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读书笔记(part7)--犯罪心理的主观差异(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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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犯罪心理的主觀差異(上)
文章目錄
- 犯罪心理的主觀差異
- 故意犯罪心理
- 實施犯罪后的心理表現
- 故意犯罪的行為方式
犯罪心理的主觀差異
故意犯罪心理
實施犯罪后的心理表現
犯罪后,犯罪人的理智一般有一定程度的恢復,開始冷靜地回憶實施犯罪的過程,查看有無行為漏洞和暴露的危險,并開始著手進一步的逃避偵查的活動。這時犯罪人心理的主要特點是消極、被動的。因為犯罪后果的嚴重性,偵查工作的群眾性和隱蔽性,常使犯罪人終日惶恐不安,情緒的驚恐和緊張程度不亞于實施犯罪的時刻。
- 犯罪未遂時犯罪人的心理
(1)犯罪未遂的心理實質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人已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行為。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造成犯罪未遂的原因有以下幾類基本情況:
①外界的障礙和阻力,即客觀障礙使犯罪行為無法進行下去,或使預期的結果無法發生。
②自身行為能力的欠缺,即犯罪人自己身體方面的原因障礙,使犯罪行為無法再進行下去,或使預期的結果無法發生。
③主觀認識上的錯誤,即行為人由于對外界事物認識上出現偏差,導致出現了違背犯罪人主觀意志的結果。
(2)犯罪未遂時犯罪人的心理狀態
犯罪未遂時犯罪人的主要心理特點是為自己失策、無能、機遇不好而痛悔。因此,犯罪人常有以下心理狀態:
①懊惱
犯罪人因犯罪手段失誤而后悔不及,為自己手段不夠謹慎,不夠大膽,客觀障礙的不期出現而未達到期望的目的而懊惱。這種失策后悔的心理將延伸犯罪人繼續犯罪的僥幸心理或被捕后的抵觸心理。
②悔恨
如實施犯罪前曾有人規勸、阻止或出謀獻策遭犯罪人拒絕和蔑視,犯罪未遂后,犯罪人則可能產生悔恨的心理。
③憤怒
犯罪人為客觀原因的障礙,同伙和自己的無能、失策而導致的失敗所刺激,憤恨不已。如未遂的原因是他人行為所致,犯罪人還可能遷怒于該行為人,尋機報復泄恨;如因被害人的行為導致犯罪未遂,犯罪人也可能尋機對其施加更嚴重的攻擊。
④恐懼
由于犯罪未遂多是意外的,不以犯罪人意志為轉移的原因所致,故犯罪人在犯罪過程多有直接暴露;另因無暇顧及偽裝和清掃現場,更有間接暴露的可能。故臨場脫逃的犯罪人因其即將受到目標明確的偵緝,較之既遂的犯罪人,其恐懼心理更為嚴重。
- 犯罪既遂狀態的心理
犯罪既遂后,大多數犯罪人因目的達到而停止犯罪行為;犯罪動機得到滿足,犯罪決意也隨之消失。
這一階段,犯罪人的心理狀態大致有以下幾種:
①滿足
犯罪人為達到預期的目的,其物質上和精神上得到一定程度的滿足,因而欣喜若狂。犯罪人對自己犯罪成功一般都有滿足感。這種滿足感常常會強化犯罪惡習,滋生新的犯罪動機,導致犯罪行為的不斷發生。
②弛緩
犯罪活動一般都是處于一種興奮的狀態中,犯罪實施成功后,緊張、恐懼減弱,興奮狀態隨之消失,犯罪人則會陷入弛緩狀態。
③精神緊張,聯想混亂
初犯、偶犯的這種心理現象特別突出。常常表現為情緒反常,行為無序,惶惶不可終日。
一些大案、要案的慣犯和累犯,雖能以種種方法轉移、掩飾這種情緒,但心理上、行為上難免有許多反常現象。
④悔悟
實施犯罪后,犯罪人常有強烈反復的思想斗爭,在何去何從的問題上猶豫不決。處于猶豫狀態中的犯罪人,常為如何選擇出路舉棋不定,十分苦惱。因而對這種犯罪人,外界因素的影響至關重要。
