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有什么性质
根據科斯的觀點,企業是介于市場和自然人之間的中介組織,主要的作用就在于克服市場存在的各種“缺陷”。今井賢一(1980)用兩個決策準則(交易的參與者按什么目標來做出決定)和關系準則(參與交易的方式和相互之間的關系)來表示中間組織的形成。在純粹的市場協調下,決策準則M1表示為利用價格或其他信號追求個體利益最大化,關系準則M2表示為自由進入或退出,在純粹的組織協調下,決策準則Ql描述為基于權力之上的命令和共同利益最大化,關系準則Q2描述為固定、持續的關系。
純粹的市場準則或純粹的組織準則可以看成是交易準則的兩極,而很多交易準則介于二者之間(參見表1)。根據這種觀點,相當一部分學者推論:集團公司就是處在市場與獨立企業之間的一個可以包括戰略聯盟在內的中間組織(趙增耀、席西民等2001)。表2表明集團公司成員之間的交易既非純粹的市場交易,又非純粹的組織內交易,其決策準則和參與者之間的關系準則都是市場準則與組織準則的結合和交叉,即M1+Q1和M2+Q2。
國內的學者也對這些形式進行了比較(見表2)。這種觀點之所以在我國非常受到重視,首先與我國集團公司產生于經濟轉型過程有關。在市場經濟尚沒有建立或者健全之前,我國集團公司在特定階段上的主要任務就是克服“市場缺陷”和降低跨行業、跨地區和跨部門企業之間的交易成本。其次與我國集團公司就是來源于企業集團或者松散的經濟聯合有關。在發展經濟聯合體的過程中,主要的企業集團是由原來的政府部門轉變或者對跨部門國有企業隸屬關系重組而形成的,在產權歸屬關系尚不明確之前,企業集團普遍采用了分權為主的管理模式,其內部關系如表2描述的一樣松散,就像一個中間組織或者戰略聯盟,而企業集團的總部就是一個代替政府行使行政管理的單位,沒有獨立企業的經營責任與意識,也沒有在經濟上證明自己存在理由的必要。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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