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权纠纷情况报告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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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權糾紛情況報告第1篇
市林業局:
山林權糾紛的問題,我鎮已與開發區多次接觸,協商未果,現將有關情況具體匯報如下:
一、有爭議的山山名叫,記錄面積為70畝,此山一直是周姓墳山。一九八四年發放山林權證時,隸屬鎮,當年未發證給周姓,也未發給群眾,周姓并未在意。此次林改中,周姓提出并申請,要求發證,遭到開發區的拒絕,不承認此塊插花山,恰巧又遇征收,群眾要求更加強烈。
二、目前對方有明確的山林權證26畝,我方也接受這一事實,但不明確的山林權證,周姓一概不認。在一次協商過程中,鎮要求出示了所有對方認為是有效的證件,累計總面積超出實際面積36畝,累計結果很難令周姓信服,這是純粹的糊拼亂湊,周姓群眾非常氣憤,多次幾十人到開發區理論。
三、開發區街道辦事處于年11月28日來函認為此宗山林權屬糾紛純因周姓人家無理取鬧,胡業淦等農戶依法享有山林權,而周姓無任何山林權。對此意見我鎮認為處理不妥,認為應嚴格依照《江西省林業糾紛處理條件》執行,即向陽街道辦事處除26畝有效證件外,其它的44畝應雙方協商解決。
為確保市體育中心建設的順利進行,防止群眾上訪,減少不安定因素,請有關部門對此宗糾紛予以調處。
特此報告
山林權糾紛情況報告第2篇
林業產權制度改革是一件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是一項調整農村生產關系的深刻變革,也是農業和農村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根據**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國有林地與集體林地相鄰和交叉地方勘界確權工作的緊急通知》(筑林改辦[2009]15號文)的精神,從2013年起,**縣林改辦在全縣范圍內開展林業產權制度改革。隨著改革的深入,一大批林業產權糾紛涌現,成為全縣目前一大社會熱點和難點問題,林業產權糾紛(下簡稱林權糾紛)點多面廣,涉及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處理稍有不當,極易引起不穩定因素的連鎖反應,引發群體性事件,影響農村的穩定。為徹應改革之需,對全縣林權糾紛進行調查研究,得出此文。
一、**縣國有林場基本情況
**縣擁有2個國有林場,分別為杠寨林場和雙永林場。其中杠寨林場現有經營林地面積3077.04公頃,由**縣人民政府于1991年確權發證。
二、林權糾紛現狀和特點
林權是山林權和林木權的合稱,是指山林地的所有權、經營使用權和森林、林木的所有權和經營使用權。林權糾紛是對山林或林木所有權或使用權歸屬的爭議。林權糾紛是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必然產物,由于體制政策等多方面原因,林權糾紛呈現以下特點。
1、新舊矛盾交織,糾紛錯綜復雜。新中國成立后到1981年林業“三定”時,林業實行“一大二公”體制,林農個人權益得不到落實,林農對林權的歸屬漠不關心,此期間極少發生林權糾紛。1981年林業“三定”時,由于受各種因素的制約,部分鄉鎮村走過場,山林權屬不清、漏登,一山多證等情況較普遍,存在縣際、鄉際、村際之間的山林糾紛。林業“三定”后,在長達二十多年的林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由于林業政策的不斷調整,對“三定”時確定的山林權屬狀況產生極大的沖擊,黨的十三屆四中全會以來,先后實施了消滅荒山,“山上再造”和“跨世紀綠色工程”三大林業戰役,依靠各種行政手段激勵林農和社會各界人士投入造林綠化工作,在組織實施各個戰役時,政府明確要求將農戶長期擱置不造的宜林荒山統一由集體收回,發包給他人或集體組織造林,農戶也可在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造林,從未談及有關文件規定與原林地使用權者利益分成問題出現了國鄉聯營造林,集體在農戶的責任山、自留山上造林、農戶在集體山上造林以及農戶之間交叉造林的復雜情況,給林權確定造成許多矛盾和糾紛。
