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规定2022年最新全文(交通法规定2022年最新全文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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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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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道路交通安全法
法律主觀: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內容為:車輛和駕駛人、道路通行條件、道路通行規定、交通事故處理、執法監督、法律責任。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新交通法規2022年全文免費閱讀
一、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交通規則大全1、騎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必須遵守哪些交通規定?
(1)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應到車輛管理機關注冊、辦證和砸鋼印。
(2)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的車閘、車鈴,必須保持有效;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不準安裝機械動力裝置。
(3)須遵守交通信號、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的各種規定。
(4)車輛、行人須各行其道,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要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當需要借機動車道或人行道通行時,應當讓在機動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輛或人行道內行走的行人優先通行。在沒有劃分中心線和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機動車在中間行駛,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則要靠右邊行駛,但不能緊靠右邊的行人。
(5)醉酒的人不準駕駛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
(6)未滿12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
(7)轉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后_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8)超越前車時,不準妨礙被超車輛的行駛。
(9)通過陡坡、橫穿四條以上機動車道或途中車閘失效時,須下車推行。下車前須伸手上下擺動示意,不準妨礙后面車輛行駛。
(10)不準雙手離把、攀扶其他車輛或手中持物。
(11)不準牽引車輛或被其他車輛牽引。
(12)不準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13)大中城市市區不準騎自行車帶人。
(14)駕駛三輪車不準并行。
(15)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行經人行橫道,遇有交通信號允許行人通過時,必須停車或減速讓行;通過沒有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時,必須注意避讓往來行人。
(16)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行經渡口時,必須服從渡口管理人員指揮,按指定地點依次待渡。
(17)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行經漫水路或漫水橋時,必須停車查明水情,確認安全后,再低速通過。
(18)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行經鐵路道口時,必須遵守有關規定。
2、騎自行車、三輪車通過交通信號、交通標志控制的交叉路口時,必須遵守哪些交通規定?
(1) 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須按行進方向分道行駛。
(2) 遇到放行信號時,須讓先被放行的車輛或行人行駛。
(3)向右轉彎遇有放行信號時,自行車、三輪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能夠轉彎的,可以通行。
(4)遇有行進方向的路口交通阻塞時,自行車、三輪車不準進入路口。
(5)遇有停車信號時,須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內;沒有停止線的,則應停在路口外。
3、騎自行車、三輪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或交通標志控制的路口時,必須遵守哪些交通規定?
(1) 支路車要讓干路車先行。
(2)支、干路不分的,自行車、三輪車要讓機動車先行,同類車讓右邊沒有來的車先行。
(3)相對方向同類車相遇,左轉彎的車要讓直行或右轉彎的車先行。
(4)進入環形路口的車要讓已在路口內的車先行。
4、自行車、三輪車應當怎樣停放?
(1)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在規定的停車地點依次存放。
(2)不準在人行道和妨礙交通的地點到處亂停、亂放。
(3)自行車、三輪車停放后,必須及時上鎖。.
二、機動車是常見的扣分行為:
1、闖紅燈,記6分。
2、酒駕,扣12分。根據駕駛車輛和是否出事故等情況,做出5年內不得再申領駕照、10年內不得再申領駕照、終身不的申領駕照處罰。
3、不系安全帶,記2分。
4、副駕駛不系安全帶的,5元以上20元以下罰款。
5、行駛途中撥打手機,記2分。
6、有意遮擋號牌,記12分,頂額處罰。
7、超速駕駛,根據超速車輛、行駛道路、超速50%、超速20%等具體情況,分別記12分、6分、3分。
三、扣分規則大全
1、新交規扣12分的違章行為
內容
扣分
1、駕駛營運客車超載20%以上(將校車列入其中)
12
在明年,營運車輛超載20%以上的車輛將受到扣除12分的處罰,其中除了出租車、長途客運車輛等常規營運車輛外(不含公交車),在新規則中還加入了校車。超載對于行駛安全來說是非常危險,再加上國內的運營車輛有很多都是年頭久缺維護,超載更是雪上加霜,所以此行為也升級為惡劣行為。
2、嚴重超速(新規定加入校車)
12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
汽車
、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
3、故意遮擋號牌(由扣6分調整為扣12分)
12
對于之前有過故意摘掉車牌、遮擋號牌的駕駛者要注意了:從1月1日起,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一律會被一次性扣除12分。另外,對于牌照架也更新了規定,對于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牌照架會受到200元并扣6分的處罰。
4、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由扣6分調整為扣12分)
12
在高速公路上停車是十分危險的做法,此次更新對于營運長途客車在高速公路上停車上下乘客的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如果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上擅自停車(沒有事故、車輛故障等原因)將受到一次性扣除12分的處罰。
5、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
汽車
、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由扣6分調整為扣12分)
12
6、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新增)
12
7、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12
8、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
12
如果您駕駛了比獲取駕照的級別要高的車輛,比如準駕車型是C1(小客車),但開了B1的車輛(中型客車),那么將會受到12分的處罰。這的確是非常嚴重的違章行為,實際上講越級駕駛可以視為無照駕駛。另外除了扣除12分之外,交警還有權利給予200-2000元和扣車等處罰。
9、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12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尚不構成犯罪者將會受到12分的處罰,當然也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0、偽造、更改號牌和證件
12
對于使用偽造、擅自更改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等行為將會一次性扣除12分。
11、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
12
2、新交規扣6分的違章行為
內容
扣分
1、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由扣3分調整為扣6分)
6
這一條主要說的是由于僥幸心理導致的闖紅燈行為,過去是扣除3分,從明年開始升級為扣除6分。另外編輯囑咐一句,無論白天或晚上、車多或車少,闖紅燈都是非常惡劣的行為,真的不差那幾十秒的時間,請珍愛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2、貨車超載(由扣3分調整為扣6分)
6
駕駛貨車載物超過額定載重量30%以上的車輛,或違反規定載客的車輛將受到扣除6分的處罰。
3、營運車輛超載未超過20%(由扣2分調整為扣6分)
6
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
汽車
)、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
汽車
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將受到扣除6分的處罰。
4、高速公路超速未達到20%(新增)
6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
汽車
、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車輛將受到扣除6分的處罰。
5、普通公路超速20%以上(新增)
6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
汽車
、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將受到此處罰。
6、駕駛機動車不按照規定避讓校車(新增)
6
7、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新增)
6
8、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
6
9、駕駛營運客車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
6
10、占用應急車道
6
11、運載特殊物品不掛相應警告標志
6
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明顯標志者,將受到扣除6分的處罰。
12、運輸危險品
6
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者將受到此處罰。
13、以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
6
如果駕駛證沒有丟失,擅自以欺騙方式補領也將受到6分的處罰。這條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在被扣押機動車駕駛證期間騙取新的駕照代替上路。
14、未按照規定休息
6
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
汽車
、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者將受到扣除6分的處罰。
3、新交規扣3分的違章行為
內容
扣分
1、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新增)
