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个国家非法拥核!为什么大国不管?这个定义是笑话还是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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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武器的擁有,在這個世界上有合法和非法之分。能合法擁有的國家,即中美俄英法,簡單來說就是得到了“授權認證”。
其他獲得核技術或者是擁有了核武器的國家,則不會獲得授權,在現有的國際體系下就會被視為非法。
也因此按照現有的法理體系,一旦其他國家想試圖掌握核技術,最終會招來制裁。
有網友可能覺得,印象中除了五大國外,其他幾個擁有了核技術的國家,只有朝鮮被嚴厲制裁,別的國家貌似都沒有受到什么影響。
事實果真如此嗎?今天就來跟大家聊聊,核武器的掌握和制裁的那些事。
合法掌握核武器的國家
1945年,新墨西哥州沙漠深處的一聲巨響,人類從此打開了潘多拉魔盒。美國人率先掌握了核武器,并于隨后第一次使用,而且也是唯一一次的使用。
日本吃了兩顆“蛋”后,隨即讓蘇聯人看到了它巨大的威力,于是在技術上緊追不舍,很快成為第二個掌握了核武器的國家。緊接著,作為曾經的老牌帝國,英法兩國在上世紀50年代,也先后成為了有核國家。
1964年,我國第一顆原子彈試爆,自此也掌握了核技術,正式成為這個俱樂部里的一員。至此,傳統認知上的五個合法擁有核武器的國家出現了。
非法擁有核武器的國家
有人可能不知道合法和非法的具體界限是什么,其實就是上世紀六七十年代出臺的《核不擴散條約》。
根據條約的規定,一旦加入條約成為簽約國,就有義務確保核技術不擴散。而如果不遵守條約且研發核武器,從法理層面看就是非法的。
就這樣,條約本身起碼成為大眾認知上的一道界線——凡是在這之后研發核武器的國家,都會被看作是非法行為。
有意思的是,印度、巴基斯坦、以色列都不是簽約國,至少在法理層面,他們就沒有遵守該條約的義務。
于是從上世紀70年代開始,印度也試圖開始研發核武器。是的你沒有看錯,印度雖然在上世紀90年代才擁有了核武器,但是企圖研發核武器的心思卻很早就萌生了。根據聯合國的資料顯示,上世紀70年代,第一次核試驗印度就進行了。
到了1998年,印度在當年5月先后進行了兩次地下核試驗。緊接著鄰國巴基斯坦,在不到半個月的時間里,也以旋風般的速度進行了兩次地下核試驗。
從時間線上來看,印度是第六個公開研發核武器的國家。但是就實際情況看,以色列應該才是第六個。
因為還在上世紀50年代,以色列就推出了自己的核武研發計劃,60年代進入了實質性的研發階段。不過,以色列自始至終并沒有將自己的核武研發公開。
此外,以色列也沒有進行過公開核試驗。但國際社會普遍認為,以色列在上世紀,曾在印度洋和大西洋的交界海域,進行過秘密核試驗(也有說法是該項核試驗是南非進行的)。
當然,以色列自始至終從未承認。也因此在是否擁有核武器的劃分上,以色列的身份處于模糊地帶。
南非在1982年擁有了核武器,但公開記錄顯示該國沒有進行過核試驗。正因為這一點,有關海上秘密核試驗的猜測,多年來就一直圍繞南非和以色列在展開。
不過到了80年代末,南非宣布自行放棄核武器,并于1991年拆除了所有的核設施。至此,南非成為第一個掌握了核武器,但又公開宣布放棄核武器的國家。
進入21世紀,朝鮮開始研發并擁有了核武器。此前在上世紀80年代,朝鮮也曾是簽約國,可在2003年退出,而后便進行了一系列核試驗。
除了以上幾個研發核武器的國家外,蘇聯的特殊緣故,使得在上世紀80年代,烏克蘭和哈薩克斯坦也擁有過核武器。
但是從本質上來說,兩國只是蘇聯核武器的繼承者,而且在上世紀90年代,烏克蘭和哈薩克斯坦都放棄了核武器,位于哈薩克斯坦境內的核試驗產地也關閉了。
綜合來看,五個合法的國家外,其他主動研發并掌握了核武器的國家是以色列、南非、印度、巴基斯坦、朝鮮。
由于南非扔掉了它,以色列不承認擁有它,所以合法之外,不具有法理效力的擁有者,就是印度、巴基斯坦和朝鮮了。
他們被制裁過嗎
在不少人的印象中,除了朝鮮常年處于制裁名單上,其他幾個研發和擁有核武器的國家,似乎都沒有被制裁過。但情況卻并非如此。
1974年,印度進行第一次核試驗后,加拿大率先對其進行了制裁,禁止了相關技術設備的支持。
到90年代印度再次舉行核試驗后,有14個國家對其進行了不同程度的制裁,具體包括停止貸款,禁止技術支持,以及對個人進行制裁等一系列措施。從效果來看,這一系列的制裁并沒有什么用。
不過按照印度方面的說法,因為制裁,一系列的國防軍事發展遭遇了負面影響。最顯著的例子,便是其戰斗機“光輝”系列的研發。
80年代,印度曾想研發退出國產化的戰機,到了90年代因為其進行了核試驗,西方多國對其實施了禁運。在印度自己看來,這些制裁措施使得自己難以獲得最先進的技術,最終導致光輝戰機的研發嚴重滯后。
和印度的遭遇一樣,巴基斯坦在掌握核技術的道路上,同樣也遭遇了來自外部世界的諸多壓力。不過多年來很多國家都指責美國,是后者一味放縱,才導致巴基斯坦擁有了核武器。
