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级背书条怎么写啊?
生活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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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级背书条怎么写啊?
小編覺得挺不錯的,現在分享給大家,幫大家做個參考.
支票在轉讓的過程中有一種是轉讓支票出去的人要在支票背后簽名(或蓋章),稱為背書。背書的人就會對這張支票負某種程度、類似擔保的償還責任,之后就引申為擔保、保證的意思。即為你的事情或為你說的話作擔保、保證。背書的方法就是在需要轉讓出去的支票背面或者粘單上簽名(或蓋章),背書人即對該張支票負有擔保償還的責任。
綿陽市游仙區(qū)黨風廉政建設簽字背書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jiān)督條例(試行)》和四川省《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jiān)督責任的意見(試行)》(川委辦〔2014〕20號),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的“簽字背書”是指,黨組織負責人、紀檢組織負責人在與黨風廉政建設有關的文件、報表、記錄、資料、電子介質等載體上簽名,表示同意相關事項,并愿意承擔保證責任。第三條 黨組織負責人應當主動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紀檢組織負責人應當積極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jiān)督責任。主體責任和監(jiān)督責任履行情況實行簽字背書制度。 第二章 實施范圍第四條 以黨委(黨組、黨工委)名義下發(fā)、上報、公開的與黨風廉政建設相關的文件、報表、記錄、資料必須由黨組織負責人簽名,并加蓋黨組織公章,必要時由紀檢組織負責人共同簽名。以紀委(紀檢組、紀工委、紀檢員)名義下發(fā)、上報、公開的文件、報表、記錄、資料必須由紀檢組織負責人簽名,并加蓋紀檢組織公章。第五條 黨組織負責人必須對本地本部門以下文件簽字背書:(一)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目標責任書;(二)黨風廉政建設或懲防體系建設實施意見、目標分解、任務分工、宣傳教育、調查研究、社會評價等方面的文件;(三)作風建設、正風肅紀工作實施方案、總結報告;(四)“積極預防、系統(tǒng)治理”推進情況報告,廉情預警整改情況報告,被區(qū)紀委專項約談、誡勉談話整改情況報告;(五)黨委(黨組、黨工委)領導班子及成員述責述廉報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履行情況報告;(六)以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或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領導小組名義起草的文件;(七)重要決策、干部選用、重大財務開支決策過程、議定事項相關記錄、文件;(八)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廉潔從政情況報告;(九)其它需要簽名的文件。第六條 紀檢組織負責人必須在本地本部門以下文件簽字背書:(一)黨風廉政建設監(jiān)督責任目標責任書;(二)違紀違規(guī)線索報告;(三)案件查辦、作風督查、警示教育等紀檢監(jiān)察業(yè)務安排部署及推進、總結情況報告;(四)黨員權利申訴辦理情況報告;(五)紀檢組織及負責人述責述廉報告;(六)被區(qū)紀委專項約談、誡勉談話整改情況報告;(七)重要決策、干部選用、重大財務開支決策過程、議定事項相關記錄、文件;(八)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廉潔從政情況報告;(九)其它需要簽名的文件。第七條 黨組織負責人、紀檢組織負責人應充分了解并核實需簽名的文件,并對所簽名的文件負責;黨組織負責人、紀檢組織負責人有權拒絕在認為不屬實或者懷疑可能有不廉潔情況的相關文件上簽名,并書面報告不簽字理由。 第三章 實施程序第八條 黨組織負責人、紀檢組織負責人在簽字背書前,必須按程序對相關事項進行核實,確認不存在違反黨風廉政建設的問題,并留存核實底稿。第九條 黨組織負責人、紀檢組織負責人可采取參加會議、調查取證、實地走訪等形式了解、核實簽字背書事項,必要時可提請相關機構予以協(xié)助。會議紀要、會議記錄、文件函件可以作為核實底稿的一部分。第十條 簽字背書樣式可參照附錄范本,背書情況復雜時可另附頁詳細說明。簽字背書一式兩聯,一份附于背書文件,一份留存本單位存檔。