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副总裁韦方因何被查?互联网公司反腐多涉两罪名
百度再曝高管貪腐案。4 月 21 日,百度職業道德委員會通報稱:原集團副總裁韋方涉嫌貪腐犯罪,現已將其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截至發稿,百度方面未就韋方涉嫌犯罪的具體行為回復《財經》記者的問詢。百度相關人士表示,案件已移交公安機關,一切以通報內容為準。
通報稱,“韋方不僅背離了百度風清氣正的職場文化,踐踏了公司職業道德的底線,更觸碰了法律的紅線。”
近年來,百度通報處理了多起員工違紀違法事件,包括總監、副總裁級中高管,其反腐手段堪稱凌厲。
不止百度,騰訊、阿里巴巴、京東、美團、小米等十多家互聯網公司近年均有人員卷入貪腐風波。
《財經》記者梳理了涉及互聯網公司反腐的多份司法判決發現,貪腐行為倘若構成犯罪,罪名主要包括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職務侵占罪。根據《刑法》規定,犯前述兩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在此類案件中,控辯雙方就主體案情的爭議往往不大,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態度一般比較積極,在積極退還違法所得的情況下,多例判決都獲得了從輕處罰。
盡管已有多個定罪判決,互聯網企業的貪腐行為仍處高發態勢。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浩對《財經》記者表示,這類案件在互聯網企業內部的高發與企業制度仍然存在漏洞、企業員工面臨的機會誘惑大、機會成本低等因素密切相關。
百度再曝貪腐案
在公開資料中,有關韋方的信息并不多。韋方的新浪微博在 2014 年之后就沒有再更新,他的微博認證顯示為百度財務總監。
2015 年,去哪兒網宣布新董事時,時任百度財務總監的韋方和前百度副總裁、百度糯米總經理曾良一同當選。另有消息稱,韋方是在 2018 年被提拔為百度副總裁。
工商資料顯示:韋方在 15 家公司擔任監事,這些公司多為百度系,包括百度(中國)有限公司、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等。
企查查查詢顯示:韋方為出質人的,有兩條股權出質信息,登記時間分別為 2016 年 5 月和 2017 年 7 月,質權人均為北京小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小度公司),出質股權數額 198 萬元。小度公司曾是百度外賣的運營方,2017 年 8 月,餓了么收購百度外賣,2019 年 4 月,小度公司變更為北京星選科技有限公司。
百度在前述通報中稱,韋方涉嫌貪腐犯罪,已被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韋方不僅背離了百度風清氣正的職場文化,踐踏了公司職業道德的底線,更觸碰了法律的紅線。”
百度在通報中強調,堅決打擊一切違紀違法行為,對任何觸碰職業道德紅線的行為零容忍,對任何人、在任何時候,都絕不放松。
這并非百度首次通報內部貪腐行為。
2019 年 8 月,百度職業道德委員會以內部郵件方式通報 12 起嚴重違紀案件,其中既包括受賄、侵犯商業秘密等違法行為,也包括虛假報銷、虛報獎金等違紀行為。
更早的 2016 年 9 月,百度職業道德委員會內部通報 17 起嚴重違紀案件,最輕者被開除,嚴重者被移交司法機關并追究刑事責任。
除了百度,過去數年間,一些主要互聯網企業幾乎都曾通報過貪腐案。對此,北京師范大學網絡法治國際中心執行主任吳沈括表示,一方面,在數字經濟和互聯網產業快速發展的過程中,互聯網企業新業務拓展迅速,新業務的發展催生新的商業經濟利益關系,往往伴生新的貪腐條件;另一方面,隨著法治建設的全面推進,國家對于腐敗犯罪(包括非公經濟部門的腐敗犯罪)的懲治力度不斷增強,并且互聯網產業本身也日益廣泛地把貪腐犯罪作為企業的運營紅線和防范重點,從而使得更多的貪腐犯罪被揭露并受到懲處。
互聯網公司內部反腐風暴迭起
過去數年間,互聯網企業的反腐風暴每年都會出現,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勢。南方都市報 2019 年 8 月發布的《互聯網反腐風暴》報告顯示,2019 年前 7 個月共有 8 家互聯網公司爆出 110 余起反腐案件,共涉及 220 余人,案件數量和涉事人數均為 2015 年的 11 倍以上。
前述報告稱,自 2015 年以來,主動披露或被媒體公開曝光的互聯網公司反腐案件高達 210 余起,共涉及 16 家互聯網公司,包括騰訊、京東、阿里巴巴、百度、樂視、360、優酷土豆、58 同城、去哪兒網、大疆、暴風集團、美團、小米、字節跳動、滴滴出行、ofo 等,累計涉事人員將近 500 人。
此類反腐案件調查在各互聯網公司往往由專門的部門或團隊負責,比如,百度有職業道德委員會;騰訊有相應的反舞弊團隊;阿里巴巴設置了廉政合規部;滴滴方面則設有風險合規部。