3
國內多數高速公路都對小型車和大型車的行駛車道進行了規定,小型車在內側快速車道行駛,大型車在外側慢速車道行駛。從明年開始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不按照規定車道將受到扣除3分的處罰。
2、超速20%以下(新增)
3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
汽車
、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均受到扣除3分的處罰。
3、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由扣2分調整為扣3分)
3
4、駕駛營運客車(不含公交車)、校車以外的載客
汽車
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由扣2分調整為扣3分)
3
5、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由扣2分調整為扣3分)
3
6、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于規定最低時速
3
7、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
3
8、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
3
9、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的,或者逆向行駛
3
10、駕駛機動車違反規定牽引掛車
3
11、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后,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標志
3
12、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3
4、新交規扣2分的違章行為
內容
扣分
1、駕駛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
2
十字路口是比較繁忙的地點,在這里不按照規定行駛或亂停車勢必會給正常交通帶來不利影響。另外,在交叉路口附近亂停車也將受到扣除2分的處罰。
2、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2
在駕車中打電話十分分散注意力,雖然這條在新規定中沒有變化,但是在明年對于這種經常被人唾罵的行為,會有更加嚴格的監管,在這里也提醒大家,開車的時候盡量不要打電話,或者佩戴藍牙耳機,對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負責。
3、駕駛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
2
4、未系安全帶
2
5、“加塞”行為扣2分
2
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將受到扣除2分的處罰。
6、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
2
7、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
2
8、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
2
9、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2
10、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2
11、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2
5、新交規扣1分的違章行為
內容
扣分
1、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
1
這其中包括了夜晚不開車燈、不正確使用遠光燈、不正確使用霧燈等嚴重影響自己和其他車輛行駛安全的行為。
2、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
1
3、駕駛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
1
4、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新規定2022
2022年交通新規定:新的交通規則對司機實行嚴格的管理。根據最新的交通法規,扣分由3分提高到6分,不登記、遮擋號牌的扣12分。校車駕駛員管理內容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其余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的交通規則增加了違法行為的成本,評分項目從38項增加到5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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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規新規定是什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對城市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確定管理目標,制定實施方案。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
第四條 機動車的登記,分為注冊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和注銷登記。
第五條 初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應當向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申請機動車注冊登記,應當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注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不屬于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車型的,還應當提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第六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有問題,制造廠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域的。
申請機動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憑證,屬于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之一的,還應當交驗機動車;屬于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同時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域內遷移、機動車所有人的姓名(單位名稱)或者聯系方式變更的,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應當及時辦理轉移登記。
申請機動車轉移登記,當事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機動車行駛證。
第八條 機動車所有人將機動車作為抵押物抵押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
第九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報廢期滿的2個月前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報廢期滿前將機動車交售給機動車回收企業,由機動車回收企業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告該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
因機動車滅失申請注銷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人身份證明,交回機動車登記證書。
第十條 辦理機動車登記的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憑證齊全、有效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辦理登記手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機動車登記。
2022新交規細則全文
國家出臺的學法減分政策也在2022年4月1日正式在全國推廣實施,一個記分周期可以通過學法減分給駕照扣分減6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記分分值
第三章 記分執行
第四章 滿分處理
第五章 記分減免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記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導功能,提升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減少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下簡稱交通違法行為),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
第三條 記分周期為十二個月,滿分為12分。記分周期自機動車駕駛人初次領取機動車駕駛證之日起連續計算,或者自初次取得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之日起累積計算。
第四條 記分達到滿分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滿分學習、考試。
第五條 在記分達到滿分前,符合條件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減免部分記分。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互聯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業務窗口提供交通違法行為記錄及記分查詢。
第二章 記分分值
第七條 根據交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為12分、9分、6分、3分、1分。
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二)造成致人輕傷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三)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四)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七)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9分:
(一)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百的;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停車的;
(四)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五)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六)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七)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第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
(一)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百的;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的;
(七)駕駛機動車運輸危險化學品,未經批準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的;
(八)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
