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加计扣除10%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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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加计扣除10%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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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公式: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借:應交稅費 —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加計抵減額)、貸:其他收益 — 其他。
根據財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規定:
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可抵扣進項稅有:
1.購進貨物或接受勞務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款;
2.進口貨物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款;
3.購進固定資產除將固定資產專用于非應稅項目;將固定資產專用于免稅項目;將固定資產專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固定資產為應征消費稅的汽車、摩托車;將固定資產供未納入156號文件適用范圍的機構使用的都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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