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吐槽有风险,脉脉又被告了
今天這故事涉及你我他,好好看完。
匿名吐槽,像極了一場精神SPA ,是職場社畜們在高壓工作下最唾手可得的放松方式。但,值得思考的一點是,每一個八卦背后,可能存在著數十倍的謠言污蔑和捕風捉影。
用網友的話來說就是:
這玩意比陌陌還更不好意思讓別人知道自己也在匿名上吐槽。
當然,這也正是“匿名”吐槽的特點,正因為大家在平時不敢說、在微信朋友圈里不敢秀的話題,才到這類軟件上來,而更多的是,大家都喜歡看別人的秘密。
但“匿名”真的就是匿名了?
吐槽雖好,但筆者在這還是希望各位職場人能適可而止,網絡真不是匿名就可隨意放肆的,一旦對方深究起來,后果真的不堪設想。
不信?來看看今天的案例。
?
近日,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再審申請人北京淘友天下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脈脈)因與被上訴人深圳豹耳科技有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在一審中,原告豹耳科技公司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提供署名為“保險代理·昆侖弟子”脈脈用戶的姓名、身份證號、手機號、地址等注冊信息及實名認證信息;
2.判令被告刪除“保險代理·昆侖弟子”發布在“脈脈”平臺上針對原告的侵權內容;
3.判令被告支付經濟損害賠償金4萬元;
4.判令被告承擔原告維權合理支出10300元(含律師費1萬元,證據固定費300元)。
事實和理由:
2020年11月12日,署名“保險代理·昆侖弟子”的用戶在被告經營的“脈脈”平臺上發布針對原告的不實帖子:
“據可靠消息,豹耳花光了平安幾個億,屁都沒做出來,馬上就要大規模裁員了,就留100來號人,產品技術全部用外包”。
上述內容在“脈脈”平臺短時間內熱度超過619萬,并在脈脈熱搜保持前三名,并引發大量用戶轉發、評論、點贊。原告發現侵權事實后,立即通過舉報、在線客服等方式與被告聯系,要求其盡快刪除,并通過電子郵箱發送要求刪帖及提供該用戶信息的函件,但被告未作出任何回應。
涉案言論存在明顯的侮辱性詞匯,被告對此具備及時發現并有效阻止的義務和能力,且被告在發布“實名聲明”時已知涉案言論不實,不存在被告所稱的判斷困難,被告怠于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擴大損失。此外,驗證用戶身份信息真實性屬于法定義務,被告提供的用戶姓名并非真實姓名,提供的聯系方式亦提示為“沒有用戶登記”。被告在用戶發帖后5個月之久才要求涉案用戶進行實名認證,8個月之久才就涉訴情況轉達涉案用戶,被告理應承擔因其無法提供用戶真實信息和未履行法定義務的不利后果。
被告脈脈辯稱:
一、被告未實施侵權行為,且并不知道網絡用戶所發布內容為不實信息,不具有主觀侵權故意。
二、本案中,原告既未向被告提供發布內容涉嫌侵權的初步證據,又未針對發布內容進行不合理說明,使原告在判斷發布內容是否侵權和應采取何種必要措施時造成困難。
三、被告已采取必要措施,極力避免事態的進一步擴延。
四、根據原告提交的發布內容下方評論意見可見,本案并無明顯證據證明發布內容導致原告社會評價降低。
法院查明
庭審中,被告稱其于2021年3月12日刪除了涉案言論,原告僅能確認被告于2021年2月底至4月期間進行了刪除。原告主張被告未履行法定義務,未采取必要措施,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構成幫助侵權,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此外,關于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的損害擴大部分,原告未提交相應證據。被告于2021年4月8日提交《信息說明》,披露了涉案用戶“保險代理·昆侖弟子”的注冊姓名(即“喬巴超人”)和注冊手機號(+85xxxxxxxxx9)。被告于2021年7月13日出具《說明》,披露“喬巴超人”的注冊IP地址是223.104.3.23,并提交截圖擬證明被告于2021年4月14日要求該用戶進行實名認證,于2021年7月13日告知該用戶可能面臨訴訟風險,要對涉案言論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法院認為
該案中,被訴侵權行為發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所造成的損害結果持續到民法典施行后,故該案應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首先,涉案言論針對的對象是“豹耳”,使得脈脈用戶能夠理解該言論指向的是原告。
其次,涉案言論使用“屁都沒做出來”羞辱性言辭,對原告進行貶損。被告又針對涉案言論發表“實名聲明”,稱“中國平安公司就該貼內容已做內部核實,職言平臺審核企業證實資料后代為聲明:該貼內容稱‘花光了平安幾個億’‘馬上就要大規模裁員了’‘產品技術全部用外包’‘就留100來號人’等內容不實,請謹慎參考。”據此可知,被告于2020年11月13日已經知道涉案言論傳播了關于原告的不實消息,但未刪除涉案言論,亦未對發表該言論的涉案用戶采取任何措施。關于原告是否進行了“有效通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中規定的“通知”內容,通常應當包括權利人身份情況、權屬憑證、證明侵權事實的初步證據,以及指向明確的被訴侵權人網絡地址等材料。符合上述條件的,即應視為有效通知。需要注意的是,在侵害著作權的情況下,權利人需要提交初步證據證明其為著作權人。
