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项目合同管理-要约、承诺和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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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项目合同管理-要约、承诺和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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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第一章“一般規定”中的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
第十四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 是希望與他人簽訂合同;
- 又稱發盤與報價,是賣方向買方當事人所做的、邀請訂立合同的意思;
承諾
通常是買方,即被要約人無條件、完全同意要約人的要約,愿意按此訂立合同的意思。
合同是否成立不是看是否有一份雙方都在上面簽過字的協議。而是看是否已經完成要約和承諾。只要是完成了要約和承諾,即使沒有那份協議,合同也已成立。
要約邀請
第十五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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