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地方官制------地方行政机构之沿革简释
中國古代地方官制-----地方行政機構之沿革簡釋
一、郡縣制之確立
????????秦代實行之郡縣制,是在春秋末期至戰國時代發展而來對征服地區之統治制度,秦征服六國后,統一了全國行政區劃,分天下三十六郡,其后略定閩越,又置四郡,計郡四十。
二、州郡縣三級制之設置
????????漢代沿襲秦制,仍行郡縣,武帝時為進一步強化郡縣之監察、控制,始設監察區劃——州,同似今所謂之片區。劃豫州、青州、兗州、徐州、荊州、揚州、益州、涼州、并州、幽州與交州等一十二州,加上京師之地屬司隸校尉,計十三部(司隸校尉屬監司,秩祿二千石,察三輔、三河、弘農等郡。武帝時始設,成帝省,哀帝復置),置刺史一人,各主一州,其一州屬司隸校尉,每州掌數郡,掌察州事。此時州只為監察區劃,并非行政區劃。(漢沿秦之歸,置內史,專治京師。后分設左、右內史,復右內史更名京兆尹,左內史更名左馮翊,改主爵都尉為右扶風,合稱“三輔”,分區治理京師及其附近各縣,三輔職守與類郡守。(《三輔黃圖》卷一《三輔治所》:“京,大也。天子曰兆民”。故稱首都為京兆。“尹”本為動詞,作“治事、治理”解,同時也為官稱。《漢書·百官表》張晏注:“馮,輔也。翊,佐也。”“扶,助也。風,化也。”左馮翊、右扶風既為官名,其所所政區也以官名為名。)。與秦代異處,即分封王國與郡并存。直屬朝廷者為郡,封王之地區稱國。自景帝削平七國后,王國內之行政漸由中央派遣“國相”治理,復派王傅監理王宮內部之事,王國同郡,侯國與縣自此無甚區別。漢朝廷之官與地方王國官,其身份不同,朝官改作王官有貶降之味。至東漢末期,為加強軍政權之集中,改刺史為州牧。至此,州與郡、縣三級地方行政區劃正式確立。
????????三國,自東漢末設州牧之官,三國沿而不廢,而時以刺史代之。州以下之地方組織,均因漢制,郡置守,縣置令,縣隸于郡,郡隸于州。
????????兩晉南北朝,承曹魏之后,大略相同。
????????隋代,廢郡級,以州統縣,形成州縣二級。
三、道、路三級制
????????唐代,太宗貞觀時,設道代州之監察職守,計十道,派黜陡使或觀風俗使分巡。玄宗時,改一十五道,置觀察使常駐,自此,道逐漸成為州之上之行政區劃,形成了道、州、縣之三級地方行政體系。
????????宋代,改唐之道為路。太宗時,分全國為京東、京西、河北、河東、陜西、淮南、江西、湖南、湖北、兩浙、福建、西川、峽西、廣東、廣西等一十五路,神宗時,又分京東東、京東西、京西南、京西北、河北東、河北西、河東、永興、秦鳳、淮南東、淮南西、兩浙、江南東、江南西、荊湖北、荊湖南、福建、成都、潼川、利州、夔州、廣南東、廣南西等二十三路,徽宗時增云中、燕山二路,共二十五路。南渡后,宋地狹小,東南所保,路僅十六(浙西、這棟、江南東、江南西、淮南東、淮南西、荊湖南、荊湖北、京西、成都、潼川、利州、夔州、福建、廣南東、廣南西)。路之所統,有府有州,有軍有監,州、軍均有領縣。府有知府事,州有知州事,軍有知軍事,而總管于路,即為路、州、縣三級之地方行政體系。大州多升府,升府之州,襲唐五代舊名或皇帝未即位所封或曾為任官之地。而軍,則由縣升,或領教縣,或不領,級別比縣略高一級。此外,礦區鹽區稱監,亦有領縣者。
????????遼代,全國析為五道,諸州皆以道領,不以路統。
????????金代,地方行政區劃,與宋大略相同,分十九路,其所領各州,計為三等,一位防御州,置防御使治之;一為節鎮州,置節度使治之;一為刺史州,置州刺史置之。其縣令之官同于宋制。
四、行省制
????????元代行行省制。其中央與地方之劃分,異于前代。中書省直轄僅限山東西及河北,謂之腹里。而以十個行中書省分轄一百八十五路,三十三府,三百五十九州,一千一百二十七縣。行中書省之下,設路、府、州、縣四級。
????????明代,廢行中書省,改稱承宣布政使司(習慣上仍稱省),除南、北兩京,共設十三布政使司,即山東、山西、河南、陜西、四川、江西、湖廣、浙江、福建、廣東、廣西、云南、貴州,布政使司之下,分府、縣兩級,府由宋、元之路改置,以納糧之多寡分上、中、下三等,以知府、同知為長官。州分兩類,一為直隸州,地位與府相當,隸于布政使司;一為屬州,地位與縣同,設知州掌一州之政,以同知為副。府(州)以下為縣,按納糧多寡亦分三等,以知縣為長官,下有縣丞、主簿等。
????????清代,承明之制,大略相同。總督、巡撫、布政按察兩司職務終成定制,以督撫為疆臣,以兩司及道員為監司官。全國分直隸、盛京、吉林、黑龍江、山東、陜西、河南、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山西、甘肅、新疆、青海、四川、西藏、廣東、廣西、云南、貴州、內外蒙古等二十六個省區。督撫負責一省或數省之軍民兩政,而司道則督率府縣。清代前期,未曾將督撫所轄省區明確,中期后,始定八督十二撫,后期復略增減。總督與巡撫為省一級最高行政長官,總督一般轄兩省至三省,巡撫領一省。督撫兼領地方兵權、監察權,一般情況下總督偏重軍政,巡撫偏重民政,督撫之下,設布政使和按察使,分管一省財賦、人事和司法、監察,分別稱為“藩司”和“臬司”。布政使之佐官駐守一地,稱守道。按察使之佐官分巡某地,稱巡道。守道、巡道合稱道員,別稱道臺,后逐漸形成省、道、府(州)、縣四級行政區劃。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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