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的话应验了(药家鑫的话什么话应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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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藥家鑫案發(fā)生之后有一個律師在新浪微博上反對判藥家鑫死刑,列出了幾條他的看法,很多人罵他,請問還有人
- 藥家鑫死前最后一句話 沖動是否真的能被原諒
- 如果藥家鑫案沒有牽動民眾神經(jīng)的話,藥家鑫應該被判死刑立即執(zhí)行嗎?
藥家鑫案發(fā)生之后有一個律師在新浪微博上反對判藥家鑫死刑,列出了幾條他的看法,很多人罵他,請問還有人
我找到兩個,希望能幫到你北京史律師:藥家鑫不應判死刑立即執(zhí)行應判死緩
2011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藥家鑫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法院認為被告人藥家鑫由父母陪同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屬于自首。藥家鑫交通肇事后殺人滅口,不屬于激情殺人。藥家鑫開車將被害人張妙撞倒后,不予施救,反而殺人滅口,犯罪動機極其卑劣,主觀惡性極深,手段特別殘忍,情節(jié)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屬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其雖有自首情節(jié),仍不足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但是否從輕、減輕、免除處罰,不能一概而論。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制定的《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17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或者惡意地利用自首規(guī)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應當依法從寬處罰。
也就是說,對有自首情節(jié)的被告人一般應當從寬處罰,但有兩種例外情形,即使有自首情節(jié)也不能從寬處罰:第一種,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第二種,惡意地利用自首規(guī)避法律制裁的。
藥家鑫案我認為也就是一個普通的刑事案件,為什么被全國人民關注,其中有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媒體炒作造成的。媒體為了追求知名度,抓住吸引大家眼球的一些字眼大家炒作,開始認定藥家鑫為富二代、官二代,最后發(fā)現(xiàn)并不是什么非富即貴的家庭,最后又抓住大學思想道德教育缺失的,大家炒作,其實那個年輕人犯罪不是教育的缺失。
所以在我看來,該案也就是普通刑事案件,之所以被關注度那么高實際上是媒體推波助瀾早成的,之所以被判死刑立即執(zhí)行,我認為也是法官被輿論綁架早成的。
那個殺人犯不是主觀惡性極深,手段特別殘忍,情節(jié)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 ,但是為什么其他殺人犯可以被判死緩,藥家鑫要被判處死刑,我認為不應該。藥家鑫有自首情節(jié)按照常理應該被判處死緩。
為什么被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呢。我認為是法官讓輿論綁架的結果。西安中級法院開庭審理藥家鑫一案時,現(xiàn)場500名旁聽人員,每人都收到一份“旁聽人員旁聽案件反饋意見表”,問卷上除了庭審的合議庭成員名單,還有兩個問題:您認為對藥家鑫應處以何種刑罰?您對旁聽案件庭審情況的具體做法和建議?
也就是說西安中院的法官在審理該案的時候是充分考慮民意的,生怕判決惹了眾怒,把自己推上風口浪尖。但是法官應該是忠于事實、和法律的,而不是廣大人民的關注度和好惡。所以我說該案判決結果本來可以被判處死緩,由于法官被輿論綁架,失去按照法律自主判斷的能力,只能順應民意判處藥家鑫死刑。
民意有時和法律是脫節(jié)的,也就是合理但可能不合法。法和理并不是完全統(tǒng)一,有時候是兩碼事。民意從和而來,來自于媒體,媒體記者的報道專業(yè)嗎,一定是實事求是嗎,記者媒體看過案卷嗎,會見過犯罪嫌疑人嗎,所以媒體的報道有時并不一定準確。但是廣大的人民一般都相信媒體。這樣就形成一股強大的輿論壓力,法官不得不屈服。
所以根據(jù)我的經(jīng)驗和認識,我認為藥家鑫不應該被判死刑立即執(zhí)行,最多應該判死緩。