而根據2011年,美國解密公布的上世紀七八十年代的外交電文來看,美國人早先并不希望巴基斯坦能獲得核武器,而且也曾聯合諸多的西方盟友對其展開阻攔。
巴基斯坦和印度可謂世仇,當印度率先進行核試驗后,巴基斯坦如坐針氈,開始在全世界尋找钚和高濃縮鈾,這兩樣材料是邁入有核國家的關鍵門檻。
與此同時,巴基斯坦也開始征召在海外留學的技術精英回國服務,其中就包括該國后來的核武之父阿卜杜勒·卡迪爾·汗。
卡迪爾·汗曾在荷蘭的一家公司工作,他接觸了大量的技術資料,為此后的核武研發打下了基礎。正因為如此,荷蘭方面后來曾對其公開通緝,聲稱其盜取了機密資料。
而卡迪爾·汗多年后對此也沒有否認,他曾表示在荷蘭工作期間接觸了來自多國的合作伙伴,這為巴基斯坦后來能從其他國家獲得核技術的敏感材料打下了基礎。
對于巴基斯坦私底下搞小動作,美國人早先的阻攔很有限,因為在上世紀80年代,美國人還想借道巴基斯坦,跟入侵阿富汗的蘇聯人纏斗。
所以在巴基斯坦研發核武的問題上,美國人早先是象征性的阻攔。以至于卡迪爾·汗在80年代末就表示,他們已經掌握了制造核武的能力,而且技術比鄰國還要好。
從那之后,當美國人回過味來,準備制裁巴基斯坦的時候,卻發現后者真的已經擁有了技術,再進行阻攔也沒有實質性意義了。
但有意思的是,時隔多年后的2009年,卡迪爾·汗在內的巴基斯坦多人,登上了美國的制裁名單。
姍姍來遲的制裁,倒不是針對巴基斯坦本國的,美國人指責卡迪爾·汗等人,向伊朗、朝鮮、利比亞等國提供了核設備以及技術,嚴重威脅了國際安全。
因此從上述印度,以及卡迪爾·汗等個人的遭遇來看,研發核武器確實會遭遇制裁。但相關的制裁究竟有沒有效果,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為什么要進行制裁
不少人對核武器合法和非法的定義嗤之以鼻,認為誰掌握了就是王者。道理確實是這個道理,但是在表面上,這個世界針對核武器,還是會穿上“法理的外衣”。
核武器不同于其他常規武器,其毀天滅地的能力,讓世人對其有一種深深的恐懼。誠然,現代人都知道核武器的殺傷半徑也是有限度的,但和常規武器不同的是,核武器一旦丟出去,不管是平民還是國家首腦,都會無差別遭受影響乃至傷害。
正是在這種情況下,擁有核武器和技術的大國,才會通過各種手段防止核武器的擴散。
就實際的制裁效果看,一旦某國已經掌握了核技術,再進行制裁似乎就沒用了。最顯著的例子就是朝鮮,雖然其自身遭遇了很大困難,被全世界圍追堵截,但還是掌握了核技術。
然而在另外的層面,一旦制裁和阻攔被真正得以實施,其他國家想擁有核技術也是難上加難的。
從上世紀70年代開始,伊朗、韓國、巴西、利比亞、伊拉克等國,也都想過要研發核武器。不過在阻攔和強大的壓力下,有的國家的計劃未能實施,有的國家即便實施了,后來也被迫終止了。
所以說只要想制裁,肯定會得到成效,關鍵是看有沒有實施,以及由誰來牽頭實施。
此前針對其他國家研發核武器的制裁,有的并沒有經過聯合國的授權,有的只是美國聯合其他國家私下里進行的。
由這一點就能看出來,聯合國包括《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存在僅僅是法理,都沒有任何強制執行的效力。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要不要推動制裁,各國都有自己的想法和意志。更不要說像以色列這種處于模糊地帶的國家,其背后一直有美國的偏袒和撐腰。
也因此,有人嘲笑“非法擁有核武器”就是笑話,本身也說的過去。既然沒有任何效力,難道就不遵守了嗎?
結語
事實恰恰相反。雖然圍繞制裁以及條約,都沒有什么實質性的約束力,但是法理秩序該喊還得喊。
尤其是現在的世界秩序,都是在聯合國的基礎上展開的,只要有大國在維持秩序,效力再差也能發揮一定的作用。
試想一下,假如徹底放開核武器的研發,其他國家也都紛紛加入核武器行列,這個世界或許早就毀滅了。
有人可能覺得這是危言聳聽,可歷史上的一二次世界大戰不正是如此嗎。彼時雖然也有一個類似于聯合國的國聯,但恰恰是后者沒有建立起任何權威,使得該國際組織名存實亡誰都不鳥它。最終各國自行其是,戰爭也一發不可收拾。
現在,縱然聯合國的權威再不夠,但至少有五大國在撐著場面,世界秩序還能盡力維持。
回到核武器的問題上,縱然像印度這樣的國家擁有了技術,非法的標簽還是洗不掉,其國際地位也不會因為擁有了核武器而改變。
因為歸根結底,現有的法理秩序還是有效的。五大國存在的本身,就是現有國際秩序的本身。
所以,網友不必去想核武器合法或非法問題,應該想到,自己的國家正是這套規則的制定者。
參考資料:
《美國制裁巴基斯坦核技術泄密事件相關方》 新華網 2009年1月13日《美國曾力阻巴基斯坦造核武》 青年參考 2011年8月17日《從國際核態勢視角看國際核秩序》 國際政治科學 2018年3月
總結
以上是生活随笔為你收集整理的4个国家非法拥核!为什么大国不管?这个定义是笑话还是底线?的全部內容,希望文章能夠幫你解決所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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