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指南关于计算机可读介质,中美专利申请中对“计算机可读介质”的可专利性差异...
法律依據
國際申請WO2013192223A1權利要求書第45條:
45.
一種存儲可由一個或多個處理器執行的指令的非暫時性計算機可讀介質,執行所述指令以:
a)提供多個與多個主類別關聯的主類別鏈接;
b)提供多個話題鏈接,每一個話題鏈接均與一個或多個藝術話題關聯,每一個話題鏈接具有話題名稱和話題圖像;以及
c)在話題圖像內并入至少一個使得能夠導航至與所述話題圖像的藝術話題有關的主類別內容的導航鏈接。
嘉權視角
上述權利要求在美國可以作為專利保護客體,而在中國卻不能,其原因為:
根據中國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2.(1)第二、三段,對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授予專利權。如果一個發明的某項權利要求保護的是一種計算機可讀介質,對其進行限定的全部內容僅僅涉及程序本身,那么該項權利要求實質上僅僅涉及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
由此看出,上述權利要求由于其限定的全部內容涉及的是一系列指令的執行,僅僅涉及算法的執行,因此在中國沒有落入專利保護客體的范圍內。
根據美國專利審查指南MPER§2161.01,對于權利要求僅由所記錄的程序限定的計算機可讀介質,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在美國,計算機可讀介質屬于計算機應用范疇,只要其滿足一般專利的新穎性、非顯而易見性和實用性等要求,就有可能授予專利權。
另外,根據美國專利審查指南MPER§2164.06(c),對于計算機可讀介質所屬的計算機應用范疇,審查時如果權利要求保護的客體涉及計算機應用領域和另外一種或多種技術領域,那么審查員會將本領域技術人員定義為該計算機應用領域和另外一種或多種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美國,對于一般的計算機申請,系統組成部分通常用“方框圖”的格式表示,從而包括方框圖的計算機案例可以分成兩類:(A)包括計算機但是比計算機更全面的系統;(B)方框圖內的元件完全落入計算機范圍內的系統。
因此,對于權利要求僅由所記錄的程序限定的計算機可讀介質,在中國不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在美國卻有可能授權。并且,對于進入美國的計算機可讀介質的申請,將其以方框圖的形式表示,有利于審查時分類和確定技術領域。
雖然計算機可讀介質在中國不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但是計算機可讀介質可以向中國版權中心進行著作權登記。關于計算機可讀介質采用著作權法予以保護,在其它國家也是很普遍的。
但是著作權法不保護軟件的內涵,因此一些發達國家(例如美國)相繼發布了有關軟件專利保護的審查基準,規定了計算機軟件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獲得專利權保護。
對于計算機可讀介質,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其表現形式,而保護不了其內涵,而計算機可讀介質的精華往往不在其表現形式,而在其內涵,因此采取專利法予以保護更為恰當。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以及各國不斷放寬對計算機軟件的審查標準,相信計算機可讀介質的專利權保護在中國也會得到進一步發展。
文/嘉權專利商標事務所 林偉峰 郭林浩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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