第十一條 簽字背書后,黨組織負責人、紀檢組織負責人應對所背書的事項進行持續(xù)的跟進、監(jiān)督和回訪,核查有無偏離預定計劃、有無發(fā)生不廉潔行為。發(fā)現違規(guī)違紀線索的,及時報區(qū)紀委監(jiān)察局。第十二條 簽字背書底稿可以作為責任追究時,黨組織負責人、紀檢組織負責人按規(guī)定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監(jiān)督責任的程序性證據。經查證屬實的,可以免除相關責任人部分或全部責任。 第四章 處理和處分第十三條 區(qū)紀委監(jiān)察局為游仙區(qū)簽字背書制度的監(jiān)督單位。第十四條 經黨組織負責人、紀檢組織負責人簽字背書的事項,若發(fā)生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問題,按照連帶責任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游仙區(qū)“一案雙查”相關規(guī)定追究簽字背書者的責任。第十五條 對消極不履行或不按規(guī)定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監(jiān)督責任簽字背書制度的,公開通報批評,取消年度評優(yōu)評先資格,并納入黨風廉政建設目標績效管理;對應該履行主體責任、監(jiān)督責任簽字背書制度而未履行的,一旦職責范圍內發(fā)生黨風廉政建設問題,對黨組織負責人、紀檢組織負責人按加重情節(jié)處理。 第五章 附則第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游仙區(qū)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yè)單位。轄區(qū)內非公企業(yè)黨組織和村、社區(qū)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第十七條 電子介質的簽字背書的具體辦法另行規(guī)定。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qū)紀委監(jiān)察局負責解釋。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5日起實施。游仙區(qū)黨風廉政建設簽字背書單編號:單位時間存根背書事項責任主體 黨組織負責人 紀檢組織負責人是否已履行黨風廉政建設核查程序是否發(fā)現違反黨風廉政建設違規(guī)問題簽名…………………………騎……縫……章……………………………… 游仙區(qū)黨風廉政建設簽字背書單編號:單位時間隨文件附送背書事項責任主體 黨組織負責人 紀檢組織負責人是否已履行黨風廉政建設核查程序是否發(fā)現違反黨風廉政建設相關問題簽名
綿陽市游仙區(qū)黨風廉政建設簽字背書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jiān)督條例(試行)》和四川省《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jiān)督責任的意見(試行)》(川委辦〔2014〕20號),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的“簽字背書”是指,黨組織負責人、紀檢組織負責人在與黨風廉政建設有關的文件、報表、記錄、資料、電子介質等載體上簽名,表示同意相關事項,并愿意承擔保證責任。第三條 黨組織負責人應當主動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紀檢組織負責人應當積極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jiān)督責任。主體責任和監(jiān)督責任履行情況實行簽字背書制度。 第二章 實施范圍第四條 以黨委(黨組、黨工委)名義下發(fā)、上報、公開的與黨風廉政建設相關的文件、報表、記錄、資料必須由黨組織負責人簽名,并加蓋黨組織公章,必要時由紀檢組織負責人共同簽名。以紀委(紀檢組、紀工委、紀檢員)名義下發(fā)、上報、公開的文件、報表、記錄、資料必須由紀檢組織負責人簽名,并加蓋紀檢組織公章。第五條 黨組織負責人必須對本地本部門以下文件簽字背書:(一)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目標責任書;(二)黨風廉政建設或懲防體系建設實施意見、目標分解、任務分工、宣傳教育、調查研究、社會評價等方面的文件;(三)作風建設、正風肅紀工作實施方案、總結報告;(四)“積極預防、系統(tǒng)治理”推進情況報告,廉情預警整改情況報告,被區(qū)紀委專項約談、誡勉談話整改情況報告;(五)黨委(黨組、黨工委)領導班子及成員述責述廉報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履行情況報告;(六)以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或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領導小組名義起草的文件;(七)重要決策、干部選用、重大財務開支決策過程、議定事項相關記錄、文件;(八)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廉潔從政情況報告;(九)其它需要簽名的文件。