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保险可以保吗
截至2019年9月,國內沒有任何一家保險公司能為精神疾病承保,但是精神病人是可以參加醫療保險的。
據統計,神經精神類疾病在我國疾病總負擔中排名首位,約占疾病總負擔的20%,并且仍有迅速增長的趨勢。隨著人們生活質量的提高,保險成為了生活中必要的成分。
如果身邊的親人患有精神疾病,想要給他購買保險,購買死亡之外的其他人身保險合同是可以的。
我國《保險法》第55條規定,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人身險,保險公司也不得承保。按照此項規定,以死亡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不得為精神病人,當然精神病人也不能成為投保人了。
如果要買以死亡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的話,可以指定精神病患者的親人為合同的受益人。
我國《保險法》第61條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這里的意思是在為精神病人購買除死亡之外的其他人身保險合同的情況下,如果要指定受益人,要經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同意。否則,指定的受益人無效。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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