但是,在侵害名譽權、隱私權等情況下,通常侵權信息本身就是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如果要求權利人“自證清白”,顯然不合常理,亦不符合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舉證責任的分配。
該案中,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分別于2020年11月13日、17日向被告發送電子郵件和郵寄函件,稱涉案言論侵害其名譽權,提供了涉案言論網絡鏈接,要求刪除并披露用戶信息。結合在案證據,應當認定原告進行了“有效通知”。
關于被告采取的“實名聲明”措施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必要措施”。法院認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所應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但并不限于刪除、屏蔽、斷開鏈接。“必要措施”應遵循審慎、合理的原則,根據所侵害權利的性質、侵權的具體情形和技術條件等加以綜合確定。本案中,被告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得到原告的權利通知后,其已經向案外人核實、知曉涉案言論不實,考慮到涉案言論在短時間內位居“脈脈熱榜”第3名,已經引發較大關注,在上述種種情況下,被告僅采取發布“實名聲明”的方式,而未對涉案言論進行刪除、屏蔽或斷鏈處理,欠缺合理性,無法有效遏制涉案言論的傳播,將給原告帶來損害進一步擴大的后果。
雖然,被告辯稱“實名聲明”措施旨在“為企業提供發聲通道,擊碎不實信息,還原事件真相”,重在通過“有效傳遞真實信息”來遏制不實信息的傳播,但是本案中該措施并不足以防止侵權行為的繼續和侵害后果的擴大。并且,對涉案言論進行刪除、屏蔽或斷鏈處理并不會給被告造成不成比例的損害。因此,本院認為,根據在案證據,被告采取的“實名聲明”措施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必要措施”。
此外,涉案言論發布于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于2020年11月13日發布“實名聲明”后,在已經知曉涉案言論不實的情況下,被告直至2021年4月8日才披露涉案用戶的注冊姓名和手機號,于2021年7月13日告知涉案用戶可能面臨訴訟風險,要對涉案言論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故本院認為,被告未及時將相關通知轉送涉案用戶,未盡到網絡服務提供者充分的注意義務。
關于責任承擔。網絡服務提供者因其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應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侵權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損害的擴大部分”指的是在網絡服務提供者被通知之后,侵權行為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害。本案中,關于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的損害擴大部分,原告未提交相應證據。并且,根據在案證據和當事人陳述,在原告進行通知后,針對涉案言論的評論、轉發、點贊數并未大量增加。因此,原告遭受的“損害的擴大部分”相對有限,其主張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4萬元,金額過高,本院將根據被告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情節、涉案言論在原告通知后的傳播范圍等因素予以酌定。
裁判結果
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北京淘友天下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深圳豹耳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8000元和合理開支10 210元;
二、駁回原告深圳豹耳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轉發自:互聯網坊間八卦(https://mp.weixin.qq.com/s/R49DIaINC0G_F6zBwSC0eQ)
編輯:51aspx.com
總結
以上是生活随笔為你收集整理的匿名吐槽有风险,脉脉又被告了的全部內容,希望文章能夠幫你解決所遇到的問題。
- 上一篇: 非正式组织,比你预想的要重要的多
- 下一篇: 如何查看FQD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