故意犯罪的行為方式
- 制約犯罪行為方式的主要因素
犯罪人在選擇行為方式時,主要受到以下因素的制約:
(1)犯罪的性質
不同類型的犯罪如殺人、盜竊、詐騙等會制約犯罪人采取相應的行為方式,這自不待言。即使同類型的犯罪,亦因性質不同而對犯罪行為方式起著制約的作用。比如殺人犯罪,仇殺與圖財二者的行為方式都會有很大差異。
(2)犯罪客觀環境及條件
犯罪的客觀環境和條件主要是指犯罪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及周圍情形,侵犯客體本身的特點及現存的和將要發生的情況,犯罪人只有充分考慮到這些情況,方能對行為方式作出選擇。
(3)犯罪人自身的主客觀條件
犯罪人自身的主客觀條件主要是指犯罪人占有的物質條件,如時間、身份、犯罪工具、兇器及其他輔助性物品;犯罪人的體力、能力、知識經驗、智力技能等。
- 故意犯罪的主要行為方式
通常的犯罪行為方式有秘密的、公開的、欺詐的、威脅的、暴力的、共謀的等多種。每種犯罪方式各有其特點,但在一種犯罪中,常常表現出幾種行為方式。因為有時一種方式即可使犯罪得逞,而有時則必須使用多種行為方式,有的行為方式則本身即具有幾種行為方式的特點。
(1)秘密的犯罪方式
所謂秘密的犯罪方式,是指犯罪人采取自認為不為被害人或第三人發現的方法實施犯罪行為。犯罪人一般認為秘密的犯罪方式既能達到目的,又不為人知,可逃避懲罰,故多采取這種方式犯罪。
但是,秘密的犯罪方式同時又予犯罪人較大制約,使其不可能隨時都有機會隨心所欲地實施犯罪。同時,秘密的犯罪方式仍是可以從犯罪后果、行為痕跡、因果關系等方面為司法機關間接甚至直接認識的,因此,所謂秘密的方式僅是就行為方式本身相對而言的。
(2)公開的犯罪方式
公開的犯罪方式就是當著被害人或其他人在場的情況下公然實施犯罪的方式。任何一個犯罪人在實施犯罪時都會盡量避免采用這種方式,只是由于犯罪意志無法抑制的情況下才為之。因為這種方式得逞的可能性相對較低,而罪行被揭露的可能性又相對較大。
盡管如此,采取公開方式犯罪的情況并不少見。
首先,因為相當部分犯罪的性質就決定了其方式必然是公開的,如搶劫罪等;其次,在犯罪人同被害人在有他人在場的情況下正面沖突、當場實施侵害的情況下,犯罪人已無選擇其他犯罪方式的可能;最后,由于秘密犯罪方式受挫,使犯罪方式本身即公開化或迫使犯罪人采取公開方式實施犯罪,如入室行竊,被事主發覺,犯罪人轉而采取公開的方式搶劫甚至殺傷事主。
(3)欺詐的犯罪方式
欺詐的犯罪方式即是以各種虛構的事實和手段掩蓋行為的犯罪動機和性質,誘使被害人受騙,趁機實施侵害行為的犯罪方式。這種方式就其表現形式而言多是公開的,就其行為性質、動機而言是秘密的,只有當行為后果為被害人或第三人察覺后,其犯罪性質才告明朗。
(4)威脅的犯罪方式
威脅的犯罪方式,主要是指犯罪人使用脅迫或要挾的手段,使受害人不敢反抗或放棄反抗,被迫接受侵害的犯罪方式。
這種方式的實質是犯罪人利用被害人的某種需求或弱點,迫使其就范,答應其犯罪要求,而后實施犯罪行為,達到犯罪目的的方式。
(5)暴力的犯罪方式
暴力的犯罪方式,是指犯罪人直接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實施犯罪行為的方式。犯罪人是否使用暴力的犯罪方式,同犯罪性質密切相關。犯罪人如使用足以使被害人感受到肉體上的痛苦或精神上的極度恐怖的手段,均應視為暴力的犯罪方式。
(6)共謀的犯罪方式
共謀的犯罪方式主要是指兩個和兩個以上的犯罪人事先通謀的共同犯罪的行為方式。犯罪人事前即有共同犯罪的決意和動機,共同制訂了犯罪計劃,并有共同的預備、分工等犯罪活動。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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