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年底的奖金如果员工在年底离职 到底应不应该拿
因為每年一度的年底的離職潮會讓不少的離職者們都發現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那就是到底離職的話年底的獎金還能不能拿到!今天的這篇文章就是和大家分析和討論一下這個話題的!
首先就是員工年底前如果是被離職,這種情況是屬因客觀情況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未就變更協商一致而在年終獎發放之前終止了雙方的勞動關系,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無主觀的意愿或過錯,勞動者能否主張年終獎是應根據勞動者的履職時間、工作表現、貢獻度大小等,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來予以確定的。
在很多的案例中對于年終獎的爭議,往往首先要看雙方的勞動合同中有沒有相關的合理的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則看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是否有表述,再次如果上述情況都沒有那么法律上一般要求企業遵守基本的法律原則。勞動法規定工資分配一般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年終獎屬于勞動報酬的一種,所以也須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則這也是勞動仲裁委裁決的依據。
還有就是如果在員工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從未規定過給員工發放年終獎、發放數額、以及發放的形式的,還有的是通過抽獎的方式發放給員工,這些獎勵就應該視為福利的一部分,年終獎給不給其實決定權在公司手里。給了那是幸運的不給的話其實是應該的。
綜合以上的一些分析我們可以看得出來其實員工年底離職后想要年終獎的話是面臨著諸多的困難的,因為很多人在勞動的合同上都沒有相關的約定,希望這篇文章能給朋友們一些幫助和啟發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長一個心眼!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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