◆ 下面有個殺人罪的案例,也是兩審都判決死刑,也是都認定有自首情節(jié),最后最高院在死刑復核階段,裁定不予核準死刑,發(fā)回重申改判成死緩的案例。和藥家鑫案一模一樣。
廣東遂溪正局長殺害副局長案重審改判死緩
遂溪縣海洋與漁業(yè)局原局長宣雄4年前殺死副局長 一審二審均判死刑
4年前,時任廣東省遂溪縣海洋與漁業(yè)局局長的宣雄在辦公室將副局長殺死。案件經(jīng)一、二審,宣雄均被判死刑,但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對該案死刑復核后認為,宣雄有自首情節(jié),將該案發(fā)回重審。記者昨日獲悉,宣雄日前已被廣東省高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
局長辦公室里殺副局長
宣雄從1998年7月起擔任遂溪縣海洋與漁業(yè)局局長。2006年12月,宣雄聽到有人議論副局長陳振華將要接替他當局長,認為是陳振華搶占其職位,遂心懷不滿,并產(chǎn)生殺害陳振華的念頭。
2007年1月3日上午9時許,宣雄看見陳振華在辦公室內值班,便取出扳手藏在身上進入陳振華的辦公室,乘陳振華不備用扳手猛擊陳振華的頭部,陳振華倒地后,他又用扳手打擊陳振華的頭面部數(shù)下致其不能動彈,接著用裁紙刀將陳振華雙手手腕的血管割斷。隨后,宣雄用報紙將裁紙刀和扳手包裹起來,離開現(xiàn)場。
當天上午10時51分,宣雄在親屬陪同下來到遂城派出所投案自首。
一審二審均判死刑
該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一審中,湛江市第三人民醫(yī)院精神病司法鑒定所鑒定,宣雄曾患輕性抑郁癥,但其在本案作案時并非處于抑郁癥發(fā)病期,作案時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無明顯削弱,評定為具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2007年12月17日,湛江市中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宣雄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其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但宣雄作案動機卑劣,且作案手段極其殘忍,情節(jié)和后果均特別嚴重,雖有自首情節(jié),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一審宣雄被判處死刑。
該案二審中,廣東省精神衛(wèi)生研究所出具了鑒定書,認為宣雄案發(fā)時處于輕性抑郁癥疾病期、社會功能輕度受損,但這并非嚴重的精神病障礙,宣雄有完全責任能力。2009年9月4日,廣東省高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從輕處罰原因:投案自首
二審判決生效后,宣雄一案被上報到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死刑復核。死刑復核期間,擁有“中國死刑辯護第一人”之稱的北京律師孫中偉擔任了宣雄的辯護人。
孫中偉認為,該案的作案動機是關鍵。在孫中偉向最高法院遞交的《死刑復核律師意見書》中寫道:“依常理,被告不可能因為被害人即將接任自己升任正職而將其殺死,這不符合中國官場的邏輯。”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被告人宣雄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宣雄犯罪手段殘忍,后果嚴重,應依法懲處。宣雄作案后在親屬的規(guī)勸和陪同下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對其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裁定不核準并撤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宣雄死刑的刑事裁定,發(fā)回重新審判。
日前,廣東省高院審理后認為,“鑒于宣雄作案后能在親屬的規(guī)勸、陪同下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不必立即執(zhí)行”。最終宣雄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
藥家鑫不會判死刑
2011年04月01日 來源:法邦網(wǎng)-法邦時評 作者:萬方亮律師 我來說兩句(82人參與)
-----律師分析藥家鑫故意殺人案的定罪量刑
藥家鑫故意殺人案發(fā)生以后,各大媒體爭相報道,一石激起千層浪,吸引了從多人們的關注,“富二代”、“官二代”成為人們口誅筆伐的對象。這折射出了一些社會現(xiàn)象,的確值得世人去思考。網(wǎng)友和媒體基本一致認為藥家鑫故意殺人已經(jīng)是“慘無人道”、“罪大惡極”,對其犯下的罪行不能寬恕,應一殺而快民心。但本律師從法律的角度分析認為,如果媒體的報道是真實的,那么藥家鑫就不應該被判死刑。
