烈的畸形需要和不良心理因素的驅使,迫切希望以犯罪行為來滿足自己的某種欲望,因此大多會排斥其他反對動機而選擇犯罪動機。而一旦犯罪動機居于主導地位,犯罪決意也就隨之形成,犯罪行為就將不可避免地被犯罪人付諸實施。
(3)經驗和客觀條件的影響
在對犯罪方式、機會、犯罪行為的利與弊及案后暴露的可能性等問題沒有充分的策劃和估計之前,犯罪人一般不會輕易形成決意。
- 故意犯罪的心理防衛機制
(1)心理防衛的概念
所謂心理防衛,是指一種自尋理由或采取某種行為使自己擺脫某種心理狀態困擾的心理活動。
犯罪人這種心理防衛并非面對他人進行,而是一種在內心自我掩飾、辯解和投射罪責的心理活動,其實是為自己的犯罪行為及心理活動進行開脫和辯解,使之合理化和淡化。
(2)故意犯罪人心理防衛的形式
①犯罪的合理化
犯罪的合理化就是行為人努力使自己相信犯罪有一定的原因,實屬迫不得已,借以減輕或消除內心的猶豫和顧慮,以便能在心安理得的心境中進行犯罪活動,并在犯罪之后亦少為罪責所恐懼和苦惱。
就是行為人努力使自己相信犯罪有一定的原因,實屬迫不得已,借以減輕或消除內心的猶豫和顧慮,以便能在心安理得的心境中進行犯罪活動,并在犯罪之后亦少為罪責所恐懼和苦惱。
②投射
所謂投射,是指犯罪人把自己的犯罪過錯或行為的趨勢歸咎于他人,認為自己之所以犯罪或應當犯罪是他人的行為或某種客觀存在所導致的必然結果。
③掩飾
掩飾即犯罪人自尋各種理由,自我辯解,認為自己的行為沒有罪過或罪過不嚴重。
④轉移
轉移即犯罪人將自己決意犯罪或實施犯罪所產生的情緒,有意識地轉移到其他方面,以獲得緊張心情的減輕或消除,以便使自己能在犯罪活動中和案后進入輕松的心境,保持情緒上的穩定。
實施犯罪階段的心理表現
犯罪決意形成后,并非都立即引起犯罪行為的實施。犯罪人還可能著手進行犯罪的準備或等待時機,并可能因與犯罪有關的情況的變化,作出提前或延緩甚至放棄犯罪行為實施的決意。
- 犯罪預備階段的心理
犯罪預備是對將要實施犯罪的準備,是犯罪決意的客觀表露。犯罪決意還僅限于主觀意圖,并非行為;而犯罪預備已有犯罪的行為,已構成犯罪。
- 實施犯罪的心理和行為的主要內容
(1)實施犯罪的心理和行為的主要內容
犯罪預備的目的僅限于達到預備犯罪的完善,在此階段,雖出現犯罪的機會,犯罪人也多會放棄。
如已進入實施階段,犯罪人不僅不會放棄現有的機會,還會主動尋找、創造行動的機會,以期將決意付諸實施,實現犯罪目的,滿足犯罪動機。
因而在實施犯罪階段,犯罪人的心理和行為的主要內容是:積極侵犯客體,實現犯罪目的;嚴守防御計劃,不留犯罪痕跡;預防意外,隨時準備應急;偽裝現場,干擾偵查。
(2)實施犯罪的心理狀態
在犯罪實施過程中,犯罪人的心理狀態是積極的、主動的,由于受特定的作案現場的刺激,犯罪人始終處于復雜多變、難以完全自控的心理狀態之中。
一般而言有以下表現:
①恐懼
恐懼是犯罪人實施犯罪時的基本心理特征,這是一種表現為自我保護的激進的心理狀態,是一種難以抗拒的心理現象。
在實施犯罪前,作案的動機占主導地位,支配犯罪人實施犯罪;而在實施犯罪時,擔心罪行敗露的恐懼心理則占主導地位。
恐懼一般會使犯罪人的思維和能力受到抑制,導致行為的慌亂和效率的下降。但恐懼達到極端之際,也可能導致犯罪人犯罪意念的惡性轉化和體能的超常發揮,造成極其嚴重的后果。
②興奮
犯罪人在實施犯罪行為之際,常陷入一種興奮亢進的狀態,對行為的后果毫無顧及,甚至認為自己預定的防御計劃過于保守、膽怯,而不顧一切地為所欲為。
③欣喜
犯罪人實施犯罪時,如行為十分順利,或得到了意外收獲,常常會產生得意和欣喜的心理狀態。這種意外的強烈刺激,使犯罪人呈現出強烈的興奮狀態,從而容易出現行為上的疏忽,留下破綻。
④絕望和憤怒
犯罪人在實施犯罪過程中受到挫折,如機會的喪失,遇上強烈的反抗,行為的敗露,同伙的不配合,自己行為的失敗等,即可產生絕望和憤怒的情緒。這種情緒制約下的犯罪人極易發生動機的急劇惡性轉化,孤注一擲,鋌而走險,實施更為嚴重的犯罪行為。
⑤冷靜
犯罪開始時,犯罪人的心理一般都處于興奮狀態,有的犯罪人則可能因某種因素的刺激,在興奮之余,出現異常的冷靜。慣犯更是如此,他可以冷靜地對犯罪的各個環節進行準確的分析判斷,使犯罪動機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并思索作案過程,發現漏洞,予以彌補,策劃如何逃避偵查。有的犯罪人還會冷靜理智地控制犯罪行為的后果,不使之擴大和惡化,甚至自動中止犯罪。
(3)變更原計劃實施犯罪的心理
犯罪行為一般受計劃支配,但是如果出現如下情況,犯罪人則可能臨時摒棄原計劃,改變犯罪目的,形成新的犯罪動機:
①犯罪人在實施犯罪過程中突遇意外的障礙
②犯罪人在實施犯罪過程中突發新的犯罪動機
- 放棄實施犯罪的心理
(1)放棄實施犯罪的心理實質
決意犯罪后,由于受新的主客觀因素影響,使犯罪人一改初衷,放棄犯罪實施,在實踐中并不鮮見。
促使犯罪人放棄犯罪的因素固然十分復雜,但究其心理實質,基本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①因某種顧慮被迫放棄;
②受客觀條件阻礙和限制,犯罪已無法順利實施了,迫使犯罪人放棄實施犯罪;
③犯罪人心理沖突使其主動放棄實施犯罪
犯罪人在犯罪決意和動機形成,預備和實施犯罪的一系列過程中,始終不間斷地有著犯罪動機和反對犯罪動機的沖突。當前者占主導地位時,犯罪人將決意犯罪并付諸實施;而當二者相互易位時,犯罪的決意和動機則將削弱甚至消失,從而主動放棄實施犯罪。
備注:這里和原書排版不符,導致內容偏差,我有點疑惑,標記一下
(2)放棄犯罪動機的情緒表現
放棄實施犯罪最主要的因素是動機的轉化和消失。同時,犯罪人在行為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情緒也能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其行為。這些因客觀環境及其他刺激所產生的情緒,有時可促使其放棄犯罪。
①失望
②恐懼不安
③悔悟
④厭倦
總結
以上是生活随笔為你收集整理的《犯罪心理学》读书笔记(part6)--犯罪心理的主观差异(上)的全部內容,希望文章能夠幫你解決所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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