(九)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或者扣留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十)造成致人輕微傷或者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十一)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占用應急車道行駛的。
第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一)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7座以上載客汽車以外的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四)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六)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七)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八)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避讓校車的;
(九)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十)駕駛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一)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后,不按規定使用燈光或者設置警告標志的;
(十二)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上道路行駛的;
(十三)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四)連續駕駛載貨汽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十五)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于規定最低時速的。
第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
(一)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規定倒車、掉頭的;
(三)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四)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
(五)駕駛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六)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未達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八)駕駛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載貨汽車上道路行駛的;
(九)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十)駕駛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第三章 記分執行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予以記分。
對機動車駕駛人作出處罰前,應當在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告知該交通違法行為的記分分值,并在處罰決定書上載明。
第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二起以上交通違法行為應當予以記分的,記分分值累積計算。
機動車駕駛人可以一次性處理完畢同一輛機動車的多起交通違法行為記錄,記分分值累積計算。累積記分未滿12分的,可以處理其駕駛的其他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累積記分滿12分的,不得再處理其他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第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期限屆滿,累積記分未滿12分的,該記分周期內的記分予以清除;累積記分雖未滿12分,但有罰款逾期未繳納的,該記分周期內尚未繳納罰款的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分值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第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相應記分應當變更或者撤銷。
第四章 滿分處理
第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開具強制措施憑證,并送達滿分教育通知書,通知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滿分學習、考試。
臨時入境的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其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并送達滿分教育通知書。
第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的,應當參加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其中,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人應當參加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參加滿分教育的次數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積記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學習時間增加七天,每次滿分學習的天數最多六十天。其中,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參加滿分教育的次數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積記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學習時間增加三十天,每次滿分學習的天數最多一百二十天。
第十九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包括現場學習、網絡學習和自主學習。網絡學習應當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互聯網學習教育平臺進行。
機動車駕駛人參加現場學習、網絡學習的天數累計不得少于五天,其中,現場學習的天數不得少于二天。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人參加現場學習、網絡學習的天數累計不得少于十天,其中,現場學習的天數不得少于五天。滿分學習的剩余天數通過自主學習完成。
機動車駕駛人單日連續參加現場學習超過三小時或者參加網絡學習時間累計超過三小時的,按照一天計入累計學習天數。同日既參加現場學習又參加網絡學習的,學習天數不累積計算。
第二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處理地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并在學習地參加考試。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可以預約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考試不合格的,十日后預約重新考試。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二次累積記分滿12分或者累積記分滿24分未滿36分的,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預約參加道路駕駛技能考試。考試不合格的,十日后預約重新考試。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三次以上累積記分滿12分或者累積記分滿36分的,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預約參加場地駕駛技能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考試不合格的,十日后預約重新考試。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人經滿分學習、考試合格且罰款已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同時被處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在暫扣期限屆滿后發還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四條 滿分學習、考試內容應當按照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確定。
第五章 記分減免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處理完交通違法行為記錄后累積記分未滿12分,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教育并達到規定要求的,可以申請在機動車駕駛人現有累積記分分值中扣減記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最高扣減6分。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在本記分周期內或者上一個記分周期內,機動車駕駛人有二次以上參加滿分教育記錄的;
(二)在最近三個記分周期內,機動車駕駛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或者買分賣分受到過處罰的;
(三)機動車駕駛證在實習期內,或者機動車駕駛證逾期未審驗,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扣留、暫扣期間的;
(四)機動車駕駛人名下有安全技術檢驗超過有效期或者未按規定辦理注銷登記的機動車的;
(五)在最近三個記分周期內,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或者機動車駕駛人滿分教育、審驗教育時,有弄虛作假、冒名頂替記錄的。
第二十七條 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網上學習三日內累計滿三十分鐘且考試合格的,一次扣減1分。
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現場學習滿一小時且考試合格的,一次扣減2分。
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的,滿一小時為一次,一次扣減1分。
第二十八條 交通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給予警告處罰的,免予記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機動車駕駛證未被依法扣留或者收到滿分教育通知書后三十日內拒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滿分學習、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第三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請他人代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并支付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所支付經濟利益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五萬元;同時,依法對原交通違法行為作出處罰。
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
新交通法規2022年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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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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