從情理上講,藥家鑫是死有余辜,但從法理上講,本案的確不會判其死刑的。我這么說也許會傷害網(wǎng)友的情感,在這里我表示歉意。但需要說明的是法院審判案件是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本案存在許多法定從輕或者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盡管藥家鑫連捅八刀致人死亡,也不會判死刑的。
第一,本案中藥家鑫有自首情節(jié),這是法律規(guī)定的酌情從輕或者減輕情節(jié)。
根據(jù)媒體報道,藥家鑫10月20日晚上第二次肇事被交警控制后,并未交待之前撞傷并刀捅張某的事實;10月21日,郭杜派出所再次找到藥家鑫調查當晚肇事情況時,藥家鑫再次隱瞞了第一次肇事的事實;直到10月23日,藥家鑫在父母的陪同下,在公安機關交代了其撞人后又殺人的事實。這說明公安機關剛一開始并沒有掌握藥家鑫故意殺人案件的犯罪事實,對藥家鑫故意殺人的罪行還不了解。如果公安機關知道被害人張萌是藥家鑫所害或者有重大作案嫌疑的話,藥家鑫就應該會被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而不可能回到家里,和父母說還撞了人,以至于最后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從這個事實上來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藥家鑫的行為,符合法律關于自首的規(guī)定,可以在法定刑的幅度內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而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由此法定從輕、減輕情節(jié),法院不會判藥家鑫死刑的。附(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根據(jù)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或者雖被發(fā)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xiāng)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jīng)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jīng)親友規(guī)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犯有數(shù)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shù)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第二,藥家鑫家長具有賠償能力,如果其能夠賠償被害人家屬,使其能夠得到相應賠償?shù)脑挘彩菑妮p、減輕處罰的法定理由。
根據(jù)媒體報道,藥家鑫家境殷實,其父親系總后西安軍事代表局駐該廠軍代表(政委)。也就是說,藥家鑫的家長是有足夠的能力賠償受害人家屬的。當然,藥家鑫的家長為了救自己孩子,也會傾其所有賠償受害人家屬,爭取取得受害人家屬的諒解。如果在法院判決之前,雙方能夠就民事賠償達成協(xié)議的話,法院也會考慮這些情節(jié),酌情從輕或者減輕處理的。這并不是人們常說的“花錢買刑”,也不是法官的法外開恩,而是有法律依據(jù)的。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規(guī)定:被告人已經(jīng)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今年2月8日新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二十三項規(guī)定:被告人案發(fā)后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并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
第三,藥家鑫平時表現(xiàn)較好,沒有前科,是初犯、偶犯,再加上其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法院在定罪量刑的時候也會考慮這些情節(jié),酌情從輕處理的。
