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手!四部门对部分无人机及其相关物项进行出口管制
7月31日,據商務部網站消息,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國防科工局、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聯合發布《關于對部分無人機實施臨時出口管制的公告》,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決定對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實施臨時出口管制。并對相關產品進行了出口管制:
無人機
一、對于性能指標未達到現有管制指標,但已達到下述指標的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未經許可,不得出口:
商務部網站截圖
在操作人員自然視距以外能夠可控飛行,最大續航時間大于等于30分鐘,且最大起飛重量大于7千克(kg)或空機重量大于4千克(kg),并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
(一)機載無線電設備功率超過國際民用無線電產品核準認證的功率限制值;
(二)攜帶具有拋投功能的載荷或者自帶拋投器;
(三)攜帶高光譜相機,或者攜帶支持560納米(nm)、650納米(nm)、730納米(nm)、860納米(nm)以外波段的多光譜相機;
(四)攜帶的紅外相機噪聲等效溫差(NETD)小于40毫開爾文(mK);
(五)攜帶有一定要求的激光測距定位模塊;
(六)可支持非認證載荷;
二、在臨時管制期間,對指標未達到現有管制指標和第一條規定指標的所有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出口經營者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出口將用于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恐怖主義活動或者軍事目的的,不得出口。
除了對無人機等進行了出口管制外,上述四部門還發布了《關于對無人機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公告》,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決定對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凡是滿足以下特性的物項,未經許可,不得出口:
商務部網站截圖
一、最大持續功率超過16千瓦(kW)的專門用于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的航空發動機
二、滿足一定技術指標的專門用于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的載荷,包括紅外成像設備、合成孔徑雷達和用于目標指示的激光器。
三、專門用于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無線電通信設備:
1、無線電視距傳輸距離大于50千米(km);
2、一站控多機能力大于10架。
四、民用反無人機系統:
1、干擾范圍大于5千米(km)的反無人機電子干擾設備;
2、專門用于反無人機系統的輸出功率大于1.5千瓦(kW)的高功率激光器。
上述兩公告都將于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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