第六條 紀檢組織負責人必須在本地本部門以下文件簽字背書:(一)黨風廉政建設監(jiān)督責任目標責任書;(二)違紀違規(guī)線索報告;(三)案件查辦、作風督查、警示教育等紀檢監(jiān)察業(yè)務安排部署及推進、總結情況報告;(四)黨員權利申訴辦理情況報告;(五)紀檢組織及負責人述責述廉報告;(六)被區(qū)紀委專項約談、誡勉談話整改情況報告;(七)重要決策、干部選用、重大財務開支決策過程、議定事項相關記錄、文件;(八)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廉潔從政情況報告;(九)其它需要簽名的文件。第七條 黨組織負責人、紀檢組織負責人應充分了解并核實需簽名的文件,并對所簽名的文件負責;黨組織負責人、紀檢組織負責人有權拒絕在認為不屬實或者懷疑可能有不廉潔情況的相關文件上簽名,并書面報告不簽字理由。 第三章 實施程序第八條 黨組織負責人、紀檢組織負責人在簽字背書前,必須按程序對相關事項進行核實,確認不存在違反黨風廉政建設的問題,并留存核實底稿。第九條 黨組織負責人、紀檢組織負責人可采取參加會議、調查取證、實地走訪等形式了解、核實簽字背書事項,必要時可提請相關機構予以協(xié)助。會議紀要、會議記錄、文件函件可以作為核實底稿的一部分。第十條 簽字背書樣式可參照附錄范本,背書情況復雜時可另附頁詳細說明。簽字背書一式兩聯,一份附于背書文件,一份留存本單位存檔。第十一條 簽字背書后,黨組織負責人、紀檢組織負責人應對所背書的事項進行持續(xù)的跟進、監(jiān)督和回訪,核查有無偏離預定計劃、有無發(fā)生不廉潔行為。發(fā)現違規(guī)違紀線索的,及時報區(qū)紀委監(jiān)察局。第十二條 簽字背書底稿可以作為責任追究時,黨組織負責人、紀檢組織負責人按規(guī)定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監(jiān)督責任的程序性證據。經查證屬實的,可以免除相關責任人部分或全部責任。 第四章 處理和處分第十三條 區(qū)紀委監(jiān)察局為游仙區(qū)簽字背書制度的監(jiān)督單位。第十四條 經黨組織負責人、紀檢組織負責人簽字背書的事項,若發(fā)生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問題,按照連帶責任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游仙區(qū)“一案雙查”相關規(guī)定追究簽字背書者的責任。第十五條 對消極不履行或不按規(guī)定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監(jiān)督責任簽字背書制度的,公開通報批評,取消年度評優(yōu)評先資格,并納入黨風廉政建設目標績效管理;對應該履行主體責任、監(jiān)督責任簽字背書制度而未履行的,一旦職責范圍內發(fā)生黨風廉政建設問題,對黨組織負責人、紀檢組織負責人按加重情節(jié)處理。 第五章 附則第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游仙區(qū)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yè)單位。轄區(qū)內非公企業(yè)黨組織和村、社區(qū)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第十七條 電子介質的簽字背書的具體辦法另行規(guī)定。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qū)紀委監(jiān)察局負責解釋。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5日起實施。游仙區(qū)黨風廉政建設簽字背書單編號:單位時間存根背書事項責任主體 黨組織負責人 紀檢組織負責人是否已履行黨風廉政建設核查程序是否發(fā)現違反黨風廉政建設違規(guī)問題簽名…………………………騎……縫……章……………………………… 游仙區(qū)黨風廉政建設簽字背書單編號:單位時間隨文件附送背書事項責任主體 黨組織負責人 紀檢組織負責人是否已履行黨風廉政建設核查程序是否發(fā)現違反黨風廉政建設相關問題簽名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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