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代位权案例)
大家好!今天讓小編來大家介紹下關于代位權(代位權案例)的問題,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文章目錄列表:
- 代位權疑問:A公司欠張三,張三欠李四,李四可否向A公司索取
- 行使代位權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 什么是代位權?在財產保險中行使代位求償權的依據是什么?
- 什么是代位權?并舉例說明
- 請通俗的解釋一下什么是代位權,舉例說明,謝謝
代位權疑問:A公司欠張三,張三欠李四,李四可否向A公司索取
根據《合同法》第73條之規定所謂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于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代位權特點
A.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主張權利,體現了債的對外效力。
B.代位權是一種法定債權的權能。無論第三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種權能。
C.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D.代位權在內容上并不是對于債務人和第三人的請求權。在內容上,代位權是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再從代替債務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債務人的財產優先受償。
代位權的行使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代位權的標的
《合同法》第73條第二款第1句規定:“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由此可知,在我國現行法中代位權的標的僅僅限于債務人的“到期債權”。這一點表明了我國《合同法》該項規定的欠缺。事實上,代位權的標的除了債權外,還應包括以下權利:1、實體上的權利,具體包括物權、物上請求權、形成權、撤銷訴訟、代位權。受領權、繼承恢復請求權、繼承中特留份權利人的扣除權;2、訴訟上的權利,如中斷訴訟失效,提起訴訟、申請財產保全、申請強制執行等權利。
代位權發生的條件
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而害及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現有債權的權利。
代位權發生的條件有四個方面:
一是債務人對第三人事有債權,且該債權是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
二是需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即債務人應當而且能夠行使債權但不去行使;
三是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債權已害及債權人的債權;四是需債務人已遲延履行。
債務人的債務未到期和履行期間未屆滿的,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但債權人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的行為,如中斷時效,可以不受債務人遲延履行的限制。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且通知債務人后,債務人的權利并沒有喪失,但債務人處分權的行使應受到限制,即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行使其權利。倘若妨害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如免除第三人的債務,則債務人不得為之。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不能因此獲得優先受償的權利,只能與其他債權人處于同等地位受償。
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
1、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主體是債權人,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權。
2、債權人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行使。
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4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出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15條規定,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符合本解釋第13條的規定和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釋第13條規定的,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受理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5項的規定中止代位權訴訟。第16條規定,債權人以次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為初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3、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范圍,以保全債權的必要范圍為限。
4、對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也不是毫無限制的。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效力
1.對于債務人的效力:
(1)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2)債務人對其債權的處分權因代位權的行使而受到限制。
2.對次債務人的效力:
(1)次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處于被告的訴訟地位,可以向債權人主張自己對債務人的一切抗辯。
(2)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
(3)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3.對債權人的效力:
(1)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債權人只能在本人債權額內提起代位權訴訟,也不得超出債務人權利的范圍。
(3)經審理確認代位權成立并經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后,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
行使代位權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行使代位權需要滿足下列條件: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撫養、繼承等關系產生的請求權,以及勞動報酬、退休金等請求權;
5、代位權的行使范圍應以保全債權的必要為標準。
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代位權與撤銷權的區別如下:
1、構成要件不同,代位權的構成不但要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真實、合法的到期債權存在,而且要求債務人與他的債務人之間也要有真實、合法的到期債權存在;而撤銷權的構成只要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真實、合法的債權存在,對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有無到期債權存在不做要求;
2、目的不同,代位權的行使是為了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產;而撤銷權的行使是為了恢復債務人的財產;
3、主觀過錯不同,代位權中的“怠于行使”是從客觀上予以判斷,債務人主觀上有無過錯不做要求;而撤銷權成立的主觀要件要求債務人與別人行為時具有惡意,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而仍為之,在債務人無償或低價轉讓財產時,債權人要行使撤銷權要求受益人受益時知道債務人的行為將有害于債權,即受害人也要有惡意;
4、訴訟時效不同,代位權的訴訟時效必須在債權履行期屆滿后三年內行使,并可適用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而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入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什么是代位權?在財產保險中行使代位求償權的依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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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代位權?并舉例說明
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主張權利,體現了債的對外效力。代位權是一種法定債權的權能。無論第三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種權能。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一般說,代位權包括以下內容:
1、代位權的范圍和條件。如果投資國承保者根據承保范圍內投資者支付賠償款項,東道國政府應承認因上述支付而轉移給承保者的任何貨幣、債權、資產或投資,并承認承保者所繼承的任何權利,同時,承保者應受投資者尚存法律義務的約束。
2、代位權的限度和限制。一是代位權的權益限度不能超過原投資者所享有的權益,二是依照東道國法律禁止或限制承保者代位取得的財產利益的安排。
3、資金的轉移。承保者根據其承保范圍取得的法定貨幣的款項,東道國政府對其使用和兌換不應低于該資金在原投資者手中的待遇。
擴展資料
一、代位權的成立要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屬于涉及第三人之權的權利,若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涉,自不得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對象。
二、代位權的實施對象
1、純粹的財產權利,除債權外還包括物權及物上請求權、以財產利益為目的的形成權等
2、主要為財產上的利益而承認的權利,如對重大誤解等民事行為的變更權或撤銷權;
3、訴訟上的權利,如起訴權、申請強制執行權等。
但是,專屬于債務人的權利,不得轉讓、不得扣押的財產權以及非財產權都不能成為代位權的行使對象。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代位權
請通俗的解釋一下什么是代位權,舉例說明,謝謝
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債權人為保全債權,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現有債權的權利。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指保險標的因遭受保險事故而發生全損或推定全損,保險人在全額支付保險賠償金之后,即擁有對該保險標的物的所有權,即代位取得對受損保險標的的權利和義務。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作預付的訴訟費用直接由次債務人負擔。
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
2、債務人須享有對于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
3、必須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
4、債務人怠于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條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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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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