據(jù)媒體報道,記者見到了藥家鑫的一個同專業(yè)同學,該同學表示,藥家鑫學習優(yōu)異,“在我眼里,他屬于那種很優(yōu)秀,又很內向的學生……”該同學說;據(jù)藥家鑫的輔導員紀老師介紹,藥家鑫在校學習非常出色,第一學年獲得學校乙等獎學金1000元。紀老師說,藥家鑫所在班級共有87人,能獲得獎學金,成績至少應在前十名。“藥家鑫平時表現(xiàn)出色,也很內向,從不與同學發(fā)生矛盾和口角。”對于藥家鑫的行為,紀老師稱,她感到既痛心又惋惜。藥家鑫的鋼琴水平已經(jīng)達到10級,在校外帶著幾份鋼琴家教,每節(jié)課60至100元。如果藥家鑫所在學校的同學、老師向法庭出具證人證言,學校能夠出具證明,來證明藥家鑫的平時為人和表現(xiàn)良好,也會影響法官判案的,法官在判案時一般會考慮這一酌定從輕的情節(jié)的;另外,據(jù)媒體報道,藥家鑫在看守所頭發(fā)一夜之間全白了,這也說明其是非常后悔的,對其給受害人帶來的傷害是非常痛苦的,這就決定了其在整個案件進行過程的態(tài)度。所以,其一定會向公檢法等有關部門認罪,并深表悔恨的。在加上其初犯、偶犯,又是在校學生,法官在定罪量刑時,一般也會考慮這些情節(jié),而酌情從輕量刑的
綜上所述,本案至少存在這些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的情節(jié),所以,法院的判決也不會向網(wǎng)友期待的那樣,藥家鑫一定會被一殺而快之,相反,還有可能會判無期徒刑,甚至是有期徒刑。
聲明:本律師沒有接受藥家鑫及其家人的委托,沒有接觸本案案件卷宗,具體情況不詳,只是根據(jù)媒體的報道和法律的規(guī)定,得出上述結論。此結論不一定是最終結論,只是本律師自己的看法而已。至于案件將來是怎么走向,我們還只能拭目以待。
作者:萬方亮律師 北京市中淇律師事務所
藥家鑫死前最后一句話 沖動是否真的能被原諒
個人觀點:工作中,學習中,后果不嚴重,誠心改能原諒。觸碰法律,不能被原諒,藥家鑫故意殺人罪不能原諒。
藥家鑫的案件很惡劣,不值得原諒,法律也原諒不了。2010年10月20日深夜,藥家鑫駕車撞人后,因怕對方看到其車牌號,以后找麻煩,便產(chǎn)生殺人滅口之惡念,遂從隨身攜帶的包內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對倒地的被害人張妙連捅數(shù)刀,致張妙當場死亡。
殺人后,被告人藥家鑫駕車逃離現(xiàn)場,當車行至郭杜十字時再次將兩情侶撞傷。
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對藥家鑫提起了公訴。同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藥家鑫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賠償被害人家屬經(jīng)濟損失45498.5元。
5月20日,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藥家鑫案二審維持一審死刑判決。2011年6月7日上午,藥家鑫被執(zhí)行死刑,終年21周歲。
擴展資料
有些事,是不值得被原諒,跟大不大度沒有關系;各有各的底線,做錯了,就應該考慮為自己的錯誤付出代價。不是每個對不起,都能換回來一個沒關系。
生活上的錯誤或者學習上的錯誤,都是可以挽回,被原諒的,但是觸碰了法律,就不值得被原諒,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如果此類事情被原諒,法律就失去了作用,就會導致更多的人抱著僥幸心理去觸碰法律底線。
法律是維護國家穩(wěn)定、各項事業(yè)蓬勃發(fā)展的最強有力的武器,也是捍衛(wèi)人民群眾權利和利益的工具。所以觸碰法律的人應該受到懲罰。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藥家鑫
如果藥家鑫案沒有牽動民眾神經(jīng)的話,藥家鑫應該被判死刑立即執(zhí)行嗎?
沒有什么該與不該。純粹就是,他所做所為滿足了死刑的條件,也就是說,他可以不被判死刑,但是判死刑也沒有問題。
既然如此,一個人做了壞事為什么非得往輕里判呢?
對吧,誰讓他自己要做哪些滿足條件的行為呢?
藥家鑫安本身就滿足了死刑的標準,可以判死刑。所以目前很多人說藥家鑫可以不死,但是卻沒說這個判決是有問題,法官徇私枉法等等。這就是合情合理的。
藥家鑫也不是說必死,更不是必不死。
藥家鑫也可以活,現(xiàn)在普遍認為是他的律師沒有盡職盡責,但是最終他死得并不冤枉。
再者死刑的目的不是淘汰,也不是什么無可救藥。法律不管進化。反而是因為殺人的手段惡劣,影響惡劣,結果惡劣,與你這個人是不是優(yōu)劣無關。
真以為事事都可以放下屠刀立地成佛?真要如此,那豈不是每個人大哭一場,表示悔恨,就不能判死刑了?
死刑的目的是公道。
所以,只能說藥家鑫自己的所作所為使得他更容易的被判處死刑。
手段殘忍,殺人滅口,影響惡劣,判死刑有什么問題呢?當初明明就是撞了一下,就算被訛詐能又如何?你哪怕直接逃逸也好啊,非得捅死。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藥家鑫的話應驗了(藥家鑫的話什么話應驗了)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藥家鑫的話應驗了(藥家鑫的話什么話應驗了)的問題希望對你有用!
總結
以上是生活随笔為你收集整理的药家鑫的话应验了(药家鑫的话什么话应验了)的全部內容,希望文章能夠幫你解決所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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