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报表编制采用的理论_合并报表是否恢复子公司盈余公积
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是企業(yè)的法律責任。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盈余公積的提取實際上限制了企業(yè)當期凈利潤向投資者分配的額度。盈余公積一經提取,通常情況下就不能用于向投資者分配利潤或股利。
在編制合并報表時會抵消子公司的盈余公積,是否要在合并報表層面回復子公司盈余公積,有一個歷史的演變過程:
一、1995 年,財政部發(fā)布了《合并會計報表暫行規(guī)定》,對于企業(yè)如何編制合并會計報表做出了規(guī)范。其中對于子公司的盈余公積是否應當恢復并未做出相關的規(guī)定,但在當年的注冊會計師考試培訓教材中,對子公司計提的盈余公積做了恢復處理,因此實務中也往往按照此法進行盈余公積的恢復。
二、2004 年,國務院國資委《關于印發(fā)2004 年度中央企業(yè)財務決算報表的通知》(國資發(fā)評價〔2004〕306 號)第十條第5 項規(guī)定,“企業(yè)在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時,對所屬各級子企業(yè)當年及以前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積不再進行還原?!庇纱?#xff0c;央企自2004 年起在編制年終決算報表的合并報表時,對盈余公積便不再予以恢復。
三、2006年2 月15 日,財政部發(fā)布了《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 號———存貨》等38 項具體準則(財會〔2006〕3號),之后發(fā)布的《企業(yè)會計準則講解2006》,明確“不需再將已經抵銷的提取盈余公積的金額調整回來”。
四、2008 年,財政部發(fā)布了《企業(yè)會計準則講解2008》,刪除了“不需再將已經抵銷的提取盈余公積的金額調整回來”的提法,2010 年的《企業(yè)會計準則講解2010》則沿用了此種做法。因此,盈余公積在合并會計報表中是否需要恢復的問題實際上已被擱置。
目前在上市公司合并會計報表實務中大都采用不再恢復的做法,注冊會計師考試培訓教材的案例中也采用不再恢復的做法。
不考慮子公司盈余公積的恢復,此方法在做了抵銷分錄后,僅以母公司個別會計報表中的盈余公積作為合并數,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稅后收益所擁有的部分不再提取(即恢復)盈余公積。該方法認為母公司股東只能從母公司直接分配利潤,其利潤分配只受母公司提取盈余公積的影響,而與子公司提取盈余公積多少無關。這種做法沒有考慮公司法對法定盈余公積的強制要求,實際上是缺乏理論依據、存在爭議的。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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