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程序专利实用新型,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思考
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與計算機程序相關的計算機技術以及通信技術滲透到各個領域,越來越多的專利涉及了與計算機程序相關的技術。那么,是否包含計算機程序的相關專利申請都不能被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呢?本文從一件復審案例出發,淺談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客體是否允許涉及計算機程序相關技術,以期為該領域提交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申請人提供參考。
典型案例
與發明專利相比,實用新型專利具有申請費用低、審查周期短、新穎性和創造性要求比發明專利略低的特點,尤其適于保護更新速度快的技術。
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根據我國《專利審查指南》對該法條的解釋,如果權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狀、構造特征,又包含對方法本身提出的改進,則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而由計算機程序限定的技術特征被歸類為方法的一種。
因此,根據我國《專利審查指南》對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客體的解釋,不是所有與計算機程序有關的產品都不能提交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相反,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要求允許包括計算機程序限定的技術特征,但是不能包含對計算機程序本身提出的改進,否則將視為對方法本身提出的改進。那么,實際操作中,該如何判斷包括計算機程序限定的技術特征的權利要求,是否是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客體呢?下面,筆者通過一件案例對該問題進行分析。
該案例所涉及的獨立權利要求如下:
“存儲器接口裝置,包括:地址輸入端,從主機控制器的地址流接收地址信息;地址輸出端,耦接至存儲器和多路復用器;地址匹配表,包括與備用存儲器位置對應的修正地址;控制模塊,耦接至地址匹配表和多路復用器,接收地址流中的地址信息和地址匹配表中的地址信息,并且將替代地址匹配表中的識別的不良地址的修正地址傳輸至多路復用器,地址輸出端將地址信息驅動至存儲器。”
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審查部門對復審請求進行了前置審查后,認為權利要求中是通過現有硬件“控制模塊”執行軟件功能“對數據/地址流進行接收、匹配、不良地址的校正、替換及傳輸”,這是針對解決其技術問題而編程實現的計算機軟件的改進,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客體,堅持原駁回決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合議組對本案進行審理后,作出復審決定,撤銷了原審查部門作出的駁回決定。該復審決定的要點在于:判斷以信號流限定的電路結構時,應從本領域技術人員的角度出發,對涉及的軟件內容進行判斷,如果屬于本領域的常用現有技術,未對軟件進行改進,則這種電路結構僅是對硬件結構的改進,屬于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客體。
合議組認為,上述權利要求保護的是存儲器接口裝置,其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存儲器裝置中存取晶體管和存儲電容器等硬件所導致的問題,提出了將存儲器單元陣列中的不良單元替換的改進。具體如下:權利要求中的接口、地址匹配表、多路復用器、存儲器都是硬件,而根據地址匹配表來尋找存儲器地址及傳輸技術是本領域的常用現有技術,并不涉及對軟件的改進。因此,權利要求的改進是對硬件連接關系的改進。
案例分析
筆者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在權利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是對硬件的改進還是對軟件的改進。原審查部門認為,權利要求的改進之處在于,地址輸入、輸出和地址匹配表用于對數據/地址流進行接收、匹配、不良地址的校正、替換以及傳輸。而合議組認為,權利要求的改進之處在于對地址輸入端、地址輸出端、地址匹配表、多路復用器等的硬件連接關系的改進,并且認為對數據/地址流進行接收、匹配、不良地址的校正、替換以及傳輸是本領域的常用現有技術。
因此,判斷一項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是否屬于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客體,其關鍵點在于,判斷其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相對于現有技術的改進點在哪一方面。換言之,在一項權利要求中,既包含硬件和硬件的連接關系所限定的技術特征,又包含計算機程序限定的技術特征時,需要判斷該項權利要求中由計算機程序限定的技術特征是本領域的公知常識,還是對現有技術的改進。
此外,在為了更好地描述電路各部分的功能和作用,而采用信號流描述裝置的組成部件以及各部件之間的連接關系的情況下,不但需要判斷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的改進點是否在于對所包含的硬件部件的改進,而且還要判斷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的改進點是否在于硬件部件之間的連接關系,即信號流傳輸關系。
從以上關于案情介紹和案件評析的描述和探討,筆者認為,可以至少得到以下啟示:
首先,判斷一件包含計算機程序的專利申請是否是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客體,應根據本申請的權利要求中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判斷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是否是對計算機程序的改進。
其次,在判斷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是否是對計算機程序的改進時,應確定本申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由硬件所導致的問題,還是軟件所導致的技術問題,由此判定本申請的權利要求的改進之處在于部件的改進或部件之間的連接關系的改進,并判定計算機程序所限定的技術特征是本領域的常用技術。
最后,在撰寫權利要求時,在由計算機程序或方法限定的技術特征是必要技術特征,且該程序或方法屬于現有技術的情況下,從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整體出發,以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通過硬件的改進來實現為主導,進行權利要求的撰寫,而不僅僅是從撰寫術語上來規避保護客體的問題。(梁麗超 劉瑞賢)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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