2、林權糾紛的主體和類型多樣性。林權糾紛突出地存在著村集體與村民之間的利益矛盾,不同村民之間的利益矛盾,某些地方出現了林民有耕山要求與村集體無山林分配的矛盾,村集體對山林要轉讓變現與林民要落實家庭承包經營的矛盾,村內組與組之間或村民之間分配不均產生的矛盾。林權糾紛的類型很多,比較普遍的主要有以下5種:(1)四至界址不清。林權證上四至表述籠統、不嚴謹、不具體,如對地物標的描述多為山場、山道、河流、坑空、路、山埂等,這種特征隨處可找,當事人可隨意解釋其林權證上的四至范圍,從而引發糾紛。(2)一山多證。一塊山地,
不同村組的人叫法不同,都在林業“三定”時申報為自己的林地,造成一地歸多人(村)所有的局面。(3)無證山。林業“三定”時無人申報的山林,現當事人以各種理由爭山,有的以祖墳埋葬于此為由,有的以自己長期經營管理的事實為由,有的以土改時的山林證或四固、合作化時的林權證為由。(4)退耕還林。一類為復耕糾紛,前幾年中央對低洼地、緩坡地等實施退耕還林政策,鼓勵林農退耕還林還草,對退耕還林者予以補貼,林農種植了樹木,去年開始中央取消農業稅費,且對種糧實行直補,由于林業見效慢,部分退耕者欲砍樹復耕。二類為流轉糾紛,部分農民不愿種樹,將應退耕還林的土地承包給他人,他人已按政策還林。現該部分農民想復耕,就以承包人采取欺騙手段非法霸占其耕地為由,要求廢除承包合同,退林還耕。(5)流轉糾紛,主要有二種:一是九十年代實行荒山拍賣、租賃、承包等方式流轉山林時,村干部暗箱操作,農民不知情,更未行使表決權,群眾對此有意見,現在林改,林農自主決定山林分配方案,便趁機要求收回承包到戶。二是八十年代國鄉聯營造林,部分村委會將集體山地提供給國有林場造林,極少數未簽合同,大多數聯營合同不規范,有的未寫清合作期限,只寫長期;有的對聯營各方利益約定不全,只約定山價,未約定采脂分成,或分成比例偏低等;有的聯**場未造林,群眾意見很大,現村民要求收回林地自己承包經營,從而引發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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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林權糾紛產生的原因
林權糾紛的形成并非偶然,它不是社會轉型過程中利益分化的簡單結果。而是交錯歷史和現實,除林業體制、政策變化的深層原因外,主要原因還有以下幾方面:
1、林業“三定”時發證工作失誤造成林權糾紛。
林業“三定”時,由于時間緊,任務重,對林地林木所有權和經營使用權的初步分離確權,這項工作是歷史上第一次,國家工作人員對如何開展“三定”工作無經驗可循,加之對林業管理的粗放,使得確權工作不盡職、不到位現象比較嚴重。有的外業勘界采取手指腳踏的方法,有的采取目測方式,有的閉門造冊,憑以往工作經驗和想象確權登記,有的將山林權證發給村干部自行填寫,造成林權不清楚,重登、漏登現象嚴重,有的只造了冊未發證,有的只有會議記錄,農戶不清楚。確權資料收集、保管不善,林業檔案不全,這些都給此次林權糾紛確權造成極大困難。
2、鄉村干部隨意流轉和劃撥山林造成林權糾紛。
我國農村長期實行的是“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一大二公”體制,土地等生產資料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林業投入大,生產周期長,見效慢的特點決定其與其他產業的比較效益差,鄉村干部對林地不很重視,無償贈送,劃撥山林的現象時有發生,為林權糾紛埋下隱患。八、九十年代林業三大戰役時,對荒山的流轉雖采取的是市場化運作方式,但流轉很不規范,未取得多數群眾的同意,暗箱操作嚴重,林地流轉金大多數留作村委會開支,很少分配給村農,甚至未分給林農,群眾意見很大。
3、林農對林業政策的理解失誤造成林權糾紛。
我國農村人均受教育程度低,農民中文盲半文盲仍占農民總數的40%。由于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識淡薄,使農民對國家的林業政策的認識和理解水平低。林業三定時,部分農民不積極配合鄉村干部對林權進行確權,對政府頒發的林權證和承包合同也認識不到其重要性,遺失現象較普遍。有的林農對承包山和自留山未進行管護,任其自然生長,少數林農甚至放任他人在其林地種樹或開荒,九十年代對村集體將其分包的山林收回發包給他人經營使用也不提出異議。現在隨著林業政策的長期穩定,造林成果的取得,林農對山林所有權的觀念有了明顯增強,出現林權糾紛在所難免,原來無人問津的荒山、插**也引發權屬爭議。
四、**縣國有林場林權糾紛情況