互聯網企業內部的反腐調查往往同時覆蓋其中高層。2012 年,阿里巴巴旗下淘寶聚劃算原總經理閻某因涉嫌受賄被逮捕,閻某被控在聚劃算工作期間,先后于 2011 年 4 月 17 日、2011 年 10 月 27 日兩次收受杭州一家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萬某為感謝其關照而購買的兩輛轎車,共計價值人民幣 538015.16 元。閻某被法院認定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 1 萬元。
據《財經》記者不完全統計,2015 年以來,至少 7 名百度系員工因貪腐獲罪。這之中,百度內部的反貪腐調查扮演了重要角色。
百度旗下公司一位部門總經理受賄的一審判決書提及,2014 年 8 月 15 日,百度反舞弊調查經理劉某代表公司到海淀分局經偵大隊報案。經偵大隊于當日受理,于 2014 年 9 月 13 日正式立案。
在正式立案約兩個月、百度方面報案約三個月后,當事人馬某于 2014 年 11 月 7 日下午在百度公司被抓獲。
前述判決書顯示,2012 年 1 月至 2013 年 6 月間,北京某傳媒有限公司以加入“百度聯盟”的形式與百度旗下一公司進行合作,在此期間被告人馬某利用其在該百度旗下公司擔任聯盟發展部總經理的職務便利,收受前述北京一家傳媒有限公司關某、張某以轉賬形式給予的錢款共計人民幣 3953951.28 元。
該案歷經一審、二審及發回重審,2018 年 12 月 18 日,北京東城區人民法院認定馬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扣押其在案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吳沈括指出,近幾年的互聯網行業貪腐案件具有更突出的白領犯罪的典型特征,涉案當事人通常高學歷高智商且年富力強、業務能力過人,同時作案手法更為隱蔽,與企業外部合作伙伴關系密切,往往內外勾結作案,一旦案發,涉及金額巨大。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占多數
前述百度系 7 名因腐敗獲罪的員工中,4 名被認定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3 名被認定為職務侵占罪,涉案金額在 5 萬元-400 萬元之間,所獲量刑區間在 6 個月-5 年有期徒刑,其中 3 人獲得了緩刑。
已公開的司法材料顯示,互聯網企業牽涉貪腐的員工倘若獲罪,罪名多為前述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職務侵占罪,分別受到《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和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制。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也包括前述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職務侵占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
周浩表示,受賄和職務侵占的錢款達到一定數額,就可能入罪。而貪污在互聯網企業的反腐實務中往往指向的就是職務侵占,典型的違法行為包括報假賬以欺騙財務或者財務系統自身的貪污。
根據 2016 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對于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職務侵占罪中“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起點,按照該解釋關于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即 6 萬元和 100 萬元人民幣。
周浩指出,當前互聯網企業內部腐敗行為高發,可能原因有兩點:其一,互聯網公司主要提供流量和渠道,如果一家公司在這兩點上占據了有利位置,就意味著它掌握了一定的決策權和分配權,相較于一般民企,來自于公司外部的錢款收受和交易更加常見,內部員工在各類工作環節上接觸到誘惑的機會更多、便利性更大。同時,其交易的隱蔽性也較高;其二,互聯網公司尚處在快速發展階段,公司體制仍在完善過程中,往往還存在不少漏洞,這也使得腐敗行為得以成長。
吳沈括認為,為減少此類行為的發生,首先互聯網企業需要有效設計現代化公司治理和業務運營模式,尤其需要建立業務條線的決策與執行分離機制,并厘清與外部商業伙伴的合作規則,最大限度減少貪腐的制度誘因;其次,在刑事風控合規層面,互聯網企業需要建立專門的業務監督和糾察部門,通過專項人員培訓、日常審計機制以及舉報投訴響應,最大限度減少貪腐的主觀誘因。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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