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制和合同制区别在哪(派遣制和合同制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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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派遣工與合同制用工的區別在于,“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
2、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3、勞務派遣工轉化為合同制工人沒有法定條件,而且也不是同一法律層面規范的范圍。
4、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能夠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即受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與保護。
5、《勞動合同法》第二節?勞務派遣第五十七條?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6、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
7、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8、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
9、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10、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11、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
12、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13、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14、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15、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16、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17、第六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18、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19、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20、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21、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22、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23、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24、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25、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6、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27、第六十六條?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
28、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29、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30、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31、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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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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