**縣擁有杠寨林場和雙永林場2個國有林場,杠寨林場和雙永林場現存在主要林權糾紛事件共8起,涉及總面積為96.48公頃,其中杠寨林場有5起,涉及糾紛面積為78.86公頃,雙永林場涉及林權糾紛共有3起,涉及面積為17.62公頃。杠寨林場林權糾紛具體表現為:(1)杠寨林場與**市**區百宜鄉拐比村團坡村村民組的林地糾紛,涉及糾紛面積為46.4公頃,其產生糾紛原因為雙方對糾紛林地均有林權證,且部分糾紛地域(太子山、小陽溝)位于**區百宜鄉拐比村團坡村村民組的行政區域內。(2)杠寨林場與**縣**鎮立京村、水落河村村民組的林地糾紛,涉及糾紛面積為1.5公頃,其原因為水落河村民組擁有糾紛林地的林權證。(3)杠寨林場與**縣高寨鄉街上村許家塘、石梯村村民的林權糾紛,涉及面積為20.6公頃,其糾紛原因為林地位于許家塘村民組的行政區域內,但該村民組無林權證,而石梯村村民組擁有該塊林地的林權證。(4)杠寨林場與**縣高寨鄉奇申村主比路村民組的林地糾紛,涉及糾紛面積為5.86公頃,產生糾紛原因為林地位于主比路村民組,而主比路村民組村民無林權證。(5)杠寨林場與**縣杠寨村團坡園村民組的林地糾紛,涉及面積為2.5公頃,糾紛原因為團坡園村民組村民無林權證。雙永林場林權糾紛具體表現為:(1)雙永林場與雙永村高峰組的林權糾紛,涉及面積為0.53公頃,糾紛原因為雙方對糾紛林地都持有林權證。(2)雙永林場與石頭村青杠坡組的林權糾紛,涉及面積為16.76公頃,產生糾紛原因為爭議雙方對該塊林地均持有林權證。(3)雙永林場與用沙村半邊街村民組的林權糾紛,涉及面積為0.33公頃,產生糾紛原因為雙方對該林地都持有林權證。
五、解決方法及建議
目前,**縣林改辦和林場對林權糾紛所采取的的處理方式是維持現狀,加強林地管理,等待上級行政部門的協調解決,對此,今后**縣林改辦及國有林場應完善管理制度,全面落實林木管護責任。確權發證、均林到戶,只是明確了廣大林區農民對林木的所有權,還必須使廣大林區農民明白權、責、利相統一,伴隨著林地權益的還有自己對林地管護的巨大責任。要廣泛宣傳,加大防火防蟲防災培訓力度,全面提高廣大基層干部和林區農民的管護知識、管護意識和管護技能,形成全民愛林護林的群眾基
礎和社會氛圍。各級財政要針對基層村組嚴重缺乏管護必備設施這一情況,盡快拿出相應的政策措施,納入預算,配備必備的巡山護林及防火防蟲防災基礎設施,提高管護水平,改善林區生產生活條件。要積極探索推行聯戶聘用等護林辦法,落實護林待遇,把責任心強,有一定管護經驗和技能的人放在管護崗位上,盡快建立和完善各項管護制度,形成長效護林機制,真正做到分得下去,管得好,農民得實惠,生態得保護
山林權糾紛情況報告第3篇
一、開展情況
1、召開了縣級動員大會。根據安排,3月30日,我縣由組織部長同志牽頭,召集林業、信訪、森林公安、法制、公安、各鎮等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召開山林糾紛大調處工作動員會,會議要求各鎮和相關單位按市委政府要求認真抓好落實。
2、制定了工作方案。4月1日,縣政府下發了《縣集中開展山林權屬糾紛大調處工作方案》,成立了縣山林權屬糾紛調處工作領導小組,明確了職責,落實了責任。各鎮也相繼出臺了工作方案,并迅速組織精兵強將對該項工作展開拉網排查調處。
3、舉辦縣級調處人員培訓班。4月10日,我縣舉辦了為期一天的林權糾紛調處培訓班,各鎮分管領導、林業工作站站長及調解員、林場場長、縣山糾辦、林權管理服務中心調解員和縣林業局股級以上干部等50余人參加了培訓班。培訓班上,市林業局林權糾紛資深調解專家高級工程師和市檢察院三級高級檢察官同志分別就林權糾紛調處和預防職務犯罪進行了授課。
4、發放編印資料。我縣領取和購買了市編印資料印發《市山林權屬調處政策法律匯編》共計500冊,編印《縣山林權屬調處政策法律匯編》1000冊,下發至各鎮村工作人員。
5、建立林權糾紛臺賬。
根據目前排查情況建立了林權糾紛爭議臺賬,我縣現有未調處糾紛13起,其中跨縣2起,縣內11起。截止目前,已協商調處結案5起,1起已政府裁決,其余7起已啟動調處程序。涉林信訪件3起,其中1起當事人未書面提出,2起已啟動調處程序。
6、加強信息調度。縣林業局安排專人編輯和報送信息,建立了信息報送郵箱和縣林權糾紛調處qq群(qq號),及時交流和報送林權糾紛大調處工作信息。
7、加強股室調配。隨著廣大群眾法律意識、維權意識不斷增強,歷史遺留問題不斷暴露,以及在林改中重發、錯發新林權證而引發新的爭議,涉林糾紛案件復雜性不斷增強。為了更好地抓好涉林糾紛調處工作,縣林業局加強了股室間的調配,各股室間特別是林權管理服務中心和山調辦的人員、資源在分管領導的統一調度下可視工作需要靈活運用和調配。股室間的統一調配大大充實了調處力量,提高了糾紛調處的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二、下一步打算
1、加大排查力度。對本轄區范圍內的林權糾紛繼續進行排查,建立臺賬,邊排查邊調解。
2、加快調處進度。將排查出的糾紛由包案領導牽頭加快調處進度。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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